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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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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政报》2009,(17):3-80
<正>鄂价费[2009]200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鄂价费[2016]6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决定在我省高校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相似文献   

3.
《湖北政报》2009,(1):42-48
<正>鄂价费[2008]28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农业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511号)的规定,现将清理后公布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主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重要的涉农价格按《湖北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目录》(见附件)执行。其它经清理后需向社会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  相似文献   

4.
《湖北政报》2009,(14):29-32
<正>鄂交运安[2009]88号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省港航(海事)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交通部、  相似文献   

5.
鄂价房服[2008]116号湖北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你办《关于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维修收费项目的请示》(鄂家电办[2008]06号)收悉。根据《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务例》(省人大第76号令)精神,为适应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需要,规范其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原湖北省家用电器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作补充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三、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公开明示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价格及相关服务内容。四、以上收费标准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家用电器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296号)继续有效,已修订标准以新标准为准。附表: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  相似文献   

7.
正鄂价办[2015]9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  相似文献   

8.
财综[2008]78号2008年11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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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价办[2015]10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0.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保障国家及省为减轻企业负担取消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相似文献   

11.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豫财预外[1998]6号豫价费[1998]43号(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负治乱工...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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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4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清理共保留308项,比2003年减少14项,所减项目主要为重庆市地方项目。对中央项目暂未涉及,待国家清理后再按国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4.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部署,我们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32项(见附件)。上述32项降低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8日起执行(其中小  相似文献   

1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将2003年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22项予以公告。凡朱公布的收费项目,任伺。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市财政局、市  相似文献   

17.
云政发〔20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4〕105号)精神,经对省级批准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事项收  相似文献   

18.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将2002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31项予以公告。凡未公布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举报。举报电话:63897181(财政)、67855364(物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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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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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字[2015]2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取消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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