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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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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广告中都有最终解释权归属己有的字语,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已成为愚弄消费者和规避法律的手段,广大消费者也常常因被此条规定迷惑,而最终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权利的性质?这一权利是否合法?究竟谁才拥有最终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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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性质、存在基础、法律效力、规制方式等方面论述了最终解释权条款,希望可以揭开这一条款的真正面目,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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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特别青睐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争议时,拿其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认定为违法。从法律及法理上看,最终解释权也缺乏法律根据,应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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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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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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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今年初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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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在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广告及海报中,都会有这么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公司)所有。正是这么一句话,使得不少消费者大为光火,本来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满腔热情换来的却是一肚子郁闷:“免费美容”必须要购买其高价化妆品,“饭菜八折”却不含海鲜和酒水,“买一送一”实际上送的仅是价值极其微小的一件小礼品……有个别消费者去找商家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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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小长假期间,折扣券、礼品卡、VIP会员卡满天飞。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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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如战场。竞争的残酷性促使众商家用尽浑身解术,以求成为最后的胜利者。其中,名目繁多的各种促销活动是商家惯用的,用以吸引消费者、占领市场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各商家的促销广告中经常附有“此广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此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已引起专家和广大消费者的热烈讨论(见《法制日报》2001年1月17日《优惠权的“背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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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该意见禁止商场饭店以惯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霸王条款规避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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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在经济生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公平地位,其权利易受侵害.本文根据国外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实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出发,尝试提出建立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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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论坛"从129篇论文中评选出21篇优秀论文,涉及民商法多个领域,显示出律师的理论功底和实践成果。从本期开始,将陆续选登优秀论文,供读者学习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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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兴起极大地提高了商品交换的效率。格式合同因其固有的特性,导致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实践,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与社会救济四个角度来完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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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吉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2):95-101
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对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建构的讨论将成为研究的主要任务。本期专题汇集呈现民事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努力及其成果,以期推动基于法解释的法学研究的深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