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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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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宋之际,伴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传统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也发生了剧烈变化,其中 之一即是以流刑为代表的迁徙刑。从唐中后期到宋初,流刑的执行方式与唐初流刑确立时存在很大不 同,特别是在宋代折杖法推行后,原有的流刑已失去强制迁徙的性质,配隶、编管等刑罚逐渐成为实质 流刑的代表。但新旧制度的转换并非一蹴而就,混合与交融成为这一历史时期刑罚执行的鲜明特征。 《天圣令 ? 狱官令》中沿用的唐令框架及配流、流配等词语,为考察宋初流配制度的演变提供了重要线 索。在宋制背景下,宋10、宋 15 等令文已不再是唐令原意,而是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以适用于新 的司法实践。与此同时,新制的推行对配流、流配等传统法律词汇的运用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2.
折杖法是宋代笞、杖、徒、渡四刑执行制度的一般规定,颁行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宋徽宗时期颁行的“大观更定笞法”和“政和递减法”是否是“建隆折杖法”的修正法,学术界存在着分歧。本文通过对有关文献的考察、辨析,肯定了“大观更定笞法”、“政和递减法’’是“建隆折杖法”的修正法。  相似文献   

3.
国外军事刑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和刑罚种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规定的刑罚种类与本国的刑法中关于刑罚的规定相同,苏联、东欧等国家的即如此;二是与本国刑法上的刑罚制度无甚关联,而是根据军队惩罚违法犯罪的需要,规定某些仅适用于犯罪军人的刑种,美国军法即是典型代表。这两种情况主要取决于军事刑罚内容是否规定在刑法典中。苏联是成文法国家,其适用于犯罪军人的刑种一并规定在《苏俄刑法典》中。美国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没有全美统一适用的刑法典。在美国,惩治军人犯罪的刑种主要规定在《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中。《苏俄刑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的可以适用于犯罪人(包括犯罪军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罚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是对其完善的基本逻辑起点。据此,对现行刑罚体系的完善就主要表现为促进刑种、刑序、配刑的合理性。应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罚体系完善的根本决定因素,同时还要以实现刑罚目的作为终极目标,切实考虑犯罪人的刑罚适应能力,合理地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就完善思路而言,除了对各种具体刑罚进行必要的改进之外,从整体上看,还要调整刑罚的总体结构,增加新的刑罚种类,明确地对刑罚配置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5.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乾利 《河北法学》2006,24(8):62-65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制,在"商业秘密"概念、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刑罚配置以及诉讼制度等方面存在缺漏,不便于司法认定,也不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类罪名、取消第三人的过失犯本罪、设立证据转移制度、完善刑罚配置等,以便有效地对商业秘密实施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6.
刑阶的有效衔接是实现罪刑均衡、保障刑罚功能的立法前提.在具体的设计上,刑阶衔接要求在种罪法定刑与个罪法定刑上均有效实现刑罚的层次性衔接.以此标准来考量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就会发现,在上限型刑阶、下限型刑阶以及刑阶衔接的层次上都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在未来,应当以维持刑阶衔接性为改革目标,通过对刑种与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整体化改造,维持刑种与刑度之间的层次性,从而使得刑罚立法的科学配置能够得到切实实现.  相似文献   

7.
总体来看,我国的刑罚结构,当属重刑结构:虽能罪、罚协调,但不能重、轻适应。《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虽使得"重刑"因素与"轻刑"因素进一步协调,在更大程度上迎合了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发展趋势,但无疑会加剧刑罚结构的不协调程度,刑罚结构的科学化势在必行。确立刑罚适用的总体原则:减少乃至消除死刑、完善自由刑、扩大非监禁刑,创设社区服务刑,是刑罚结构科学化的基础。注重诸刑种及具体刑种内部诸要素的协调一致,是刑罚结构科学化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宋代前、中期,宋令基本沿用唐令的内容和形式。神宗元丰时期,宋朝政府进行了立法改革,此后令的修订活动频繁,其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均发生变化:宋令不再编订为独立的法典,而是与(编)敕、格、式统一编订为"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宋令的编纂进一步完善,分类较唐令更细;宋令真正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主干。宋令的变化使得宋代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并使律令法体系臻于完备。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1,(1)
罚金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刑种,它是责令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事制裁方法。这种刑罚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目前处于辅助的从属地位,然而,各种刑罚(刑种)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纵观刑罚的历史沿革,便可看出各种刑罚(刑种)在刑罚家族中地位的变化:在奴隶社会,生命刑处于刑罚的中心地位;在封建社会,肉体刑处于刑罚的中心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刑处于刑罚的中心地位。在我国现阶段,自由刑仍处于中心地位。制约这一发展的是生产力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种体系缺陷,主要表现为死刑罪名过多,长期监禁刑减刑制度不合理,短期监禁刑与非监禁刑间缺失相互易科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从而导致长期监禁刑之间衔接不合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化并与死刑差距过大,短期监禁刑适用比例大,非监禁刑适用率低,管制、罚金功能难以发挥。刑罚裁量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标准或过于僵化或不明、量刑方法缺失。刑罚裁量制度与刑种体系密切相关,上述缺陷共同导致量刑结果呈现出重刑过多、量刑不均衡、罚金数额混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死刑、减刑、易科、数罪并罚、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方面对刑罚制度予以改革,并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从而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刑种体系和刑罚裁量制度。  相似文献   

