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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与公民财产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因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追偿权涉及甚少,使追偿权的行使在实践中遭遇立法的尴尬。本文从考察行政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在剖析了三种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追偿权法律属性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并构建了行政追偿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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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作为一项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对行政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追偿制度建立的功能在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对行政追偿权的条件、行政追偿范围的限定、行政追偿应当遵循的程序等相关问题的浅析,其目的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起到惩戒的作用。行政追偿制度对于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主体内部监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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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今后从立法上完善国家追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撑,也可以为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指导。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过于原则,急待完善和细化。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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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与追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追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其规范化程度不足,实践成效未达至理想状态。问题的根源在于对行政追偿性质定位不明,制度功能层面存在认识误区。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与追偿共同构成双阶层责任分配体系,在制度功能意义上应当实现分阶段运行的国家、公务员和受害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因而需在整体视域下对两个阶段、三方主体予以系统性观察。目前在国家赔偿的“自己责任说”与“代位责任说”视角下的两种追偿主张均存在某种不足之处,而风险归责视角下的“组织责任说”能克服责任归属平面化、单一化的弊端,依“组织责任说”建构的国家赔偿与追偿的双阶层责任分配体系,通过统合自己责任、代位责任与混合责任,增强了该体系的适应性。从风险分配的视角重新审视过错界定,体现了行政追偿从外部责任向内部责任的转向,但行政追偿权仍然是法律明文授予的单方决定权,并非单纯的内部惩戒权。该项制度的功能在于以矫正正义为宗旨,对前一阶段国家赔偿责任的再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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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追偿中几个问题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追偿作为国家赔偿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实施对于有效控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何为行政追偿,理论界说法不一。且对行政追偿的标准和行政追偿的程序等,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行政追偿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经常落不到实处,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以探析。 一、对行政追偿涵义的再认识 理论界一般认为,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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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使公务员依法合理行使职权具有重大意义,这也是行政追偿设计的导向和目标。在具体实践中行政追偿制度的立法仍是一片空白,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可操作的条文。为此,本文深入剖析了行政追偿权的理论属性和最深层次的性质界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缺位的现状,试图从行政追偿权的时效及具体程序操作构建出一套完善的行政追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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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产生而产生。行政追偿制度对于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主体内部监督、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起步较晚,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行政追偿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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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追偿制度,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致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为此,本文拟就行政追偿的适用条件、主体、追偿标准、追偿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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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补充责任制度,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绝无仅有的立法例,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但应当理性地看到,我国侵权立法和理论领域的这一制度创新,司法实践还显不足,理论研究还不深入,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其中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是重点内容之一。一、关于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的主要观点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涉及侵权补充责任的对内效力,是指补充责任人于赔偿后,对于直接责任人的求偿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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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违法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行政追偿制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导致该制度在实务中被大量弃用或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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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三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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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国家赔偿的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89,(3)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进展,国家赔偿责任及其立法问题开始受到注意和重视。其根本原因在于确立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国家立法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已着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在这种形势下,开展对国家赔偿制度问题的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笔者拟以本文对我国国家赔偿的若干立法原则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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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体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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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标志着我国从“国家无责任到国家有责任”的立法转变。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可否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目前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民事领域已规定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目前不宜在国家侵权的领域再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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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结束了我国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完全免责的历史,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然而,随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领域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发展,公民的精神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制度的缺失越来越凸显出其不足。同样是侵权,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精神权益时,当事人却得不到适当的救济,这一立法缺陷显然不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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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模式马怀德国家赔偿制度是借鉴了部分民法、诉讼法等原则逐步发展起来的公法制度。在许多国家,广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或其他特别法及判例确立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由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冤狱赔偿法、公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