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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是立功的常见形式。“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系重大犯罪”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条件,但标准并不明晰。若被检举的犯罪未判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量刑起点包括无期徒刑,而是指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若被检举的犯罪已判决,一般以宣告刑为判断重大立功的主要依据,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除外。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基准刑高于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基准刑相当于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可取性。  相似文献   

2.
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要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单位主体资格、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利益五个方面要件进行判断,“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利益归属单位是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关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交织时,要分别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学中,犯罪的定义有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之分。如何看待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给犯罪下的定义,刑法学界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为,这是一个实质性定义,它从阶级本质上回答了在我国什么行为是犯罪,指明了各种犯罪行为危害的内容。多数同志认为,这个定义是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我国的犯罪行为下的一个完整的定义。但具体分析,犯罪具有几个基本特征或哪些特征,却存在明显分歧,有“三特征说”,有“两特征说”。文章同意后一种观点,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我国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并明确指出,“应受刑罚处罚性”不是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4.
犯罪控制的初衷在于减少、遏制犯罪,但控制措施的不当使犯罪控制被异化,一方面控制、遏制着犯罪,另一方面却在制造、激发着犯罪。我国无论是“严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实践,还是犯罪控制的基本理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应当在一体化的视野下确立纠偏性的矫正理论,从犯罪控制的之中、之外、之上的视角出发,在犯罪控制的理念、犯罪学理论、社会控制、司法控制四个维度进行扬弃。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吸收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尤其是对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借鉴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律师会见中引入同步录音录像,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既有利于破解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也可以达到惩处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论持有犯罪     
行为与罪过是近现代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 ,持有犯罪亦不例外。持有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静态性以及主观方面的隐蔽性和模糊性。“持有”不是事件 ,也不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行为” ,持有应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对所持有的特定物品或危险物品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应是故意。持有犯罪是行为与过失并存的一种犯罪。  相似文献   

7.
“入世”在使我国经济得到空前迅速发展的同时,犯罪也随之发生巨大的震荡,犯罪形态呈现出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态势。“入世”初期对我国犯罪形态演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国际化趋势、犯罪的组织化趋势、流动人口犯罪呈高发态势和犯罪的高科技化趋势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家庭是影响青少年不良个性形成的关键因素。影响青少年形成不良个性的家庭模式有 :父母认知水平较低型、父母粗暴争吵型、感情失衡型、单亲家庭型、其他亲属代养型。这些家庭模式易形成溺爱、保护过度、要求过严、放任不管等教养方式 ,从而导致青少年形成不良个性 ,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要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 ,必须从“家庭”这一源头着手。家庭心理治疗是预防、矫治青少年犯罪的一种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犯罪学应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学科任务决定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但是,当前我国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存在着结构性缺失,即注重对“初级犯罪现象”的研究,忽视了对作为犯罪对策效果的“次级犯罪现象”的研究,从而导致犯罪学理论体系在完整性上存在缺陷。要完善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缺失,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在理论上构建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在实践中加强对犯罪对策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10.
从刑法的规定上看,仅就刑讯逼供罪来说,犯罪对象的主体范围似已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一些“形”、“质”与刑讯逼供罪相同的特殊情况,因而出现了对该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文从刑讯逼供行为尚未造成伤残、死亡后果这一区间内的犯罪对象做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但在我国现行的有关犯罪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故此,很有必要从法理上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界定,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以期对其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李金 《公安教育》2002,(2):29-32
近年来,带有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以下简称“带黑犯罪”),在吉林省发展日趋严重,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已构成威胁,因此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已成为目前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团伙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在实施新刑法的同时,要求我们必须分析和研究这类犯罪成因和对策,为有效地打击犯罪做好工作。一、“带黑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一)不良文化的传播、封建帮派意识的滋生是产生“带黑犯罪”的思想基础。文化、意识形态对于犯罪有着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预防和遏制犯罪作用一面,又有…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家相继步入“老龄化”社会,中国也不例外。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8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7%。并且我国的“老龄化”社会还具有“未富先老”的特征。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青壮年犯罪给予了比较多的关注,但对老年人犯罪关注甚少。但现实中由老年人引发的犯罪却屡见不鲜,并有逐步增长的趋势。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生存状态与目前提出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社会的建设休戚相关。因此,以老年人犯罪为切入点,探寻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论犯罪学的恐怖犯罪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恐怖主义”、“暴力恐怖犯罪”等概念不应是犯罪学研究的概念范畴 ,“恐怖犯罪”概念才能更准确地体现犯罪学的学科特点。在这个概念体系下 ,恐怖犯罪的内涵既不同于恐怖主义 ,也不同于刑法上的恐怖活动 ;它与一般暴力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和制造出了恐怖心理或恐怖气氛 ;恐怖犯罪的目的可以是多元化的 ,政治性不是恐怖犯罪的本质特征 ;恐怖犯罪既可以是集团、组织、团体实施的 ,也可以是个人实施的。  相似文献   

15.
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密切相关。帮会文化在形式上具有虚伪性,“侠义”的本质是私义而不是公义,在法治社会只能起负面作用;在价值理念上具有逐利性,“义气”的伪装不能掩饰其职业犯罪的根本性质;在思想根源上具有传统性,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家族主义理念。因此,必须维护经济竞争机制的平等有序,对传统文化去芜存菁,揭露“义气”“侠义”的真相,切断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文化营养,就是削弱有组织犯罪的社会资源。  相似文献   

16.
关于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没有消退可能的观点,在犯罪学界得到多数人的认同。但文章认为,青少年犯罪比例从1989年开始回落,到1995年、已从1988年的75.5%下降到56.9%。文章提请犯罪学界注意,到本世纪末下世纪初,随着我国青少年人口比例的大幅度下降,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也将大幅度下降。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8.
沈飞 《淮海论坛》2011,(2):26-27,22
徐州地区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交通运输发达,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同时,受历史上“尚武重义”的影响,民风强悍,暴力型犯罪一直较为突出。其中,以黑恶势力犯罪为主的有组织犯罪比较活跃,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受利益驱动,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和因素不同程度存在.逐渐产生了地域称霸型、农村宗族型、  相似文献   

19.
源流型结构是犯罪产生结构中较重要的类型之一 ,其包括人本源、经济源、意识源和制度源四类。权力出租、虚假登记和生产制假是从源头上滋生犯罪的几种重要表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和犯罪 ,要求准确把握腐败和犯罪的源流规律 ,从人的因素和社会因素抓起 ,建立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以抑制权力出租。同时要高度重视犯罪问题的全球性 ,在新世纪发扬“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治理、跨国合作”的方针 ,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与世界潮流相适应的“刑事源流学派”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犯罪是极为现实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刑法首要解决的应当是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自我升级的特点,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别。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不能成为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可见的时间范围内,人工智能的本质只能是工具,但又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异,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的工具,即“智慧型工具”。在“智慧型工具说”下,人工智能涉及犯罪的应对思路主要包括对技术的规制、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对无故意/过失的免责以及对人工智能致害保险制度的探索,无需以承认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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