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5 毫秒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新型、特别的所有权形式:它是一种复合型的所有权形式,真体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专有权和成员权。具体生活中早就已经对这种权利有了一定的认识,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早的涉及到了这一权利,但物权法无疑是立法上的完善,其对这二权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新型、特别的所有权形式,它是一种复合型的所有权形式,具体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专有权和成员权.具体生活中早就已经对这种权利有了一定的认识,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早的涉及到了这一权利,但物权法无疑是立法上的完善,其对这一权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在现代社会这种现实下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结合而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其中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物法性的权利,成员权是带有人法性色彩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住房改革中,高层住宅的居民购房者增多,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将一幢建筑物分隔为数个独立使用的单元,每个单元设立一个所有权。行使该所有权时应遵循原则:1合理原则;2多数原则;3约定原则;4整体利益优先原则。同时,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土地使用权的属性等贩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作为共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其内容繁多复杂,故对其性质进行科学定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还存在着缺陷,这不利于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现存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症结所在拟制出解决的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贺勃 《法制与社会》2012,(9):264-26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建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物权法》首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专章的规定.从整体上而言,《物权法》第七十至第八十三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比较完善,但由于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主客现化的难题,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实践中尤其是围绕着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和经验,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车库车位、窗前绿地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是现代住宅商品化的结果,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所有权。其中,成员权是不同民事主体基于同一空间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对成员权的法律保护,才能进一步维护区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本文拟从成员权的内涵、行使机构与管理方式、成员权立法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成员权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全面分析对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法律保护,并进一步思考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立法、司法,尤其是现代住宅商品化进程中成员权保护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8.
冯蓓 《广东法学》2007,(6):57-61
共有权问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因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较多,这主要是由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而起。因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问题,对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内容,为共有权问题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有一定帮助。  相似文献   

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解决多人共同居住一栋建筑物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的概念。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管理﹑维护﹑维修建筑物而产生的成员权。本文先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史发展,然后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最后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介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相似文献   

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的房屋产权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一项复合型权能。它是以独立单元的所有权为主附带共有权和成员权的一种房屋所有权,三者不可分离,须一同处分。专有权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其他两种权利均随自用部分权利取得而取得,随着自用部分所有权的丧失而自动丧失,而且也随着其转移而转移,不能单独处分。  相似文献   

11.
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建设,就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社团的组织和媒介功能.针对目前社团立法严重滞后于其发展的客观现实,本文认为,应该以市民社会理论为指导,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积极完善社团立法,为社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2.
张海燕 《法学论坛》2020,(3):141-150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相似文献   

13.
陈华彬 《现代法学》2011,33(4):49-58
管理规约是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使用乃至所有关系的自治规则,它如同公司的章程、国家的宪法,具有业主团体(共同体)根本自治法规的性质。我国管理规约的订立、变更及废止,应由目前的普通多数决变易为特别多数决;管理规约应对业主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业主间的共同事务、业主间的利害关系的调节及对违反义务者的处置等作出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管理人的行为等,不得与管理规约抵触。管理规约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业主及其特定继受人,但承租人、借用人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占有人(物业使用人),应仅受管理规约事项中有关使用事项的拘束。原始管理规约的设定、效力、登记等应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原始管理规约的变更(撤销)及公平性,应借鉴德国法的做法,认可对于一些事项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具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规定的效力,认可业主享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翁文刚 《现代法学》2000,22(2):39-42
文章批评了“李文”对法律责任的误解,认为:“传统法理学”在法理学界并不具有明确的涵义;法律责任不是一种关系,而是一种实体,以法律责任作为构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也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权属于法定机构,而不属于其他社会主体。  相似文献   

15.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惟一方式,相应地,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恢复原状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6.
郭萍  武利海 《法学杂志》2012,33(9):91-96
在船舶油污领域进行强制责任保险并且赋予受害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充分保护海洋环境和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制定、修改国内立法,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基本搭建起来。但是在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方面还存在很多空白。本文在概括我国目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涵盖范围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法律规定中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所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分析讨论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形式与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7.
第三人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颇具争议且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何对第三人的种类进行科学的划分,进而确定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摆在行政法学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把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以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无行使或参与行使行政权为标准,把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在此基础上详细探讨了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患者在医院就诊被侵犯隐私权的现象频繁发生,继<侵权责任法>第62条直接将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纳人到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之后,患者隐私权纠纷成为医疗纠纷的另一热点诉讼.本文试图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分析我国现有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状况,并同时提出一些其他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析论公民权和政治权项下的结社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权法上的社团是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而对该概念的正确理解是进行结社权研究的理论前提。结社权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和政治权,对个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受到了国际法的全面保护。中国关于结社权的规定具有其特点,也存在局限。在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进程中,应该重视公民的结社权。  相似文献   

20.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