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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汪凤兰之女刁春晶(26岁)因自觉下颏过长,于1998年1月4日到被告红十字会医疗整形美容科就诊,要求行长脸改短术。该科主任周晓天医师推荐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外科医院颅颌面外科教授归来为其做手术。1月9日,刁春晶到医院做了术前常规检查,周晓天医师及麻醉科张娟副主任医师与刁春晶进行了术前谈话,交代了禁食等注意事项及术后可能出现呕吐、误吸、窒息等各种并发症,要求其家属前来签字。但刁春晶以保密为由拒绝通知家属,并自己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原定1月10日施行手术,因刁春晶工作改在 1月 11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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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吕女士日前在广州华侨医院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剖宫产。然而她坚决拒绝签字。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该医院医务部副主任代表医院签字进行手术,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最终新生儿不幸死亡,产妇因心脏衰竭接受抢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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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男友自称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两年前,保姆冒充家属,拒绝医院抢救老人。今年11月初,随着老人家属起诉医院案的开庭,医院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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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验收单上的签字能否证明消费者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经销商认同内饰有瑕疵但拒绝退车和赔偿是否合理?鉴于经销商提供的产品有瑕疵,之前的装饰协议是否还需要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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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文在2007年11月26日的《燕赵都市报》上著文说,11月21日,湖南衡阳男子肖志军因拒绝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致使其妻李丽云不幸死亡。25目,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向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肖志军和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责任。在这起悲剧的伦理讨论中,有人说患者的生命权高于一切,无论如何。医生不能眼睁睁看着一个可以救治的病人死在医院。这话听起来很有人道情怀,但却是脱离现实的幼稚空想:世上没有绝对的权利。任何权利都相应地受到某种约束。有人说医生在情况紧急时应有手术决定权,可谁来判断和界定“情况紧急”?手术决定权中的医疗风险又由谁来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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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手术签字与医院免责的关系,实质上是讨论当手术出现风险时,如何界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医院能否免责的问题。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据此看出,手术签字已经成为一项制度。但是,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国务院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关于手术签字后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医疗能否免责未作规定。笔者试图从手术签字后,医院是否可以免责谈谈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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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生命权至上理念来理解医疗法规——“孕妇死亡”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丈夫拒绝签字导致产妇、胎儿双双死亡的悲剧之所以发生,其主要原因不在于丈夫肖志军的拒绝签字,也不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缺陷,而在于医院及其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机械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错误地理解和解释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表面上看他们是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而在实质上却是在违反法律法规。遵守和适用法律首先必须理解和解释法律,应当恰当地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开展目的解释和合宪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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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麻醉协议书是手术麻醉前必经的手续之一,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长期以来,医患双方一般都将协议书视为有关手术、麻醉的合同,因而从医院方面则认为:一旦病人签字,则表明病人认可和应该认可协议书中所列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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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孕妇和胎儿不动手术就会死亡的紧急情况下,医生放任孕妇死亡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病人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采取手术措施的规定,无法阻却医生行为的违法性,因为抢救生命的义务属于刑法中的作为义务,遵守规章规定属于职业义务,二者不构成义务冲突。在当前的医疗制度与医疗环境下,基于期待可能性可以免除医生的有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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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运用的误区与分析--拒签导致孕妇死亡事件再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发生在北京一家医院的因家属拒绝签字,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孕妇及胎儿双双死亡的恶性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如今,讨论尘埃落定,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关医疗法规的制定相当程度上也受到了这一事件的直接影响。针对有关讨论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当前的立法实践,本文在指出事件中法律的错误运用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的基础上,对医院和卫生局错误运用法律的原因和背景,以及相关讨论中对法律的批判和过分推崇道德解决模式等倾向进行了分析,剖析事件所反映的多方面问题。同时结合当前对医疗问题进行立法的实践,对有关立法层面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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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职业“医闹”?对于医患纠纷,人们已经屡见不鲜,当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令患者及其家属满意时,医患双方往往会因为沟通乏术而陷入一场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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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何以发生?——评李丽云及胎儿双亡事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妇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了医院后,肖志军拒绝同意手术治疗,医院坚持不签字就不手术,结果导致李丽云和胎儿死亡。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在医生面前逝去,无疑是一种悲剧。悲剧之所以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肖志军因贫穷等带来的固执、医院对生命的漠视、制度的粗疏以及医患双方的不信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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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术前患者家属签字在医疗机构实施手术中的法律地位,即以家属签字为原则、以特殊情况院方决定为例外。指出特殊情况下由院方单方决定手术施救,是保障患者生命权和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法律职责的需要,是紧急避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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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末,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北京某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书上签字,医院里的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死亡。且不说孕妇丈夫的无知,但就医院来说,在法律和道德这两者的选择上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呢?他们是否需要对孕妇的死承担责任呢?笔者在此从法理学的观点出发,以西方法学思想为视角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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