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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应以其具有"特有性"为前提条件。在认定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时应考量非通用性及显著的区别性两个必备因素,并吸收作品"独创性"理论对包装、装潢的"特有性"进行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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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如何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本文结合行政及司法实践案例简述认定的要件和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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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获得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保护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第二,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形状构造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要获得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保护,仅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并对消费者产生了吸引力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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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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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包装装潢权,但没有直接规定商标许可合同中产生的包装装潢权的权益归属。知名商品的认定不应仅限于知名商标,而应当包含其所指向的物质产品。公平原则的适用不应当排除对市场和消费者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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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之争,谁应胜出 试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与商誉的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但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找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来分析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评判双方观点对错。并且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商誉角度,对于商誉和"王老吉"商标的关系、商誉与红罐包装装潢的关系进行论述。最后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本质,即公共利益的角度,论证红罐之争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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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出现的愈来愈多,如有影响的小肥羊妇炎洁王老吉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等,因此类纠纷比较新颖,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特别是对此类案件具体如何认定规定的不详细,加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其他关联权利的冲突,以及立法在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上的矛盾,时司法实践者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感到无所适从,力不从心,因此,迫切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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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道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知名商品",应结合标志和物质产品两方面内容来理解其确切含义,将"知名商品"仅理解为"知名标识"而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内容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从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纠纷案件的事实来看,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所使用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其所标示的特定凉茶产品已经分离开来,由此证明了"知名商品"要素的可分离性;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规则,将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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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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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时,将知名商品的权利归属主体作为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主体,而知名商品的权利归属主体却难以认定,暴露出该做法存在不足;日本的新近司法实践表明,日本在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时,采用直接认定包装权利归属的认定路径,在认定包装的权利归属时,又采用“贡献原则”;由于我国和日本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法理基础都是混淆防止理论,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上述做法,以弥补我国有关做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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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以具有"知名性"为前提条件进行认定和保护。所谓"知名性"体现在中国境内和相关公众中,是通过法官对个案的综合考虑得以认定的。若仿冒者对知名商品的相同或相似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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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统一的商品包装、装潢判断混淆的标准,法官在判决时往往根据各自的标准进行判断,导致了判定标准、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实际判例进行简析,希望能建立我国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混淆可能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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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装潢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在竞争法意义上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包装、装潢要素应具有可识别性,在网络和多媒体环境下,其要素范围不断扩展,不仅包括文字、图像等可视性传统要素,同样包括声音、气味等扩展要素。特定的广告语与商品相连,作为可识别性标志,其具有财产价值,应纳入商品包装、装潢要素加以法律保护。分析当前有关包装、装潢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对我国商品包装、装潢的反不正竞争法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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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只有一句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至于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条未叙,实践中理解认识不一,给司法造成不便和困难,此亦一直为学者诟病。本文通过对一较为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特征的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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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实施为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知纪商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有着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