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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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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应慎之又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政策。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相似文献   

2.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但死刑的临场监督具体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负责则做法不一,各地的检察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哪个部门提起公诉哪个部门临场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负责临场监督。笔者认为,死刑临场监督权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履行而不是公诉或者其他部门。理由如下:1.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诉法共有四编,将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阶段,第四编规定了死刑等八种刑罚的执行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称《规则》),在第十章第五节规定了…  相似文献   

3.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均没有明确,这就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唯一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道、不尽合理的现象。本文认为律师应当参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这既有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使死刑犯家属的心理得到慰藉,又能让死刑的执行更加透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我国死刑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死刑执行监督的做法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一是由提起公诉的部门进行监督,即:“谁起诉谁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三是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执行前监督,也即将罪犯送出监所,由公诉部门进行临场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值得商榷。从立法本意和体现效率与公正的司法原则考虑,死刑执行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其理由如下:一、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符合立法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执行作为独立一编,规定了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八种刑罚的执行程序。与此相对…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到底是检察院的哪个部门作为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主体才更能体现其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检察院参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万庆 《法制与社会》2013,(20):77+81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职责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监所检察人员如何合法准确履行这一职责,同时保障死刑罪犯的合法权利;提出死刑执行监督面临的问题,建议完善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手段,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成立初期,联合国就提出了废除死刑或者控制、减少死刑的说法。我国的刑法典虽然保留死刑,但在适用条款、适用主体及适用程序上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的监督内容由于各种原因常常流于形式,形成了立法定位与司法操作之间的脱节。相对于人民检察院对其他种类刑罚执行监督而言,死刑执行监督的现状是:它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剥夺人的生命;它又似乎是最不重要的,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难以监督到位。本文将从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与  相似文献   

9.
一、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机制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死刑复核案件的启动、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能,介人死刑复核程序,最终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目的.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主动地位.法律应规定检察机关、被告人在死刑裁判生效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应有启动或者放弃启动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复位,不仅能妥善解决量刑不一的弊端,而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益,加强了司法人权保护。为保障死刑复核权实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当构筑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特别是在防止错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死刑复核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极易造成裁判的不公,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本文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缺失的现状及影响、依据、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邓思清  荆忠 《法学》2007,(8):139-141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部门往往只关注或研究一般自由刑的法律监督状况,而忽视了同样大量发生的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刑罚变更执行、死刑执行等刑罚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执法情况一直游走在法律监督的边缘,甚至在很多地方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本专题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出发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对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刑罚变更执行及死刑执行等领域专门法律监督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提出了明确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死刑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多杀、少杀,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是一个政治决策问题。[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我国刑法死刑罪名过多、刑罚结构偏重是历史通病,根据国情适应民意削减死刑是今后刑法修改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职能活动的根本在于权力的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能与控诉职能一样都属于检察机关整体的职责。死刑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诉讼职能侧重。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的诉讼角色转换并不顺畅,并直接影响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效果。对此死刑案件全程均应秉持检察一体化理念,从强化履职全面性、加强制度和规则的建立以及重视承办人参与度等方面树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基本工作原则。  相似文献   

15.
王平 《东方法苑》2000,(2):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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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7.
死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监督不太重视。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其现状是:它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涉及人的生命;它又似乎是最不重要的,监督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因此应当重视死刑执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程序控制,充分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是落实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体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举措。目前,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存在一些诸如监督措施尚未完全发挥作用,监督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使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的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实效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七个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是公诉权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理延伸,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威等以及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着力点。  相似文献   

20.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必须严格设计并加以完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目前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相关工作机制、法律规范及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面临现实障碍.为此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备案材料或专题报告、直接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征询等途径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以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抗诉或申请复议、出席合议庭开庭或参加听审、列席审委会,乃至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死刑适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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