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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法发[1993]2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了使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经验,对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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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7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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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年来,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已成为困扰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出问题。为了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决定把清理“三角债”作为突破口来抓,在决定把辽宁省作为清理“三角债”试点之后,最近又发出了《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经济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清理“三角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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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2):15-20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