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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死刑复核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之后,解决死刑复核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模式和空洞化内容无法实现设置该程序的目的。为避免死刑复核权流于形式,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无辜浪费,应当构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参加审理的庭审模式,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2.
试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的合理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死刑复核权归属问题得以解决之后,解决死刑复核权的正当行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模式和空洞化内容无法实现设置该程序的目的。为避免死刑复核权流于形式。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构建审判式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控辩双方出庭参加审理的庭审模式,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慎重适用死刑,纠正因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带来的一些弊端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对死刑复核的启动、复核方式、裁判方式、审理期限等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仍有未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汪敏 《中国审判》2013,(12):59-61
<正>一、问题的缘起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调各种形式的司法公开,从裁判文书公开推广到各类庭审的公开,而且强化了公开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的以外,各级法院应当将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年)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2010年),以考核、考评各高级法院的形式推进司法公开。但是,目前有关裁判文书公开的政策仍然比较保守,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我们对待它的态度是审慎的,希求以程序的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奈地看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遭遇的种种困境,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进程不畅,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未得以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对面临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律师帮助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局。在此情形下,如何通过具体的程序设置,切实实现死刑复核权回归的公众期望,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制度定位上,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构,必须遵循控辩审三方构造的诉讼基本原理,必须合乎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基于此,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定位的探讨,强调程序正义对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指导意义,据此提出并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不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参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一段时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如何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就参与主体而言,人们对辩护方参与似乎没有异议,而对检察机关应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参与和公开是实现公正审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不能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仅需要辩方参与,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参与才能公开,公开才能公正。就检察机关参与而言,不仅有利于提  相似文献   

8.
早在本刊1996年第3期中以《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为题,刊登了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罗书平法官的文章,呼吁对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在按照中央的决定,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时任执行局局长的罗书平法官再次给本刊写来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主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内容与基本法律相冲突,亟待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宜分期分批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方式原则上限于"法律审",一般不直接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必须开庭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逐步"归位"的"过渡期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必须与二审程序相分离,坚决杜绝"合二为一"的做法,具体分离的方式可以变通进行,等等。作为一种观点、一种声音、一种来自地方审判实务部门的作者的一家之言,本刊一并予以发表,欢迎读者讨论。  相似文献   

9.
程静 《法制与社会》2014,(15):108-109
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其不但包括实体方面的公开还包括程序上的公开。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法理学上认为司法权是一种直接关涉社会正义和公民权益的公共权力,而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正如英国著名法官G。休厄特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崇尚公正的司法权更应该拥抱阳光,以公开促进公正。鉴于此,本文拟将对以司法公开见证司法公正的现象做些分析,在揭示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就减少司法实践活动中司法公开的阻力问题方面,尝试提出一些推进策略。  相似文献   

10.
实现形式正义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价值诉求。虽然从形成司法决策和司法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两个角度考虑,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会有所不同,但形式正义的诉求是两个角度的共同归结。考虑到司法成本的因素,形式正义的诉求还要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话道出了司法审判公开透明的重要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要求,开通了全国首家庭审直播网站——北京法院直播网。  相似文献   

12.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裁判文书深度公开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提出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概念和三个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价值,认为裁判文书深度公开是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等等。第三部分论述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内容,认为评价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的标准是案件的卷宗材料,并具体从审判程序的深度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深度公开、裁判理由的深度公开三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应当深度公开的内容。在第四部分归纳了裁判文书深度公开的限度。总之,应当逐步推动案卷材料当中能够公开的信息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深度公开。  相似文献   

14.
裁判文书上网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改革中步伐较大、较受公众瞩目的改革举措之一,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本刊特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建平对文件进行解读,并请知名学者、资深律师与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共同探讨如何以此为契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相似文献   

15.
发挥判例机能的路径探析--从改革裁判文书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国鹏 《河北法学》2001,19(3):106-109
判例的机能在大陆法系国家日益受到重视.作为判例载体的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制作一份适合我国司法实际及法律环境的裁判文书,经权威机构依一定程序上升为判例,再指导司法实践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对法律自身的完善,而且对社会正义司法的实现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皆有裨益.  相似文献   

16.
最近一个广受舆论关注的话题是,7月1日起,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进行开庭审理。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就实现公平正义来说,这当然是一则“利好消息”。然而,与此同时,还有一则“利好消息”却没有引起广泛关注,而这与死刑二审开庭一样,实在是同样意义重大。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二审中,应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除法律适用问题外,一律不得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事实问题、证据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不得请示。好一个“不得请…  相似文献   

17.
张莉 《中国司法》2011,(9):25-28
一、司法公开的制度发展 新中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开端于国内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当时在刑事案件中经常采用公审的方式,但民事案件只在典型案件实行公审,以宣传法令政策为目的。  相似文献   

18.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历来受到严格控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裁定或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是防止死刑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纵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变的]变,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在新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对人权的保护及对维护公平正义都有重要的意义,由此,提出了适应此种权变的两种新模式。  相似文献   

19.
李敏 《中国审判》2014,(1):22-2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没有公开,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开既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正因如此,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直是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开和以往相比在方式方法上有了重要的变化。如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全面、深入的改革,以充分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全国各级法院也对此展开了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几个司法文件,并下发通知,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深化司法公开的试点改革。  相似文献   

20.
(邱):胡、张二位就死刑司法不合理的评价主要针对的是死刑的裁量。就其所指出的问题而言,可谓切中要害。但是,二位忽视了死刑司法不合理还表现在裁量的程序不合法与行刑司法不合理。我前面已讲到,特别刑法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不合理。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与新刑法的实施,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应该自然失效。然而,至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依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以致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于法无据地行使死刑复核权。相应地,死刑裁量程序不只表现为不合理,而且还表现为不合法。至于行刑司法不合理,主要是指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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