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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张士根的行 为属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并未构成 伪证罪。 被告人张士根在其子因盗窃巨额财物被捕后,想起多年前自己曾托人将儿子年龄改大,以便提早上学、工作,他想起儿子作案时的实际年龄不足十八周岁,但此时其子户口本及身份证上的年龄都是虚报后的,为了向法庭反映实情,当然也为了挽救儿子的年轻的性命,被告人张士根才写了那份书面材料,主动坦白自己多年前为私人目的托人篡改其子出生年月的错误行为,并向司法机关确认了其子的真实年龄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张士根为了更有力地证明其子的年龄不满十八,又主动请了儿子出生地的乡邻和接生婆等人作为证人,都证明了这一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之子张平的年龄确实被改大过,有这一前提和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张士根的一系列行为确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被告人并未捏造任何事实与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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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刑事方面的法律文书中,经常有:“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六周岁”的写法,笔者认为,此种写法值得推敲。 其一,缺少法律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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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与实践》2006,(4)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截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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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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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起诉书(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起诉书规范格式)在被告人基本情况一项中,一般都会载明被告人的具体岁数,笔者认为,这种写法既不严谨、也不准确。同时也没有必要。我们知道,起诉书之所以要载明被告人的年龄,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让有关人员刘被告人有个基本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年龄”有时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14周岁、16周岁、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同一个危害行为不同年龄段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说,刑法上“年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确定“年龄”随意、含糊不得。这种惯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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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6,(1)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6年1月23 日起施行) 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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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①其中当然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本文是从犯罪主体角度使用未成年人这一概念的,故其年龄界限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我国刑法总体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刑法规定的累犯制度虽然迎合了国内形势变化的需要,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尚欠缺科学性、合理性。一、我国累犯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我国的累犯制度属于混合累犯制,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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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二、我国现行法律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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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5031节定义本章所称"少年",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或不满二十一周岁,因被指控有某种少年犯罪行为,需要按本章规定起诉和处理的人。"少年犯罪"是指在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已构成犯罪。第5032节地方初审法院的少年犯罪诉讼程序,移送刑事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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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有违法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有一起案例,一名年届十七周岁的被告人,因连续盗窃,所盗财物价值约1800余元,被一审判决“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没有上诉,是为终审。笔者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的做法值得商榷。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他们中绝大多数无经济收入,而刑事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法律上必须代其承担刑事经济责任,只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制裁的,其负有管教责任。民法上倒有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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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付余贤为屋后空宅基地归属与邻居付克贤多 次发生冲突。2000年5月15日,付克贤在有争议的地方挖坑填土,被告人付余 贤去阻止时发生打架。同月20日晚7时许付克贤之妻弟郑修田叫了七八个人 雇车运黄泥到该处填坑,被告人付余贤过来阻止时被郑修田强行推开,在准备 倒第三车黄泥时,被告人付余贤及其妻子倪小元又过来阻止,并让其子付超峰 坐在倒下的黄泥上,结果倪小元遭到付克贤等人推打,付余贤被郑修田强行摔 开。被告人付余贤遂去家中二楼房间拿来半把裁缝剪,边喊"我和你们拼了",边 朝郑修田胸部猛刺一刀,郑修田被刺后在他人帮助下与付余贤扭打并夺过该半 把剪刀,后在被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郑修田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 左胸,造成心脏裂伤出血,心包积血填塞致心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金华市检察 院认为被告人付余贤因邻里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提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惩处。下文是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洪友红律师 为此案所作的一审辩护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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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4年,美国马里兰州青年特姆伯尔因犯有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他在绑架强奸一名妇女后,用棒球棒将其打死,并割开其喉咙。作案时,特姆伯尔差四个月不满十八周岁,他依据宪法修正案第八条提出上诉,认为对一个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构成了"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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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十九岁),与同案被告人郭某(男,十八岁)策划用农药盗鱼。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凌晨,二被告人窜至前锋大队二生产队专业户丁某承包的鱼塘旁,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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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已满15周岁,初中肄业后,整天在外游手好闲。一日,他与钟某商量后,将邻居田某家的儿子绑架,并向其家人勒索人民币2万元,限其两日内将钱放至村头老槐树下,否则将其儿子杀掉。因其家人没有在限定时间内付赎金,他们便将田某儿子残忍地杀害,并抛尸于荒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