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量日趋增多,这无疑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银行的贷款行为有其独特的风险性即债权风险,贷款展期的债权风险尤为突出。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在贷款到期之前,经借款人申请并由贷款银行决定可延长还款的期限。由于贷款展期本身就意味着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的债务,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允许延长偿还期限实在是在一种无奈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所以,其债权风险之大便不言而喻了。而贷款展期是金融部门,尤其是银行与借款的公民、法人之间经常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它…  相似文献   

3.
[案情]李某于1999年3月在某银行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1年,陆某为其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李某因无力偿还,银行要求李重新立据,即借新贷还旧贷,李答应。2000年3月18日,李将原来的本金和利息与银行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但这次银行和李某都未通知陆某参加。贷款再次到期后,李某仍没有偿还,银行遂将李某和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我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银行将贷款利息及罚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况。银行的依据是1995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内部传真形式下发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第7、8条的规定。该规定与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不准计算复利的司法解释相悖。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复利的规定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对复利部分法院是否应予保护?李艳平同志:  我们认为,只要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该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5.
双方协商约定利息转贷收息的行为是否有效?编辑同志:银行与原借贷企业经协商约定,将原借贷本金尚欠的利息转为本金计收利息,订立借款合同,同时由另一家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是双方所订利息转本金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所计复利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6.
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确有必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利贷是指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和典型的高利贷表现形式,民间又称“利滚利”、“驴打滚”;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变相提高利率,减少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货币资金;3.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法律对待高利贷的通常做法是,首先,将其作为民间借贷来看待,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其次,有一个原则,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规定有:1.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2.出借人借贷时预先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计息;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相似文献   

7.
[案情]1999年11月30日,灵璧县某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某、程某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某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1999年11月30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被告程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与贷款期限相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及程某均未向原告某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3年6月,原告某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  相似文献   

8.
一、借款合同担保的条件借款合同的担保就是指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组织将款贷给借款人.使用时,由借款人提出一定的物资或财产,或者由第三人对伤款人的银行债务向贷款方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或者由保证人代为向出借人还款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人以自己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保证的方式,既有信用担保的性质,又有物质抵押担保的特征.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入应当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这是fir#人能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组织借款的一种…  相似文献   

9.
民间借贷中的超额利息抵充本金的问题,存在着不同于现行规范的法律构成。对此,裁判实务中“当然抵充”的立场并不妥当。在同一本金债务的场合,该抵充的法性质为“提前清偿”或“抵销”;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为“抵销”。而对于未来债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原则上应禁止超额利息的抵充。就超额利息返还请求与抵充竞合的问题,应以“保护借款人对超额利息的自由利用”为基准,在单一本金场合认定返还请求优先,而在跨合同抵充的场合则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既存本金债权之时,超额利息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本金债权到期时起算;而当事人之间存在“抵充合意”的场合,时效则应从“合同终结时”起算。  相似文献   

10.
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宗债务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较高利息的,也有附较低利息的;有设定担保的,也有未设定担保的;有附条件的,也有未附条件的,等等。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先使哪宗债务消灭,便属于债的清偿抵充问题。这种抵冲次序的先后,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自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更要牵涉到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兹举例说明:甲企业与某银行签订3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合同借款50万元,月利率6‰,5月到期,到期后须支付利息3万元;第二份合同借款10…  相似文献   

11.
2000年4月15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因其从1997年7月至11月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所欠的借款本息。2000年4月28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将已到期的对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0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67500000.00元,应收逾期利息10391621.50元,应收催收利息5836379.50元,合计83727992.00元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2000年  相似文献   

12.
胡淑丽 《人民司法》2023,(11):56-59
<正>【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债权人与债务人于借款合同之外约定了利息,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晓且同意担保,保证人对利息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金额,可在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内予以扣减。  相似文献   

13.
目前,对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因审批不严或其他过错,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见解纷纭,做法各异。有的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受国家的特殊保护,即使有错,也不能承担经济责任,只能追究具体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有的人则认为,应根据银行责任的大小,适当减免其利息乃至本金,以示惩罚。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政府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此类情况,银行应以其自有资金及利润留成承担经济责任。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对借款本金所生的利息是否应和本金一样按比例收取诉讼费,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是固定不变的,而所生利息则随时在变化,很不稳定,因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由于货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原则,即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系通过让渡货币所有权获得要求银行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存款人银行账号上所显示的账面数额,系其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并非对账户中不特定货币享有所有权。基于此,因银行扣划存款人存款利息产生的纠纷,既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非返还原物纠纷,而是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6.
贷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在到期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时,借款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借款合同,用新贷款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贷新还旧是当前金融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少,尤其涉及到保证人责任问题,更是争议很大。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以有利于审判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福建省顺昌县谢蓉问:甲向乙借款,丙作担保人,借款于1993年11月8日到期,丙在借款合同上也写担保到此日止。借款到期后,甲如未于到期日向乙追款,过了到期日,雨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刊法律部答:担保人作担保,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时发生。即依照合同的规定,从债务人义务开始时起,担保责任同时发生。如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  相似文献   

18.
[案情] 2006年11月10日,霍玉芹作为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18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一方应于2007年3月9日偿还全部本金和相应利息;借款  相似文献   

19.
简要案情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11月28日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国华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主要约定因国华银行对达利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已作出或同意作出贷款、给予透支或其他银行授信,新业公司出具以国华银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担保契约,保证借款人遵照有关贷款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任何有关内容之更改规定,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若借款人违反协议之任何条文,或在清还欠款上有所延误,担  相似文献   

20.
案情1996年8月15日原告某银行常熟市支行与常熟市星东化工厂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常熟市星东化工厂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期4个月;同时约定,借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常熟市第二异型钢管厂作为一般保证人代为偿还。合同由原告和常熟市星东化工厂作为借贷双方盖章,常熟市第二异型钢管厂盖章。嗣后,因常熟市星东化工厂未能按约还款,自1996年12月16日至2001年8月23日原告向借款人发贷款催收通知书20份,其中在1996年12月16日的催收通知书上,合同外第三人常熟市大义镇星东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并确认:“同意村负责归还”;1997年1月1…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