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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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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该传统办案模式缺乏规范依据,实质上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首先要考虑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否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已经实现,就无须再从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反而会发生违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遭受更大的损害。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受"先刑后民"传统理念的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使权利人受损的利益无法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本文针对这一根本性问题,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提出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应以"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辅,并就如何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程序衔接、实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阐明了观点。  相似文献   

3.
毛立新 《法治研究》2011,(12):56-62
诈骗犯罪往往与经济纠纷交织互涉,刑事、民事诉讼往往交叉并行,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采取不同的程序处理方式。当刑、民案件在法律事实上“竞合”时,原则上应“先刑后民”;当两者在法律事实上“牵连”时,原则上应“刑民并行”。对“刑民并行”时可能出现的主体冲突、涉案财物冲突、证据冲突、裁判冲突等,应在程序上予以协调解决。  相似文献   

4.
俞楠 《法制与社会》2012,(3):122-123
刑民交叉案件是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同时违反刑事及民事法律规范,产生刑、民事责任竞合,从而造成适用程序交叉的案件。由于涉及刑民双重因素,处理案件时应当在公正与效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价值之间进行权衡,结合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遵循利于刑民交叉案件解决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林智远 《海峡法学》2011,13(4):104-113
先刑后民原则被奉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一般处理模式,对民事合同纠纷分别驳回起诉、移送侦查、中止诉讼。现行诉讼机制存在权利救济不充分、处理方式不统一、刑民程序不协调等困境,表现出公权力的过度扩张,有违刑法谦抑理念,程序上出现刑民冲突。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诉讼机制应进行重构,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例外情形下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从而实现刑民诉讼程序上的协调,维护权利保障与惩处犯罪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6.
王琳  阳立兵 《行政与法》2007,(5):119-122
“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原则之一。目前,立法上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处理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先刑后民”原则适用较为混乱。因此,应当从明确适用标准和健全移送机制两方面完善“先刑后民”原则在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中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7.
黄东平 《法制与经济》2010,(2):31-33,35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多种关联因素,只有对其加以必要的类型划分,才能理清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分别选择适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处理方式;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要遵循平等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一些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思路。  相似文献   

8.
简爱 《法学家》2020,(1):116-129,194,195
鉴于刑民实体关系的处理对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直接影响,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考察。在交叉案件的实体判断中,法秩序的统一不在于保持违法概念、违法判断的一致,而在于维护"合法"判断一致。强行将民事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前提,极有可能想当然地以合同无效、过错等充实尚无定论的民事违法性,反而导致了刑事违法判断的"失真"。在交叉案件的审理中,裁判的统一是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统一而非客观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完全一致。贯彻了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刑民并行"模式既尊重了审判的独立性,也有助于避免因案件受理顺序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是更为合理、高效的诉讼处理机制。但是,当刑民审判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交叉案件审理例外模式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具有一定妥当性。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存在多种关联因素,只有对其加以必要的类型划分,才能理清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分别选择适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处理方式;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要遵循平等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一些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思路。  相似文献   

1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评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先刑后民”原则为价值基石,旨在应对“刑民交叉”案件。近年来,因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背离实体正义的情形,引致了诸多批判甚或取消的论调。通过对该制度从价值根基到实践范式进行全面解析,宜肯定其基本合理性,同时应从规范立法的角度完善其制度设计,更好的舒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机能,以应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吁求。  相似文献   

11.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2.
郑琼 《行政与法》2012,(12):149-152,F0003
审理刑民冲突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以及处理刑民案件时的先后顺序。"刑民独立、并行为主"应为审理之基本原则,并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之间的冲突是刑民冲突的典型表现,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系列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类刑事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当正确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构成犯罪的,准确定罪量刑。但在当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不能有效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问题,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根据案件实际,准确适用刑、民诉讼程序,协调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先后适用可能带来的管辖、裁判、执行冲突问题,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相似文献   

14.
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主要是基于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对于这类案件的解决,需要把握 案件的核心逻辑,寻找相应的法律关系,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层层剥离其中存在交叉的法律关系,并最 终得出案件解决方案的结论。本文中的案件所涉及的不动产刑民交叉纠纷的解决,其前提是通过判断行为主 体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主合同的无效,而这种主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基于刑事判决的影响,刑 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并不具有高于民事判决的效力。基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担保抵押合同亦无效, 银行对于涉案房屋的担保物权无法善意取得。因此,涉案房屋应当归还给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16.
民刑交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先刑后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渊源,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将它作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唯一原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我们首先应该确立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所应该遵循的原则,再根据这些原则确立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一个疑难问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民交叉案件的赔偿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8.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09,(1):92-109
中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基础上,是一种“先刑后民”的程序模式。该模式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难和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且导致附带民事诉讼违背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学术界提出的“刑民分离”模式,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却可能在实施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先民后刑”模式承认民事赔偿折抵刑事处罚的合理性,有效地促成了被告方与被害方的和解,解决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但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争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三种程序模式的并存,反映了中国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显示出司法实务界自生自发的改革所具有的生命力,值得我们在推进法制改革的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9.
刑民交叉类的疑难案件是当下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对于刑民交叉的疑难案件是采信“先刑观念”的思维模式还是信奉“先民后刑”的司法原理,往往会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结果和社会效果。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先刑观念”的现象还十分明显和强烈,这里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更有功利的原因。但“先刑观念”这一思维模式本质上是一个错误的社会发展向导,日益强化以刑为先、以刑为主和重刑轻民的思维观念,会使得刑法日益坐大、一法独强甚至甚嚣尘上,这势必会成为中国社会不可避免的累赘现象,由此会给社会的文明发展和想要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带来诸多消极的影响和负面的作用。破解“先刑观念”的思维模式,还有赖于司法观念的更新,新型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机制的形成和刑法的二次性评价原则的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编辑提示:"先刑后民"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指导思想,尽管其来自于司法实务中的经验总结,但以一不变之固定模式应万变之司法现象,还是造成了实践中大量的不方便与不经济。由此就有"先民后刑"论、"刑民并用"论等理论上的正当化论证及司法审判中的实验探索。本期策划聚焦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问题,是因为我们认为,一个合理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正是带着问题意识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凝视"才脱颖而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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