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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作出了全新的规定,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和影响。为有效应对新律师法实施所带来的各种新的挑战,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应顺应形势,理清思路,推动侦查理念的创新。 相似文献
2.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在法律上已不是问题,但是律师们基于潜在的职业风险在实践中却不敢使用,这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有民间调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无向律师提供证据和作证的义务,因此律师调查取证仍需经过被调查人的配合或同意,否则难以实施;律师的申请取证权如要得到落实,必须赋予律师取证申请以法律效力,明确法院拥有强制取证的权力,给予律师必要的权利救济等;为了强化辩方的取证能力,化解律师职业风险,应当允许律师聘请私人侦探代为刑事调查取证。 相似文献
3.
张杰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06-108
自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走上了与国际接轨的道路。该部法律对于从业者来说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然而,律师在从业中遇到的职业性质定位模糊、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缺乏职业独立性等问题从96年律师法中很难找到解决方法,这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也给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处理与律师的关系设置了层层障碍,亟需进行全面的修改。 相似文献
4.
新律师法之下的刑事侦查理念的更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律师会见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强化是修订后的律师法中最主要的亮点,它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新要求.面对这种新的挑战和新要求,要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增强驾驭侦查全局能力,侦查理念的更新转换显然是首要任务. 相似文献
5.
解读新律师法第33条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坤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3):98-103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赋予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不需批准”的特权,被看做是加强被追诉方力量、强化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对抗性的信号,对侦查工作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侦查机关应认真解读新法条的内容和立法本意,作好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观念的转变,完成侦查模式由过分依赖口供向综合搜集利用证据的办案模式转变,开拓秘密侦查取证的新途径,并尽量做好律师会见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6.
王进喜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4):29-34
《律师法》在当前社会中遭到种种批评,这种批评观点与中国律师法的当前格局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中国律师法当前格局又是中国律师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反映。对中国律师法立法格局的发展史进行梳理和描述,以此为基础分析其中律师业与国家关系的演进及其理念,这将为理清当前律师法立法格局的理想发展方向奠定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7.
申世涛 《理论学习(山东)》2008,(6):34-34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条款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有所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们应当适用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中,笔者将阐述检察机关对新法的应对问题。 相似文献
8.
董礼明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4(1):39-43
新《律师法》是在要求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背景下出台的,这部法律自然不乏有亮点之处,尤其是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权利。新《律师法》实施后,会对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挑战,侦查机关应探索侦查模式改革的新思路,促进侦查工作适应新情况变化,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地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9.
张越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24-26
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权利保障上体现了与国际法律的逐渐接轨,虽然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但对于人权保障的关注和追求控辩平衡将是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0.
杨旭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9(1):44-47
律师法的修改,使我国长期以来确立的控辩双方关系及力量比对发生新的改变,对刑事案件在实体及程序上的要求更为严格,也对公诉阶段如何更好地履行案件的侦查监督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在应对律师法修改、加强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监督权时,应结合当前司法现状,从我国国情出发,采取相适应的措施.确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明确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监督的效力.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我国辩护制度的新发展,寻求新的控辩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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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0):5-6
新社会组织是指改革开放后建立起来的民间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介组织等。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新社会组织是多元主体中的重要一员。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服务、沟通政府民众、促进社会和谐和激发社会活力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樊舸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2):91-94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更为明显,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为迎接挑战,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立法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必须对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政治地位和政治功能等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完善,以与世界律师业尽快接轨与融合,实现我国律师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刘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4):8-16
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案件中,我国律师执业规范表现出“规制不能”以及“不能规制”的适用困境,并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这不仅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障,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案件背后存在着三种裁判逻辑:国家主义法律观念下的机械司法、民间法的间接适用以及发挥目的解释的漏洞填补功能。三种裁判逻辑分别存在着背离实质法治的要求以及无法统一法律适用的弊病。因此,律师执业纠纷的合理解决最终需要依赖于律师管理体制的革新,即通过承认律师协会的公务法人属性,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向“组织法”回归,从而切断司法直接介入律师执业纠纷的规范供给。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司法通过审查律师协会处理决定的方式介入律师执业纠纷。 相似文献
15.
谢欣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5):31-34
《律师法》经过修改已经颁布。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可以预见也是实践操作中的难题。律师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着独特的价值,更是整个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基点。律师会见权于国际条约和一些法治发达国家都有规定。对我们国家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的设置,应当全面、辩证地看待,既要充分认识律师会见权的积极面,也要看到其相对性、消极面;既要符合法治现代化潮流,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民情、刑事政策,吸取国外立法的精华,摆准当前价值追求的准星,把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置于天平的两端,冷静而务实地衡量出最为精准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但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对策包括: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督程序;建立与完善公检法机关快速审结机制;进一步规范监视居住和逮捕的转化程序;明确"居所"概念的内涵;确立错误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新公共服务视野下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艳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8(3):17-19
公务员激励机制需要不断的创新才会具有活力。新公共服务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公务员激励机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并通过对观念和制度的改变,突破现有约束,促进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创新。 相似文献
18.
陈龙鑫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6):93-97
由于侦查权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因此对侦查权进行制衡显得非常必要.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打破了传统封闭的侦查模式,加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其对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亦对侦查活动的合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辩护权与检察监督权共同构筑了对侦查权的外部制衡机制,这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侦查法治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这一机制良性运转,需要转变侦查理念,充分落实刑诉法相关规定,并对相关制衡机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何鑫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5(3):54-56
新《律师法》的修订,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面临了诸多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的主要特点的基础上,从时机、功能、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等方面完善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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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看守所的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看守所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监管制度,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