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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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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行使缔约自由的同时,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对于该种约定的效力,美国和中国法院有不同的实践.<纽约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和有关判例,确认了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范围是有限的、排他的.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司法审查应是仲裁程序以外的程序,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因此,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2.
仲裁是当事人在争端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合意达成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法,不仅仅是因为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得到肯定,更因为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张科 《法制与社会》2012,(25):290-291
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中,作为仲裁核心原则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最集中体现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关系以及凝聚仲裁全部权威、具有终局意义的仲裁裁决中还存在尚待改善的方面.以仲裁裁决为视角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法修改中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体现仲裁制度的民间性、独立性、权威性,有利于仲裁制度发挥独特的纠纷解决优势.  相似文献   

4.
论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扩与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事人意思自治贯穿于仲裁制度发展的全过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认识不同 ,也就相应地影响到了仲裁制度的发展。正确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 ,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要求 ,对完善仲裁制度 ,充分发挥仲裁的定纷止争作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仲裁机构管理权的过度扩张会引起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仲裁规则规定与仲裁协议约定之间的不兼容。维护当事人利益离不开对其意思自治的尊重,仲裁机构管理权的扩张应当适度,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均为意思自治的成果,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与高低之别。追求仲裁机构管理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协调平衡,不能简单地将当事人意愿与仲裁规则进行粗暴的拼接结合,而应当通过在仲裁规则中构建"冲突指引"来提升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合理预期,从而有效解决仲裁机构管理权扩张与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间的紧张冲突。  相似文献   

6.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来体现。如果仲裁协议未能满足此形式要件,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裁决就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实际上,在仲裁程序的实务中,书面形式的认定出现了诸多难题。这方面较常见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往来电传或传真是否构成“书面协议”,  相似文献   

7.
论国际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度的缺席是我国合同冲突法的重大缺陷之一.欧美冲突法理论和立法已经逐渐废弃"实质性联系"标准和"善意、合法"要求,而弱者保护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也成为针对意思自治的新型限制措施.我国正在起草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根据冲突法和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要求以及我国对外交往中的迫切需要,采纳弱者保护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制度.  相似文献   

8.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9.
李贤森 《法学》2022,485(4):179-192
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强化意思自治保障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声音,但是单纯强调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具有片面性,意思自治限制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同样具有独特价值,适当限制是正常且必要的。在国家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与《仲裁法》面临重大修改的背景下,展开对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系统思考具有现实价值,表征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制度考量、实践观察及学术审思,尤其是《仲裁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把握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的辩证性,实现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的整体平衡。  相似文献   

10.
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相似文献   

11.
《纽约公约》对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同时又极大地统一了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因而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目前我国在裁决的国籍认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上规定不明确或缺乏合理性,因而致使法院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裁定。鉴于此,我国仲裁立法在今后的修订中需要就此问题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普遍做法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杨桦 《河北法学》2012,(2):132-13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
黄亚英 《法律科学》2009,27(2):161-168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黄亚英 《现代法学》2007,29(1):124-131
《纽约公约》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在外国作出的裁决”是指法律上的仲裁地位于任何外国的裁决,因此,当事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裁决书签字地以及当事人的国籍和裁决的国际性等因素均与判定某项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应否适用该公约无关。互惠保留只是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进一步限定为在缔约的外国而非任何外国作出的裁决,故互惠保留既无一般意义上的互惠对等含义,也不应作其他扩大解释。缔约国只能将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自主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应在中国被认定为该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相似文献   

15.
历经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终于缔结。公约的目的是制定一个公约从而使法院判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正如《纽约公约》之于国际商事仲裁一样。公约的缔结有利于该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该公约的缔结与生效,将会对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相当的影响与冲击,因为该公约所产生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性效果,将使《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所形成的优势变得相当不明显。  相似文献   

16.
合并仲裁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多个合同争议中,都会引起合并仲裁产生。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仲裁法和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分析《纽约公约》认为应承认合意(包括明示或默示)的合并仲裁对合并仲裁的影响,并对比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Over the last two decades, New York City has witnessed historic drops in crime. Numerous explanations for this crime decline have been discussed, and the New York City Police Department (NYPD) has been central to that debate, most notably because of the adoption of order maintenance policing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stat. While those developments in the early 1990s are clearly important for understanding the potential role of the NYPD in the crime decline, those changes did not occur in a vacuum. This paper adopts an historical framework that places the role of the NYPD in the crime decline in the larger context of the department’s history, culture, and key events over a nearly 40-year span. This perspective suggests that many of the crime control strategies implemented by the NYPD over that time have been driven by internal and external crises, and that these strategies have also produced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With the historical analysis as a backdrop, the paper considers the ongoing debate over stop, question and frisk practices, and their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n minority residents, as the next potential crisis for the NYPD. The paper concludes with a discussion of the historical framework as a foundation for initiating a comparative dialog acros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regarding crime control strategies, their impact, and their consequences.  相似文献   

18.
纽约市是美国第一大城市,人口众多,经济发达,其法庭科学在国际上也享有声望。纽约市法庭科学部门主要分布在警察局(NYPD)和法医局(OCME)两大机构,警察系统的法庭科学机构主要负责毒品、微量物证、指纹、痕迹、枪弹及文件检验,法医局则进行DNA、毒化、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方面的检验。本文首先介绍美国的警察制度及纽约市警察局概况,然后分别从警察局和法医局两个部门对纽约市法庭科学的部门隶属、部门设置与工作职能情况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19.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对仲裁裁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依托于具体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应涵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性错误,以确保全面实现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应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限于“明显错误”,以提高仲裁效率。虽然遵循先例尚未成为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要求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在仲裁裁决中遵循既往裁决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可预测性,但是WTO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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