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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能成为必要的积极的共同诉讼的,即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是共有财产被侵害和共同的亲属(主要指被继承人)被侵害两种情况。这时,财产共有人或受害人(受伤致死)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直接受侵权行为侵害的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原告,多个受害人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是对某一请求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每一个受害人与侵害人(包括多个侵害  相似文献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民事赔偿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时,后者与前者为补充和被补充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其赔偿不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则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民事赔偿制度为受害人的损失提供最终赔偿保障.  相似文献   

3.
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4.
当前,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导致交通肇事犯罪后的民事赔偿也出现许多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其中受害人民事赔偿便是焦点问题之一。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5.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中的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可以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但与此同时,由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得不令人们深思.例如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交通事故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隐患.但是交通事故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考虑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何及时、合理、公平的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切实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相似文献   

6.
河北省平乡县梁瑞斌问:甲免费搭乘乙驾驶的卡车,途中发生车祸,甲受伤。事后,车主丙将保险公司赔付的乘员人身保险金给了甲,但不足以弥补治疗费。甲要求丙继续赔偿。现一种意见认为丙已赔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乙让甲乘车,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两种意见哪种正确?答: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因此,当交通事故责任者将保险公司赔付的乘员人身保险金全部给付与受害人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就不足部分,交通事故责任者…  相似文献   

7.
1.为什么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答: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相似文献   

8.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10,(9):91-91
持C3证驾D种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受害人索赔。强制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理赔?笔者认为,交强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其设立目的是为了通过社会保险分担机制,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求偿环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此类案件涉及保险公司,仅仅以驾驶员所持驾驶证与所驾车辆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9.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赔偿范围,尤其是受害人在特殊情形下的确定、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范围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问题直接影响着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进而影响着侵权责任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11.
第三人(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与向被保险人(加害人)请求赔偿时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受害第三人选择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时应该依照民法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如果受害人选择行使直接请求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则要依照交强险法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必须立足于该保险的社会目的,合理地予以确定。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规定上不太完善,需要予以改进。首先,我国将财产损害纳入强制保险有强制过度之嫌,应该去除;其次,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分配不合理,应该提高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  相似文献   

12.
通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现行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技术上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为通勤事故损害赔偿之要害。理论上,工伤保险补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均属社会化补偿,不应存在竞合问题.社会化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存在学理粘连与制度剥离之逻辑亦不宜在竞合的框架下安排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情形自当随着通勤事故向交通事故的重新定性而实现其社会化补偿的自洽.同时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权将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而得到重新界定与认可。另外.我们应当对制度跌宕过程中受害人权益叠加现象保持宽容与认可。  相似文献   

13.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直采用行政手段为主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方法不利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利益,应当采用民事赔偿的方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发生,在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的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亦应当进行补偿。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  相似文献   

15.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16.
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而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 ,民法通过间接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财产价值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而对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 ,民法则通过受害人向不完全给付的加害人请求赔偿维持利益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在保护的同时 ,民法还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对这种损害赔偿进行限制 ,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7.
民法通则应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通则应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叶彬琪当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原则,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强调以补偿财产损失为原则,。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都能得到赔偿,以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况。...  相似文献   

18.
文轩宇 《方圆》2021,(7):56-58
交通事故对被害人死亡只有不到三成的作用力,但法院却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2020年4月23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对外公布的一起交通事故致死赔偿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告诉人们,交通事故致死案中,死者自身体质缺陷虽然可能对事故后果具有作用力,但丝毫不能减轻保险公司任何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因自身体质缺陷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相似文献   

20.
<正> 法院在审理一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要求对 受害人右耳听力情况及其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 定,现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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