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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1):32-37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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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的种类上, “配偶”被单列为“亲属”具有科学性;只有得到生父的认领才能成为生父的非婚生子女;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应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生母之夫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上之父与无生物血缘关系的子女三类;“姻亲”应分为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三类.在亲属的范围上,《中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1款并未抽象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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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男女结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即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它又分为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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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婴儿,事实层面客观存在由该夫妻精卵结合(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情形——与该妻为“亲生”,与该夫为“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精卵来源及其体现的“生育意志”)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或“不应当”。本文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性质的分析,并对一起亲权纠纷在亲子关系事实“悬疑”情形下,一二审法官对父女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作截然相反推定的案件进行剖析,说明树立婚内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以“儿童利益最佳保护原则”为核心价值基础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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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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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而发生,并由一定范围的亲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家庭结构是表明这一共同体中的血亲和代际具体构成的客观实际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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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这一明确的制度规定有助于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但除避免"亲戚领导亲戚"的情况外,还有一种"交叉提拔"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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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采用条文比较与社会分析方法,比较与分析大陆、台湾与香港地区活体器官捐献范围的有关规定,就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等方面问题展开探讨与分析,给出笔者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的学理解释,并对该条文予以简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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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在日益给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对法律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大量的科技成果正在广泛地运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例如婚姻法中对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以及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患者禁止结婚的规定,是通过鉴定染色体的遗传基因的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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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卑血亲是古今中外,大家一致公认的法定继承人,是最简单明了,无有疑义的。但实际上在六种法定继承人中,却要算这种人的问题最复杂,争论最多,分歧最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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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学上通常被解释为“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现行的有关“家庭”的立法,皆基于“家庭”概念的这一内涵而展开。但这种理解,已经不能反映现实家庭的形态及其历史演进的趋向。我们应当在法学上重新构建“家庭”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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