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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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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是,《规则对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转换的程序术作进一步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其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何时结束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检察院何时办理新的取保候来手续?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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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补充侦查的具体应用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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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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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基础上,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并于2022年9月5日正式发布。一、《规定》的修订背景与过程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专门制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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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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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相应的规定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但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等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没有明确下来,有的规定甚至还存在法律冲突,不利于司法实际操作。现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三个具体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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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退查制度应予摒弃魏德华刑事审判中的退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内容规定在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二十三条中。199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又对退查的情形作了具体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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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刑事撤案的适用范围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对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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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陈建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原则,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各地法院提出了不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原告人、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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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该条规定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此条文,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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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最高检《规则》"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学界对庭前会议制度关注较少,庭前会议的特征、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仍需进一步明晰;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庭前会议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程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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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即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2条将鉴定人规定为诉讼参与人,忽略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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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民司法》2000,(6)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能具体、详尽,加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兼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实践中不少问题亟待研究。一、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这一规定应明确如下几点:一是检察院不能代表被害自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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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检察环节的律师辩护权对于整个刑事辩护至关重要,我国司法改革也在不断致力于保障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但是相关制度的出台并未能根除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的三难“”、五难”问题。◇检察环节律师辩护权的体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检察环节的辩护权主要反映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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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导致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是诉讼中止的主要情形,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有规定。但修改后刑诉法仅确立了中止审理,对规定在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中的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未予明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修改后的《诉讼规则(试行)》)相应取消了中止侦查与中止审查的规定,从而给检察机关办理被取保候审人脱逃案件带来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