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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艳 《党的生活(青海)》2013,(2):57-57
李某是省城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现年16岁。其所在班级在2012年6月的一天下午上体育课,教学内容是跳箱支撑跳跃。全班同学集合后,体育老师给学生讲解了动作要领,并进行了演示练习过程中,老师站在跳箱旁保护。当轮到李某跳的时候,他的右腿挂了一下跳箱,导致左臂落在护垫上受伤。他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臂骨折。在医院治疗50多天,花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多元?李某的家长前来咨询,问他的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中发生身体损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裁判的依据和尺度差别较大。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中面临着同乘人损害填补与行为人好意施惠的价值冲突,平衡运行人与同乘人的关系,合理分配责任承担,是解决该价值冲突与法律纠纷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3.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9,(9):48-48
【案例一】住在成都市城区的老张可算是个“老出租”了。5月7日,老张运气不错,送了一位远客,一天就赚了3天的钱。因收车较晚,老张为赶交车时间,车子开得比较快。没有想到的是,从一家歌城门前经过时,一位醉酒之人,突然横穿马路,醉卧路中。老张虽紧急刹车,可还是撞上了那位醉酒的人。事故发生后,老张赶紧报警,经交警认定, 相似文献
4.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特殊的侵权事件,这就是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处于不明确状态。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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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了规定,但仍未明确其责任的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划分是以因果关系为标准的,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是同一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单独有其中任何一方的侵权都不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且仅当两者结合时损害结果才会产生,反过来,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两个人以上侵权行为的共同结合。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不论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只要在损害结果与每一个侵权行为都不可分的情况下,就应认定为连带责任,在损害结果可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