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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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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是全国制定专项涉台地方法规最多的省份,因此研究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具有标本意义.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以创制性立法为主,实施性立法为辅;以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在立法技术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涉台地方立法巩固和发展闽台交流交往的成果;推动涉台事务管理迈向规范化、法制化;丰富了福建地方立法.今后福建省应当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以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为目标,先行先试开展涉台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2.
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对福建涉台地方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本文试着对今后福建涉台地方立法的努力方向进行了一些探讨,提出今后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应适时启动闽台关系综合性立法,深化、完善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充实、强化社会领域方面的立法,探索、创制文化领域方面的立法,落实、加强政治领域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强闽台两地人员往来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3.
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对于促进闽台关系发展乃至推动两岸合作都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新形势下必须加强福建涉台地方立法。《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明确赋予福建先行先试权,要求福建“健全涉台法律法规”。今后福建应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充分利用涉台地方立法空间,继续深化、完善经济领域方面的立法,充实、加强社会领域方面的立法,探索、创制文化领域方面的立法,落实、实现政治领域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强闽台两地人员往来方面的立法,适时启动闽台关系综合性立法。  相似文献   

4.
立法模式的选择对于立法具有重要影响。统一法典模式、分散的单行法立法模式和基本法与单行法结合的混合立法模式三者各有利弊。立法模式应依客观情形进行,决不能随心所欲。长期以来,福建涉台地方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顺应了规范和保障该地区涉台事务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其是成功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入深水区后,特别是在确保实现至2020年健全涉台法律法规战略目标方面,该模式明显具有局限性。因此,应与时俱进地重新思考更符合新时期闽台交流交往实际需要的涉台地方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目前,涉台立法具有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中央与地方立法并进、内容侧重于经贸领域、完整的立法体系尚未形成等特点。因此,涉台立法应遵循:一个中国、保护台胞合法权益、法制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四项原则。基于立法较政策有自身优势,可通过中央统一立法与地方先行先试等方式完善涉台立法。  相似文献   

6.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之治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态。为检验立法实效、提升立法质量,近年来立法后评估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一个显著的特征是专业的第三方开始逐步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并扮演重要角色,律师事务所即其中之一。专业机构的参与既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体现,亦是提升立法质量、保证良法之治的重大创新举措。本文通过分析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对《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透视律师事务所在推动地方立法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并总结其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经验。  相似文献   

7.
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要提高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有新的突破,新的发展,重视和建立地方立法反馈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8.
法制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已刻不容缓。由于立法理念落后、立法民主程度不足、立法监督滞后、立法主体素质不高等因素制约,黑龙江省立法工作存在重复立法、越权立法、部门利益倾向、缺乏地方特色等问题,今后应从转变立法观念、推进立法民主、开展立法后评估、注重修立并重等方面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9.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呼唤法制强有力的保护,需要法制的规范。充分发挥省级地方立法功能,制定鼓励、保护和规范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经济法规,对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方性经济法规切忌抽象、空洞,要对现实已经存在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明文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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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法治目标之一的“有法可依”基本实现。法律制定之后的另一项任务即是对立法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跟踪评估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所运用的方法是否正当、科学,直接关系到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结论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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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方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手段的地方立法由于各地方利益间的相互冲突而不能进行立法合作,致使区域经济各地方间存在恶性竞争等不利现象,使区域一体化迟迟难以实现。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行为发生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以长三角经济区域为例,将博弈论引入我国经济区域内地方间立法,可以建立创设性立法构架,指导其协作性立法。  相似文献   

15.
民族地方立法体系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民族地方立法体系的建构则是民族地方政治体系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内容。依据民族地方政治体系的不同表现形式,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分为民族联邦主体立法体系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体系两种基本类型,前者以俄罗斯为典型,后者以中国为典型。这两种典型类型的民族地方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它们建构的具体路径各不相同。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适应性是建构民族地方立法体系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16.
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2015年3月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范围内已有许多地方开展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赋予与行使的工作,但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失范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思想观念、机制体制、机构队伍等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扎实、稳妥推进立法工作,最大化用好地方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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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藏族习惯法价值目标一致,具体规则竞合较多,但多不冲突,且《民法典》承认藏族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因而能够有效地消弭其与藏族习惯法的冲突。《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涉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其能够柔性引导藏族习惯法,有效凝聚民族共识,增强民族向心力。各组织、团体应依托优势资源成立宣讲团,精研宣讲内容,特别注重《民法典》政治意义及相较于藏族习惯法的优势方面的宣传,以深入浅出、生动有趣的方式进一步引导藏族民众主动学习、运用《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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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制度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经济、专业性强等优势。实践中,我国行政裁决规则不完善,行政裁决范围不明确,裁决机关职权不明确,行政裁决程序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裁决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亦导致行政机关不愿履行行政裁决职能,使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基于此,行政裁决地方立法中,应当坚持实体问题宜粗不宜细、程序问题宜细不宜粗的总原则,明确行政裁决范围,规范行政裁决机关职权,健全、细化行政裁决程序,在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行政机关在裁决中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围绕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但同时也存在若干立法缺陷,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一是与《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是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存在若干缺陷;三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尚不完善;四是直接将批准机关列为被申请人不妥.  相似文献   

20.
《立法法》修订以来,山东省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地方立法体制机制的完善是实践的需要,也是发展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建立合理的立项机制、健全立法前评估机制、细化立法主体协商机制、制定立法质量保障机制、强化公众参与机制、优化立法监督机制,进而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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