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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作了挪用公款的若干情况可以按贪污罪论处的规定后,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挪用与贪污毕竟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将不同质的两种行为,冠以一种罪名,从而加以处罚,似有不当。挪用公款与贪污罪应该说是不同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骗取和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是指挪用人利用职便,制造条件,将本人经管的公共财产,在一段时间内非法动用的行为。这就说二者的目的不同,手段不同、客体不同、危害不同。挪用公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正式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从而终结了以往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处的处罚方式。然而,《补充规定》在单列挪用公款罪及法定刑的同时,又专门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对这类案件定什么罪?适用什么量刑标准?其“论处”的立法本意是什么?《补充规定》没有统一规定和明确说明。有的同志认为,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第一次从贪污罪论处的规定中分离出来而单列的罪名。这一罪名的独立,对于及时准确地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我国的财政管理制度,有力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健康顺利地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元月制定)第3 条第1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造成了执法工作的混乱,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5.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1989年11月“两高”颁发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又指出:“挪用公款后,有退还能力而拒不退还的,或者将挪用的公款用掉,实际上已无退还能力的,以贪污罪认定处罚。”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一、仅凭“不退还”认定贪污罪违背了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理。《解答》在阐述“不退还”以贪污论处的理由时指出:“不退还……包括主观上不想还……客观上不能还……使被挪用的这部分公款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可以看出,《解答》实际上把能否“退还”挪用款,即公款是否“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失”作为区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界线。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虽然对于促使挪用人退清挪用款客观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这种单纯以危害结果论罪的观点在理论上却有明显不足。众所周知,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其行为特征同时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主客观四个要件时,才能成为犯罪行为,构成独立的一罪。从犯罪构成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侵害对象、危害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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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贪污罪并不怎么困难。但在当前各种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出现新的经济实体的情况下,加之,犯罪分子钻改革、搞活、开放的空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段,这就给当前认定贪污罪带来了某些复杂情况和新的困难。本文就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作以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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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中增设挪用公款罪以来,法学界对该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使许多问题得到了明确。但是,有些问题仍有争议,有的问题尚未涉及,本文试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的归类问题 挪用公款罪,有的同志主张归入侵犯财产罪,有的主张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考虑,将挪用公款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贪污论处。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只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挪用公款的行为,除数额大,时间长,本人无力归还也不打算归还的以贪污论处外,其余作为违反财政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下达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才开始大量受理挪用公款案件。这就涉及到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在理论上的协调问题。即:能否对一般挪用公款行为以犯罪给予刑罚追究?目前以两高《解答》的方式进行追究是否妥当?究竟以什么方式规定其为犯罪以及按什么罪名予以追究会更符合立法要求和实际斗争的需要?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刑法理论上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试从这个角度浅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对挪用公款行为能否以犯罪予以刑罚追究? 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讲,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大小是随着时间、地点、条件变化而变化的。过去,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行为人挪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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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分别就构成贪污罪、贿赂罪中如何正确认定:主体资格、利用职务上便利、犯罪客体、赌赂含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形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构成贿赂罪主体要件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评述,并对有关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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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2期刊登了《对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数额认定的探讨》一文,拜读之后,对文中所持“退还的公款数额既包括挪用人和其家属退还的数额,也包括被司法机关搜缴的数额,只要被挪用的公款已经回归,都不能作为以贪污论处的数额”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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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公款,若无特别注明的,均系指刑法第126条规定的特别款项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款项.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创制挪用公款罪后,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研究,并且在很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也还有些问题大家意见尚不一致或尚未涉及或研究得不够充分,本文试图对这其中几个问题进行一些粗浅地探讨,供大家批评研究.一、关于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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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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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增设挪用公款罪的意义何在? 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有无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从而也导致法律对其评价的变化。原来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现在不认为是犯罪;而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不需要作为一个单独罪名的,现在不仅被认为是犯罪而且还作为一个单独的新罪名,挪用公款罪正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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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不科学何建芳对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罚,我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即从起初把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看作是重合关系,到现在认为两者间有交叉关系,在立法上规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反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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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200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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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就立法本意而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刑法调整范围及其打击力度考虑的结果,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图私利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亦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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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现对其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认定和区别对待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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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界定为抢劫,旨在从重打击携带凶器抢夺犯罪。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凶器的内涵,深入掌握立法精神,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重大意义。一、凶器的定义所谓凶器,常见的有匕首、折叠刀、三棱括刀等。携带凶器抢夺具有很强的暴力胁迫性,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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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在审判实践中,对怎样认定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数额,意见不尽相同,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退还。大体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退还的挪用款数额只包括挪用人主动退还的公款数额,被司法机关搜查缴获的公款数额,不能视为退还的数额,应以贪污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退还的公款数额既包括挪用人和其家属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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