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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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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了一步。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项罪名。本文试图针对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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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02,(3):124-141
侵占罪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 ,确认占有事实是否存在比判断占有性质是否合法更为重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侵占包装物、不法委托物应当以侵占罪论 ;委托关系并不存在 ,但误认为存在并占有他人财物的 ,构成侵占遗忘物的犯罪 ;对遗忘物应当作扩大解释 ,它和遗失物之间不可能也无必要加以区分。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具有包容和相互证明的关系 ,为正确认定侵占罪 ,应当合理确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最后时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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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第270条增设侵占罪以来,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棘手的个案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理论上探究侵占罪所特定的犯罪对象,不难发现增设侵占罪确实存在着值得反思的地方。依照法律条文的表述,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特定的三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一、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思考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受他人委托信任而持有的他人财物,持有行为是合法的,只有行为人通过代为保管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后,才能进一步实施侵占行为。这里产生两个疑问:一是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除了基于保管合同取得之外,还可以因租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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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理解和适用侵占罪的关键在于把握持有问题。持有是人对物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对持有的有无与归属要结合有关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侵占代为保管物,就是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则是侵占脱离持有物。对侵占罪中的具体问题要以持有问题为核心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成立要素的内容来看,在把握“侵占”的含义时,应以占有说为宜,即只要具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表示,即为侵占。当然,要成立侵占罪,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条件,这就需要正确理解“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法律意义。另外,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差异,是将两罪分设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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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的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侵占罪的设立是经济发展导致大量新型背信行为无法为偷盗罪调整的结果,其构成要素大体包括前提要素、行为要素、主体要素和心理要素四个方面。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法院创造了不少法律拟制,使得侵占罪与偷盗罪、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日益复杂而模糊,因此当前两国均呈现强劲的罪名整合趋势。对于移转遗失物、误置物和误递物的案件,英美刑法亦有独特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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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业务侵占罪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业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揭示了该罪客观行为“侵占”的特征,指出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以后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之中,这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它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文章中提出,《刑法》第271条第2款在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贪污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公务侵占罪”,因为第271条第2款仅仅只认定为贪污罪存在片面性,因此,当该款犯罪主体所侵占的对象是私有财产的时候,就不能定贪污罪,而可以增加一个罪名“公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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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如何界定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的区别?有必要将此罪的犯罪构成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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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木 《法学评论》2005,23(6):32-36
本文所探讨的是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面学界所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侵占中行为人对代管财物的事先持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或拒不交出等三个方面的不同认识,作者通过全面比较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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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修订《刑法》第270条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该法条对侵占罪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该法条的设立,无论是表述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缺陷。 一、该法条第1款“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表述含义不清,在理解上易生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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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中国检察官》2010,(21):71-71
侵占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但是在具体认定时仍然出现了很多疑难问题,问题集中在犯罪对象的认定以及对于拒不退还的理解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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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适用问题探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素 ,是目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且分歧意见较多的问题。本文选择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特有支配关系该如何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以及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的认定等三道难题 ,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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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07年1月2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某汽车租赁公司以每天280元的价格租赁桑塔纳轿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1月27日,陈某向公司交纳租金1万元并换成北京现代轿车继续租用驾驶。2007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经公司同意,将车换成该公司新购买的广本思迪轿车仍然继续租用驾驶。在换车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以签订桑塔纳轿车合同进行续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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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浅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占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本文根据刑法的规定,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对该罪进行了简要论述,具体分析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就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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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疑难实务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周加海 《现代法学》2001,23(5):97-102
本文对侵占罪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进行了研析。文章认为 ,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要件 ,应当于侵占人第一次以某种方式明确向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人以及有关机关表示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意思时即已成立 ;在任何情况下 ,对侵占罪都不能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 ;侵占罪是即成犯而不是继续犯 ,其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从侵占人表明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立场时起算 ;侵占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法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期限内未主张要求侵占人返还侵占物的 ,并不影响他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只是他不能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对一审尚未生效的有关侵占案件的判决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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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将占有变为所有的一种非法取得行为;“拒不退换”、“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基于不法所有的意思,排除财物的事实所有人或应然所有人,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下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自然人以及单位、国家的财物;遗忘物应包括遗失物。  相似文献   

19.
何维笛 《法制与社会》2014,(15):280-282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往往存在某些问题。现有的主流观点都在解决大多数典型案件时能起到作用,但也并不是不存在漏洞的。本文作者以犯罪构成为基础,从客观要件出发,综合考虑主观要件,对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0.
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占有就是对标的物具有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只要侵占了处于自己支配状态下的他人财物的,就应当构成侵占罪,至于造成行为人具有这种支配状态的原因则并不重要。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不以具有占有意思或者具有委托关系为必要,也不限于合法占有的范围。同时,不当得利也属于侵占罪意义上的占有事实,有构成侵占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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