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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具体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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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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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调取证据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从现行规定与立法缺陷、司法概念和价值体现、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对辩护律师的调取证据权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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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程序动议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辩护律师的程序动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享有的向法庭提出程序性请求 ,从而影响或改变审判程序的权利。它不仅是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中辩护律师固有的程序权利 ,而且根植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中。其内容主要包括辩护律师的程序选择动议权、排除证据动议权、终结审判动议权和程序抗辩动议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程序动议权没有作系统的规定 ,但是辩护律师的程序动议权是对抗制诉讼模式所不可缺少的权利 ,因而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研究 ,并逐步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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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原有权利的完善和新权利的增加两个方面。这些发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律师辩护的"三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小辩护风险,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有助于减小当事人聘请律师的顾虑,维护辩护制度的存续与发展。但从已规定的权利的实效性和权利的充足性角度分析,新律师法仍然存在缺憾。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从明确与充实阅卷权的权限内容、增设程序性辩护权、在场权以及加强权利保障性规定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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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因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对此学界尚未有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我们认为,辩护律师(含被告人)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有三个,即。(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二)兼听则明的诉讼认识规律;(三)辩护职能的内在要求。兹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纠问式诉论模式当中,被告人作为纠问的客体,一进入诉讼程序,就丧失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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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取证是辩护资源的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人权保证机能的体现。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免除其刑事责任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核实。这是律师具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律师顺利执业的基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一个前提,没有律师制度以及律师的国家不能算是法治国家。完善和健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得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得到保障,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另外,还能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使得司法公正性以及正义性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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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制度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充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障人权而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住这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辩护步履维艰:辩护律师权利不能得到保汪,使得其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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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围绕加强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是一立法缺憾。对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赋予的不充分,对于其申请调取证据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其辩护职能的发挥,而且对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条款加以剖析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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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部分。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强调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没有被法律程序判决有罪前,仍属于无罪,享有刑事辩护以及诉讼的权利,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公民通过刑事辩护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辩护对查明案件的真相以及实现正义都具有积极作用。文章分析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时遇到的风险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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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疑难课题。这其中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辩护律师自身的能力不足等原因,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是关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严重的立法缺陷,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增加了过多限制,严重阻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为基点展开论述,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规则阐述自己的观点,期望能够对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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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阅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指出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享有阅卷权,扩大阅卷的范围,并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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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实和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尤其是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更为便捷,辩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辩护权行使受到阻碍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分析刑事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不足,就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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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 ,应否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不起诉人的辩护律师送达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律师刑事辩护的司法解释均无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向辩护律师送达似乎顺理成章 ,但却存在如下问题 :没有充分肯定和反映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人的身份独立参与诉讼 ,享受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作为诉讼参与人 ,取得诉讼文书副本应是其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不向辩护律师送达 ,客观上没有尊重其诉讼权利、肯定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律师履行职务 ,及时有效地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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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日趋提高,作用更加明显。但是,立法对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等方面的规定,相对于法治社会的要求却明显滞后。鉴于这种状况,本文试就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作一探讨。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既不享有诉讼主体的完整权利,如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也不承担其全部义务。同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律师成为辩护人的前提是接受被告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否则,律师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