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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的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又称确定债权,非自然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即享有申请执行权。根据我国《民诉法》234条规定,权利承受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终止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法代替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人。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过债权人的转让,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享有申请执行权呢?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债权的频繁流转和转移成为经济领域中交易发生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依据中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执行的主体条件也呈放宽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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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成为法律白条,这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将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司法尊严。然而,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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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我国自上而下建立了法院执行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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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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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加以规定,而是严格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于是当债权人的债权遭到第三人侵害后,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也无权向第三人求偿,其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禁止。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十分不利。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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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一种赔偿方式。非刑事司法赔偿是人民法院对自己非刑事行为造成的损害作出自己赔与不赔的决定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人心,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受害人愈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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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①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据此,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痛苦,或法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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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又不积极主张债权时,其债权人有权代他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所享有的债权就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收回其所放的债权,以抵销其所欠的债务。一、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类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理论上看,实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对完善债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的积极清偿为前提的,当债务人不积极或者拒不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用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而,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可以随意处分。这样,当债务人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又随意进行处分时,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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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是现代公司法的重中之重。解决不好这一难题,不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更严重的是,整个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和公平交易秩序都会受到摧残。所以,建立控股公司民事责任制度,明确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保障债权实现是我国当前公司改制过程迫在眉睫的法律问题。对此,本文有以下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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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实际上的申请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债务人与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的情形,此即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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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整个社会法治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公证法》将“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足以说明公证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行使国家授予的公证权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法制与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证都具有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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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且实践中不同法院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同,常出现彼此之间生效法律文书的直接对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讨。一、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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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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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债权保护制度中,民事执行作为债权保护的重要实现形式,承担着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执行,并且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性,维护国家以及社会的秩序稳定。而在我国对于债权保护制度上,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执行环节。本文分析和探讨了民事执行中对于债权保护的基本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期望能够对解决债权保护"执行难"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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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给付特定物不能但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财产折价赔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变价,以实现其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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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代位权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在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代位权的确立,无疑对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笔者将从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适用及代位权的行使、效力等方面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