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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的误区及应对思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没有以“证”质“证”,证据形式定位不当;滥用程序性辩护,“质疑”不成反被“质疑”误;有错就辨、小错大辩,程序公正观念绝对化。研究应对程序性辩护思路和方法,避免程序性辩护误区,提高庭审诉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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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陈国清案出发,对中国刑事法庭上出现的程序性辩护问题作一初步的实证分析。笔者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程序性辩护的现状究竟是怎样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起程序性辩护的方式是怎样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究竟是如何受理和调查程序性辩护请求的?对于被告方的程序性辩护请求,法院是否会作出专门的裁判,以及是否会接纳被告方的辩护意见?通过这些讨论,本文将就程序性辩护问题得出几个初步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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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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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程序正义理念在中国的发展,辩护活动的焦点由实体性辩护向程序性辩护倾斜已成为法治国家辩护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程序性辩护在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制约公权力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方面将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不完善、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专门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以及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内在缺陷,导致程序性辩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生存空间狭小,难以发挥良好效果。因此,本文建议从完善程序性制裁机制、构建专门的司法审查机制、提高人民法院司法独立性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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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程序正义理念的传播、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程序性辩护的探讨也逐步兴起。但是,影响程序性辩护理论产生的因素有哪些?什么是程序性辩护?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辩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35条时增加程序性辩护的规定是否可行?笔者本文将追寻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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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客体化,程序性辩护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关系;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应由原审法官或审判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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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实践中,程序性辩护依旧困难重重。本文从证据能力实质审查的缺失、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虚置、无罪判决的困难和救济机制的匮乏四个角度分析程序性辩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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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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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缺失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我国的诉讼过程中,忽视乃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本着“无救济无权利”的原则,有必要设置若干保证程序性辩护的措施。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程序性辩护职能;完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救济机制:设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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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理论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宪法性侵权、宪法性救济等一系列新的法学概念,初步形成了一个以权利救济为中心的体系。本文从学术思想、法学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等方面,对程序性制裁理论作出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同时对于程序性制裁制度化给予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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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传统的刑事辩护理论提出了挑战。根据裁判者是否参与的标准,辩护可以区分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和“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根据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发展和量刑制度改革的实际进程,中国刑事辩护逐步具有了包括“无罪辩护”、“量刑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在内的多元化辩护形态。基于辩护律师与被追诉者之间所具有的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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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从引入程序性辩护、赋予调查取证权等方面加强了辩护权,随着侦查阶段辩护权的扩张,侦辩力量对比发生了显著变化,亦对侦查模式和辩护模式的变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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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是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重要体现。律师辩护不仅在实体上有助于保障被指控人受到的法律评价是正义的,而且有助于保障被指控人的程序性人权得到必要的尊重。关于我国律师辩护的制度实践及程序性人权保障的具体状况一直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持,也难以进行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就此针对监狱服刑人员的调查有助干立法者了解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真正程序待遇和制度需求,为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改革提供实质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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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现代社会所具有的主体性和程序性这两个基本特质出发,初步探讨了刑事辩护现代化的基本原理、程序主体性原理和程序正义原理,然后分析了刑事辩护现代化所具有的人权保障、诉讼民主、诉讼效率和实现正义四方面的功能,并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分析了刑事辩护现代化的主要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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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追诉人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很有可能达不到期待的辩护效果,反而会使当事人陷入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风险境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力推进,律师的辩护也应发生相应改变,即辩护的重点转为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及合法性,辩护的形态由对抗式转为协商式,辩护的重心前移至审前阶段,辩护的思路转为程序性辩护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