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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处拘役。但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因为若“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I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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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几起酒后驾车导致的血案,引发了一场全国性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基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如何处置醉驾官员”自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广州市番禺某镇的纪委书记梁某被查时称“醉驾是工作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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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发现其占用较多司法资源,刑事治理“性价比”不高;多数危险驾驶案件危害后果轻微,危险驾驶罪适用状况偏离立法初衷;“醉驾入刑”对威慑预防酒驾取得一定成效,但使用行政手段也能取得相当效果。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治理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模式,应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导向,立法上推动轻微醉驾除罪化,司法上推动醉驾刑罚宽缓化,执法上推动危险驾驶治理综合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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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特别是醉酒后驾车这几年一直是社会上关注度非常高的问题,特别是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后,"醉驾"以及"醉驾入刑"问题一直在争议中前行。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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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后,"醉驾第一人"、"官员醉驾"、"名人醉驾"等消息被不断曝于媒体。一年来,"醉驾入刑"这一话题一直不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醉驾入刑"在司法处理中的问题、困境也逐渐浮出水面。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公诉了北京首例查获醉酒驾驶案和高晓松、刘惠等一批引发关注的醉驾案,现就醉驾处理中部分有争议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求教大方,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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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的实务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入罪一年多以来,司法实践中新问题不断出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的认定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严打醉驾的浩大声势下,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理由是:第一,醉驾者一般心存侥幸不被发现,因而在未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报警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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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早已众所周知。但许多人并不知道,一些没有“醉驾”,却因为与“醉驾”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者,最终也会被法院判令承担损失。那么,为什么明明是别人“醉驾”,却偏偏要承担责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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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驾入刑”不仅对遏制酒驾醉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对引导人们形成健康文明的驾车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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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撞照样要负刑事责任。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男子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22时许,黄某醉酒驾车与许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许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为次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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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公安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拟加大对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还明确增加“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等内容。一时间,公众、媒体、法律人纷纷选择采取各自认为合理的方式表达对此的意见和看法,褒贬不一、众说纷纭。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形来看.此份文稿确实存在许多让人迷惑的地方。在此,笔者也想谈谈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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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这样的规定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公平与否?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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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中旬,广东肇庆司机孔先生驾驶小车途经深罗高速江门段,被驾驶一辆奔驰车的三名男子“碰瓷”敲诈勒索了8000元.又气又急的孔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江门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蓝华写了一封匿名求助信,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蓝华看了来信后,指令江门市公安交管局迅速侦破此案,促使问题最终顺利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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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醉驾入刑之后,音乐人高晓松很不幸地被载入“史册”,成为第一位因醉驾而被判刑的“名人”。其实.中国历史上名人的“醉驾事件”还真不少,其结果嘛,大多也很“杯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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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道路”进行理解和认定是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对醉驾行为发生场所“公共性”的理解是认定这些场所是否为道路的关键.在判断醉驾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时,美国和爱尔兰都将“公众是否可以进入该区域”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但美国对这一标准做了扩大解释,爱尔兰则相对更为保守.我国应当紧密结合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参考爱尔兰的做法,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角度来对醉驾发生场所的“公共性”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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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惩治“酒后驾车”爆出官员醉驾丑闻。2月18日夜,一涉嫌酒后驾驶的某局机关处级干部被交警当场查获。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内的酒精浓度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更让交警惊诧的是,该官员虽驾车多年,但一直没有取得驾驶执照。目前,公安部门已依法将其刑事拘留,并将相关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