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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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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合伙企业法发展的历史进程 合伙企业是按企业投资方式与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划分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三大企业形式之一,世界各国对于合伙制度的立法也趋于成熟。然而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合伙企业无存在与发展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经营的放开搞活,民间投资的启动,合伙企业逐渐恢复发展起来。随之,我国的合伙立法包括合伙企业立法也开始起步。  相似文献   

2.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较新的合伙形式,类似于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为了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被初步确立,在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被再次确认。  相似文献   

3.
王永杰 《行政与法》2002,(6):96-96,F003
当法人不仅以投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且以未投入合作企业的财产承担责 任,这时其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因此法人能够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本质上是合伙企业。由于法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性质不同,法人在承担无限责任时,其承担的风险又会小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因此中方合作者应当尽可能以法人身份参与“非法人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部克服了传统经济主体立法缺陷、按照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要求颁布的重要法律,是我国企业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们对合伙企业法的重要作用还认识不足,大大影响了该法的实施效益。进一步认清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明确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它的外在形式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是合伙企业法实施的重要前提。只有高度重视合伙协议订立的质量,廓清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才能提高《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效益  相似文献   

5.
顾敏康 《法学》2013,(5):80-86
公司法通说认为,公司与合伙企业至少有五个区分点:一是公司是法人,而独资企业与一般的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二是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三是公司缴纳双重税,而合伙企业不缴纳双重税;四是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此权利;五是公司行为主要由公司法规范,而合伙企业主要由合同规范。公司法及其他商业组织法在美国的近期发展显示这种区分正日趋模糊,由此揭示出公司法理论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相似文献   

6.
合伙企业对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债务不适用破产偿还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共同经营方式。较之独资经营,合伙便于聚集资金,分担风险,增强竞争能力;与公司法人相比,合伙又具有设立简单,经营开支少,商业信誉比较可靠的优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已成为一种经济合作形式。为适应这种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应运而生,它解决了在此之前有关合伙的立法零散、单薄,不够完善的问题。此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把合伙划分为个人合伙、私营合伙企业和联营(…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相似文献   

8.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但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审理企业对外债务合同纠纷时,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既然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将合伙企业虚假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延用独资企业证照,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否则交易安全得不到保护,相关法律规制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目的将会落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关于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相似文献   

10.
合伙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早在古罗马社会,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即已出现。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合伙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合伙形式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根据。事实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城市和农村已产生了众多的合伙性质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直接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必须拥有一定的资产,这笔资产称为合伙财产。关于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罗马法规定为合伙人的按份共有财产。  相似文献   

11.
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然而,合伙企业却一般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实行先分后税、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的规则。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应否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项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的行政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12.
王伟伟 《法人》2006,(10):16-17
有限合伙人并不积极的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但是如果他们确有这样的意愿,在法律上是不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呢? 2006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部新合伙企业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为投资人开创了新的投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  《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人须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一抽象而简洁的规定颇为让人费解。因为,在中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应该是属于不确定的群体或个体,换句话说,哪些人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至少在今天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文仅就有关主体分别进行剖析。  (一)自然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认识,一般认为“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得仅以某一部分财产对其债务负清偿的责任。有限责任包括质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前者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  相似文献   

14.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第八章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对规范合伙企业的建立。管理、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合伙企业的出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企业主体有其特殊性,《合伙企业法》针对这一特殊性,用13个条款对合伙企业违法活动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这也是与其它法规不同之处。本文着重就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做一分析,以期加深对法律责条款的理解和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违反合伙企业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清算人…  相似文献   

15.
第六个问题,我是从一人公司想起的有人说一人公司跟今天的讲座无关,我想企业发展的历史很有意思。企业的发展历史从最早的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经过了合伙。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乃至于最近欧洲国家、美洲、日本出现的一人公司;一个股东独资并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我搞公司法更多一些,这个现象有人称之为“否定的否定”,但是却更进了一步。原来一个人出资办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经过历史循环,二千多年以后,一个人出资的公司又变成有限责任了。当然这不是我国,而以西方来说。有人说这是人性的高级回归…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17.
张玫 《法庭内外》2010,(7):59-59
法官:2008年5月,我们三人与林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人合伙企业,选举林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通过一年多的经营,我们逐渐发现林某并不能胜任工作,甚至利用职务便利,任意处置合伙财产,且屡教不改。  相似文献   

18.
私营业主即私营企业资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通常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私营业主。根据1988年7月1日施行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就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分为三种:独资企业、合伙...  相似文献   

19.
隐名合伙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般而言,合伙为二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①合伙企业正是以合伙为纽带而产生的一种商事组织。在英美法系,合伙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分,而在大陆法系,合伙则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之别。笔者认为,普通合伙、出名合伙为典型合伙,...  相似文献   

20.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是继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等之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合伙企业法为处理合伙企业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合伙企业情况复杂,纠纷种类多,合伙企业法难以囊括。研究处理合伙企业纠纷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解决的办法,是合伙企业法施行前一个很有探讨意义的审判实务理论课题。本文试作一探究,以求抛砖引玉之效。一、当前合伙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现状与合伙企业法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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