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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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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11月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相似文献   

2.
日常生活中,很多广告中都有最终解释权归属己有的字语,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已成为愚弄消费者和规避法律的手段,广大消费者也常常因被此条规定迷惑,而最终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权利的性质?这一权利是否合法?究竟谁才拥有最终解释权?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法律性质、存在基础、法律效力、规制方式等方面论述了最终解释权条款,希望可以揭开这一条款的真正面目,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王绪花  王朗 《法制与社会》2011,(18):102-103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特别青睐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争议时,拿其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认定为违法。从法律及法理上看,最终解释权也缺乏法律根据,应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5.
吴睿鸫 《法庭内外》2010,(12):44-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沈峰 《江淮法治》2012,(11):35-35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初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相似文献   

8.
生活中,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在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广告及海报中,都会有这么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公司)所有。正是这么一句话,使得不少消费者大为光火,本来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满腔热情换来的却是一肚子郁闷:“免费美容”必须要购买其高价化妆品,“饭菜八折”却不含海鲜和酒水,“买一送一”实际上送的仅是价值极其微小的一件小礼品……有个别消费者去找商家理论,  相似文献   

9.
中秋小长假期间,折扣券、礼品卡、VIP会员卡满天飞。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  相似文献   

10.
商场如战场。竞争的残酷性促使众商家用尽浑身解术,以求成为最后的胜利者。其中,名目繁多的各种促销活动是商家惯用的,用以吸引消费者、占领市场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各商家的促销广告中经常附有“此广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此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已引起专家和广大消费者的热烈讨论(见《法制日报》2001年1月17日《优惠权的“背后”》、  相似文献   

11.
周鑫  李利军  王铭辉 《法治与社会》2006,(11):80-80,F0003
某地一大饭店刊出优惠大酬宾的广告;澳洲大龙虾1元钱一只,洋酒1元钱一瓶,令众食客闻之大喜,蜂拥而至。待吃饱澳洲大龙虾,喝足洋酒买单时才发现,店家并未按一元钱结账。找来经理论理,经理笑答,1元钱一只澳洲龙虾,一元钱一瓶洋酒都没错,  相似文献   

12.
《法人》2005,(6):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所有电信服务合同样本,今后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而新款电信服务格式合同的最大亮点是,去掉了旧款合同最后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其实,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相似文献   

13.
老猪 《法人》2006,(10):10-10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该意见禁止商场饭店以惯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霸王条款规避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14.
李晓娟 《行政与法》2013,(7):126-128,F0003
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在经济生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公平地位,其权利易受侵害.本文根据国外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实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出发,尝试提出建立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制.  相似文献   

15.
赵莉 《中国律师》2005,(8):66-67
"中国民商法论坛"从129篇论文中评选出21篇优秀论文,涉及民商法多个领域,显示出律师的理论功底和实践成果。从本期开始,将陆续选登优秀论文,供读者学习交流。  相似文献   

16.
胡逸  陈颖 《法制与社会》2013,(19):96-97
格式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兴起极大地提高了商品交换的效率。格式合同因其固有的特性,导致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结合实践,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与社会救济四个角度来完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由于工作的原因,平时出国的机会相对较多。到过几个国家,对国外一些针对司机的“霸王条款”印象颇深。久之,竟然感觉这些“霸王条款”虽“霸”但很温馨!  相似文献   

18.
一、调研背景与课题意义(一)社会背景及现状近年来,返券促销迅速发展,面对这一新的商业竞争方式,国内各大商场大多都相继展开各式各样的返券促销活动。由于我国的促销体系尚不健全,社会公众的消费权利意识较为薄弱,返券促销存在的违法隐患也逐渐显露。在国家不断倡导诚信促销、反对声四起的背景下,促销这种形式却从未真正退出大商场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对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建构的讨论将成为研究的主要任务。本期专题汇集呈现民事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努力及其成果,以期推动基于法解释的法学研究的深入。  相似文献   

20.
由于工作的原因,平时出国的机会相对较多。到过几个国家,对国外一些针对司机的“霸王条款”印象颇深。久之,竟然感觉这些“霸王条款”虽“霸”却很温馨! 芬兰虽说是自行车大国,但依然不乏出租车。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该国有一项针对出租车司机的“霸王条款”:“轮休”——国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司机,每周开三天车。必须要休息一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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