11.
雷安军 《中国法学》2020,(2):188-200
学术界对西周罚金刑制度一直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对西周有无罚金刑这一问题存在着重大争议。通过对新出土西周金文与传世文献的综合研究,西周罚金刑制度可以得到较为清晰的呈现。西周罚金刑是五刑之外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依附五刑适用的附加刑,多与鞭刑一起适用,罚金的数额与鞭刑的数量往往相同;西周有五个等次的罚金刑,即所谓的"五罚";西周罚金刑适用于不构成"五刑"的轻罪;通过罚金刑所获得的财物既可能由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也可能由政府获得。由于文献不足的原因,夏商没有发现罚金刑制度,西周的罚金刑实为中国古代罚金刑制度的源头,对春秋战国乃至秦汉的罚金刑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蒋凌申 《河北法学》2012,(2):165-172
新加坡鞭刑继承自殖民地时期刑罚,受穆斯林习惯法影响,符合法的继承规律,没有违反本国宪法规定。目前尚无反酷刑公约或条约能约束新加坡鞭刑,而且其也不与现行反酷刑公约或条约、国际习惯法、法的一般原则相冲突。新加坡鞭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酷刑,宽容死刑的态度使这一指责更显苍白。另外,普通刑罚在新加坡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刑失效、犯罪形势严峻等因素将新加坡刑罚推向目的刑主义。  相似文献   

13.
冯卓慧 《法律科学》2005,23(3):115-128
宋代碑铭《劝慎刑文》(并序)和《慎刑箴》是两篇难得的中国古代法律史文献,现存于陕西碑林博物馆。两文反映了慎刑的法律思想,与宋初的重刑思想相对立,因此,值得刑法学界关注。  相似文献   

14.
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昭示了法律须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  相似文献   

15.
The adjudication and amnesty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has been thoroughly researched by academia, but the annual death penalty numbers have not been credibly determined due to insufficient and disorganized historical records. The period’s policy that no innocent person would be executed was based on the double-digit record of capital punishments for Zhenguan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execution number was adjusted accordingly. As a special procedure, Zoucai (a request for judgment) was used to reduce the death penalty numbers.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concern about excessive execution, and trimming of the capital punishment regime resulted in conversations between the emperors and their officials about the death penalty, which allowed the law that executed capital punishments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to strike a proper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efficiency, and mercy, while avoiding rigidity and abuse.  相似文献   

16.
Two basic goals of punishment—retribution and utility—and the means to those goals, including isolation, rehabilitation, and the creation of fear, were first examined. The objectives of punishment were then related to attributions regarding the cause of a transgression. It was documented that punishment goals are mediated by the expectancies and affects that are elicited by causal beliefs. It also was argued that the purposes of punishment are more state-like than trait-like, for they change as a function of the reason for a transgression. Data from three laboratory experiments, as well as a field study regarding reactions to O. J. Simpson for his alleged crimes, were presented in support of the above beliefs. In addition, the morality of retribution versus utilitarianism was discuss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caning of Michael Fay in Singapore. It is suggested that rehabilitation may be the most moral of the punishment means.  相似文献   

17.
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交发 《现代法学》2005,27(1):189-192
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他主持的清末法制改革中,针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繁多,主张刑罚趋轻、废除酷刑,并形成了自己颇具特色的废除死刑观。沈家本认为,要在中国废除死刑,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走二步废除论之路,即首先减省死刑、死刑惟一;然后在此基础上谋教养、讲道德、废死刑。  相似文献   

18.
张传玺 《法学研究》2020,(3):192-208
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和追缉程序,刑徒或特别身份人逃亡的,区分亡罪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其出现、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犯罪逃亡的,以本罪刑罚为基准,分别适用“论,命之”和“论,令出、会之”程序,后一程序中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刑罚已执行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是实践中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对犯罪行为既定性又定量,具体而言则有立法、司法和处罚方式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理论界多有争论,同时针对当前大量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程序衔接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20.
李颖 《行政与法》2006,(9):79-81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现了从“条例”到“法”的重大转变。《治安管理处罚法》补充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规范和监督,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了很大的修改,处罚种类的增加、处罚幅度的提高、处罚程序的完善与规范,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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