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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斌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79-85
对于公司章程以及章程行为性质的认定,在各国的立法及理论上很不统一。我国一般将公司章程视为合同,公司纠纷也作为合同纠纷处理,但公司章程以及章程行为实际上与合同以及合同行为有很大的不同,按照合同法的思路.有的公司纠纷根本无法处理。因此,承认章程行为的特征,将公司问题及其纠纷案由从合同案由中独立出来,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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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在股东资格确认这一司法实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公司章程是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又不是股东资格确认的决定性因素。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今后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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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设定了这三类人同业禁止的义务,对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并未设定同业禁止义务。因此,除非股东共同达成合意,公司部分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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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问题的引出: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第18条二、争鸣与启示三、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的根源四、从公司法的性质看章程自治的边界五、结语一、问题的引出: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章程第18条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申华公司1995年5月25日召开三届二次董事会,据此通过了第5号和第6号决议,增补马俊、莫全富为公司董事。同年8月12日,又召开三届三次董事会,通过第7号决议,增补李伟荣为公司董事。原告姜彭年系申华公司股东,认为公司章程第18条违反了《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诉请法院确认以上决议无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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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部组织、经营行为等核心要素作出规定,也是对内的管理依据和对外的信誉证明。新《公司法》从遵循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和强化了公司章程的对内对外效力,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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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章程作为裁判的法源,在公司法上已经得到确认。与199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章程的裁判法地位。在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作为裁判法源蕴含的法理存在契约说和自治规范说两种基本观点,但这两种观点都难以全面解释公司章程的真实本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章程何以成为裁判的法源,同样存在争议。从公司章程内容所蕴含的法理来讲,公司章程内容可分为合同、自治规范以及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为合同或自治规范,这种类型化的分析为公司章程成为裁判法的依据找到了正当化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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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公司自治理念日益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公司章程条款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轻易否定其效力。然而,对于如果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减损了公司、股东甚至第三人的权益,尤其是在减损部分股东权益的情形下,此类章程条款是基于侵犯部分股东权益而认定无效,还是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认可其效力,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如果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侵犯部分股东的权益,对受侵害的股东如何给予司法救济,亦是司法实践中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为例,就司法实践中认定该条款效力的标准展开研讨,并由此引申探讨司法认定公司章程"侵权条款"的法益衡量标准和司法救济路径,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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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中公司控制权条款的规定留白较多且过于原则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公司首当其冲成为经济模式转型的最佳载体。当前,司法机关及经济市场职能部门以保守策略为导向,即使最高院目前以极高效率出台第五部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从容应对公司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导致裁判尺度的不一致,阻碍了公司的稳定性和高速发展。文章从阿里巴巴和京东公司现行管理模式中关于公司控制权条款入手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公司现有模式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探讨在股东表决权及董事选任制度上灵活设计的优势及在制度移植的合理性,提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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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定性为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从内容上看,越权条款涉及的是股东的个人事项而非公司内部事项,限制了股东个人利益;从性质上看,因其超出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权力范围,不具有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即使依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仍然不能产生章程性质的约束力。但经公司部分股东同意的越权条款若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素,则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对同意股东产生约束力。因此,可将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区分为章程性质的条款与合同性质的越权条款两类,区分的标准是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是否限制了股东等他人利益;它们的生效判断遵循不同原理,前者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后者依据合意原则;前者的约束对象具有法定性,后者的约束对象仅限于同意股东。司法者要以包容的心态、理性的方法、柔性的方式审查公司章程中的越权条款,做到既要维护章程的自治规范性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权威性;也要从公司章程的现实状况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妥善认定争议条款性质,兼顾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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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06年的公司法改革被称为是150多年来最全面、最深入的一次改革,内容涉及强化中小企业地位、鼓励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以及改革公司设立与运营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本文指出英国公司法的改革始终以服务经济为主线,采用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并通过充分的公开咨询、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的方式稳步推进,并提出我国的公司法改革也应借鉴这些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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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后,公司又将其退回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的行为,名为退股,实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退股股东不再具备有限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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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实务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比如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转移给董事会是否合法:在有限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不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等等。这些都涉及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那么股东会决议就不能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否则股东会的决议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股东会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否决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另行作出决议。同理,判断第三个问题的关键也是看《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就不能作出公司股权不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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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公司法》对股东权的规定来看,既规定了股东的自益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也规定了股东的共益权,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等。既规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也规定了股东平等原则。既强调了对公司设立阶段作为股东前身的认股人的保护,也强调了对公司经营、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阶段股东利益的保护。既注重对大规模上市公司股东的保护,也不忽略对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但是,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于股东权的保护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且我国进行股份制公司改造的时间也不长,致使现实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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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者十分关注法律的回应力。按照法律回应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强"回应性的公司法"。全球公司法的回应力模型可以区分为私人方向的回应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应模型,中国大体居于一种中间主义的状态。公司法的回应力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识别、利益机制的设计以及回应成本、回应时机的考量。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国公司法的回应力应更集中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调整,淡化其他的回应需求;要细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层次;在回应成本和回应时机上进行改良,强化立法性、民间性、司法性回应机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检讨委员会、承认公司内部解决纠纷的能力、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审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书公共化。不同的公司法回应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系统性效应,导致不同的"习惯性沉淀"。要使沉淀的"法律资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须持续保持其回应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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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的实施, 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已不乏其例, 并呈上升趋势, 有些司法实践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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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出资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一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一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只知道显名股东的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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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已经成为了公司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该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中小股东权益经常受到大股东侵害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因此,对二者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缓解,促使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已经成为公司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首先对我国现阶段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在分析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对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为今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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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调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联企业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通过特定手段所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实际利益冲突。从属公司不再是独立的主体,因为须听命于母公司。这种控制权的存在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关于公司法的问题,主要是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以及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国外法律对于关联企业的反应,存在不同模式,我国就立法而言,尚处于空白,可以借鉴德国和台湾的做法,采取在现行公司法中单列一章对关联企业进行集中规定,以利于与现行公司法相配合,且有利于体例安排和法律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