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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有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保障,而且还要有法律伦理这一软环境的支撑。本文通过阐明法律论和和谐社会的含义,并分析法律伦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最后就如何发挥法律伦理对和谐社会的作用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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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发展视野下法的价值观转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和谐社会为目标,并以社会的和谐程度来检验法治建设的成就。所以,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为法治问题,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律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而这一崇高的社会理想目标必然也对法的价值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法律应该更注重对权利、自由等价值的关爱。这也必然要求法的价值随之发生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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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它应有的价值。但在法治的过程中,法的价值会出现冲突。本文试图从法的制定和实施两个方面,通过剖析具体实例,阐述这种冲突的存在及最终作出的法的价值的选择。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贯穿在整个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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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提倡孝道有利于培养人的感恩情怀,有利于培养人的合作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提倡传统孝道伦理的现实价值,并重新审视了传统孝道伦理在我们当今社会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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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在行政程序价值观念内在转向过程中对程序自身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和意义的探索,其实质是行政程序底线伦理的抽象化表述,即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人们对于行政程序合法性的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作为行政程序的底线伦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体现的是在交涉性基础上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和尊重,其目标指向是人的主体性的张扬。体现内在价值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包括透明性、稳定性、非强制性、可接受性、可辩驳性、可预期性。作为行政程序底线伦理的内在价值观念,其提出的意义在于在生机勃勃、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领域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特别是行政法治化促发了一种现实的制度构建模式,即制度先行主义下的法治行政程序构建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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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不仅在于要有好的立法,更在于良法的有效运行,在于执法者对法与伦理的价值认识,在行政行为中所体现的德性修养。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正在朝着服务型政府、合作型治理模式的方向发生着转变,在执法的法律性要求、行政性要求、道德性要求中,后者是核心要素,是前二者的内涵及支撑,执法需要从价值理念出发,探求执法活动和执法者的道德要求。执法者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中重新审视其应当蕴含的法律精神和伦理价值,执法活动需要执法者以德性促德行,以德制保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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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既是静态和谐社会的独立评价指标,又是动态构建和谐社会的操作手段。同时, 这六大特征又构成了四个完整的具有不同功能和价值的方面,即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诚信友爱和充满活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