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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可以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理由如下:第一,有法可依。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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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代表原选举单位,监督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法律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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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受人民群众的委托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各地正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只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能使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只有努力践行群众路线,争当践行群众路线的“排头兵”,人大代表才能成为群众真正满意的代言人、贴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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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种形式。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各选区选举产生,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产生。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从中可以看出直接选举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的代表受下一级人代会监督。或者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监督由其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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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力,提出各种议案,参加人大各种会议的表决的过程中,积极地对人大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施加影响,确实反映出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和代表意识的强化,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间接民主形式的本质要求,是人大代表基本权力的体现。人大代表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选举单位、选区和行业,在身份和利益上都具有多元性,究竟应当代表谁的利益,以什么样的身份来行使权力呢? 代表与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关系代表作为一定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选举产生代表,应当代表和反映他们的利益和意志,这是肯定的。但如果特定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的特殊利益和意志,与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或者代表本人的意志相冲突时,代表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选举单位或者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为依据呢?关于这一问题,在宪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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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流动票箱走进田间”是符合现行选举法第三十四条“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的法律原则规定的,而且也方便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即笔者认为的“法定选民”)能够依法行使对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投票的民主选举权利.同时,从现实意义上来讲,“流动票箱走进田间”,亦有利目前县、乡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地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以切实保证本地各选区的每一位选民皆能够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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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大代表既是法定的政治人物,依法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由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又是特殊的公众人物,依法享有执行代表职务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是一定范围内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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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项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问卷调查表明,虽然一方面有53.8%的人大代表赞成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但另一方面同时又有46.2%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述职“投了反对票”,担心述职会“增加代表负担,甚至流于形式”。毫无疑问,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选民述职,是其作为人大代表责任的一种重要体现,正如广东省人大代表林才贤所说的那样,“代表应该具有职责意识,既然拥有职权,就也应该受到监督,而述职就是一种比较好的监督方式”。其实,《代表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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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及时反映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呼声和诉求,列席会议时不应只做陪会代表,应该发表意见、反映实情,行使好发言权.
一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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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与群众,沟通渠道亟待畅通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政治代言人,是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当与群众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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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引导和监督人大代表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完善代表履职档案登记、管理和通报制度。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考评机制,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逐步推行和完善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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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现行的《选举法》中,没有规定人民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定期述职的制度,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选民不了解代表在任期内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有失职行为,代表也不了解选民的愿望和要求,平时听取选民意见、建议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也较少的不正常现象。由于相互不了解,代表在任期内只要不严重违法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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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代表述职的内容包括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选举单位组织的学习、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接访、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等。早在2002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即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决议》,要求本区100多位人大代表在选区内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并定期向选民述职。今年初,又有政协委员给人大代表们提了一个建议,希望人大代表们定期向本选区的选民述职,让选民们了解代表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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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与代表之间是一种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但因为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操作,许多地方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出台等种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人大代表如何联系选民、怎样接受选民监督仍是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