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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伟家 《法制与社会》2012,(27):149-150
被监管人员的增多对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提出了挑战,可以从监管、打击、保护并重、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提高监督能力水平等方面全面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执法监督.  相似文献   

2.
正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重要业务职能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监所检察部门基于派驻监管场所的优势,可以直  相似文献   

3.
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担负着对监管场所进行法律监督、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查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等重要职责,作为派驻检察室第一责任人的检察室主任,在新形势下如何带领全体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为保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是每一个驻监检察室主任都应该思考的重要课题。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就如何当好派驻检察室主任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监所检察工作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5.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监所检察的任务就是通过履行监所检察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监管场所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刑罚正确执行,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为完成监所检察这一任务,目前,基本途径就是实行派驻检察,也就是在监管场所集中的地方设派出检察院,  相似文献   

6.
《法律与监督》2006,(3):22-25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业务职能机构之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所检察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监所检察官肩负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市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的干警们,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工作条件艰苦,监督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优秀派驻检察官,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做出了突出贯献。在2006年1月召开的仝市检察长工作会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在全市捡察机关第二届优秀派驻检察官评选活动中评选出的6名优秀派驻检察官,予以表彰。他们是:一分院驻重庆市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吴蓓,万州区院驻万州区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余伯建,渝北区院驻渝北区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黄志贵,江津市院驻江津市看守所检察富检察官吴炳衡,武隆县院驻武隆县看守所检察宣检察官郑福建,石柱县院驻石柱县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吴晓惠。  相似文献   

7.
看守所作为监管场所,有公安局监管大队(以下简称监管大队)、武警中队、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以下简称驻所检察室)三个部门办公。三个部门各有分工,各有自己的上级机关,又都有共同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任务,因此,协调好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监管场所的和谐尤为重要。驻所检察室作为检察院派出的监督部门有必要发挥其作用,为监管场所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8.
司法部举办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 2008年11月30日,司法部在广东省南丰劳教所举办了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司法部副部长陈训秋在出席活动并讲话,他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充分认识到做好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监管场所资源优势,狠抓制度落实,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9.
目的探讨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心源性猝死(sudden cardiac death,SCD)的特点和影响因素。方法收集2000—2013年75例河南省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SCD解剖案例,从猝死者生前所在监管场所生活环境、心理因素以及身体受限制方式等方面进行回顾性分析,结合组织病理学改变,研究监管场所中特殊因素对SCD的影响。结果 75例猝死者中,生前有慢性病史者21例(28%),经解剖后确诊有潜在心血管疾病者75例(100%)。结论被监管人员SCD仍以原有潜在心脏结构病变为病理基础,监管场所特殊环境、被看管人员心理应激因素以及对其肢体限制等是SCD的促发因素。  相似文献   

10.
多年来,监所检察部门在认真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促进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在监管场所的统一正确实施,以及办理又犯罪案件、积极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面均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基层院的监所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的问题,致使监所检察工作难以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11.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藉此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监管场所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规范的执行起到现实性的保障作用.完善的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制度不仅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更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  相似文献   

12.
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立法完善牛正良近几年来,由于少数监管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思想麻痹大意,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监管人员或脱逃、或伤亡、或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破坏了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3.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业务之一。监所检察工作担负着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艰巨任务。因此,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干警必须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监督能力,才能依法监督,公正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成监所检察的神圣职责。  相似文献   

14.
监管机关对错判案和罪犯申诉案的初审,在实践中操作不规范,转请“两院”后,能够被“两院”认同为“确有错误”,引发再审的寥寥无几。探讨错判案、申诉案初审的方方面面,加强监管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初审工作,对监管场所改造秩序的稳定,对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提高我们监管干警队伍素质,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王斌 《检察纵横》2012,(2):38-38
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促使看守所监管民警及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廖会文 《法制与社会》2012,(25):204-205
近日,《检察日报》刊载笔者所在检察院的《一场特殊的亲情“会见”》宣传文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群众感受到铁网柔情,一扫“躲猫猫”等事件发生以来群众对监管执法冷漠无情的感觉.《人民网》、《中国日报》等媒体先后予以转载,这是我院监所检察理性执法的一个重要佐证.近年来,我院监所检察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扎实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本文谈谈我院的做法.  相似文献   

17.
坚持“首要标准”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永康同志指出:“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肩负着对刑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执行和监管场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检察监督以派驻检察监督方式为主要的监督方式.这种派驻检察方式,具有及时了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第一手"资料和监管信息的优势.但是,在监所检察实践中,这种派驻检察暴露出来了检察人员容易被"同化"等弊端,严重削弱了检察监督的力度.在分析派驻检察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监管场所实施以随时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的改革设想,以期去弊存利,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省监管场所安全事故多发,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私藏、捎带违禁物品等危害监管秩序问题比较突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监管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20.
秦蜻 《法制与社会》2010,(32):124-125
监管场所建立职侦耳目可以从场所内部获取有价值的查办线索、固定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威慑潜在的职务犯罪,抑制"牢头狱霸",构建和谐、稳定的监管环境。为充分发挥"职侦耳目"的作用,应加强耳目的建设与安全管理;建立"职侦耳目"保护制度;降低检举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属"重大立功"减刑的法定标准,赋予监所对揭发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立功减刑提请权,建立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与有奖举报制度,激发"耳目"刺探线索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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