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7):36-4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具有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的作用,故该资金负担有其他优先权利,必须保证该资金的完整性。当证券公司对其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相似文献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结算备付金…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应运而生,作为一部带有阶段性特点的法律,《证券法》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缺乏,《证券法》不可能尽善尽美。 一、关于禁止信用交易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 相似文献
6.
7.
《法人》2005,(6):78-78
证监会重罚北方证券近日,证监会称,鉴于北方证券严重违规经营,存在巨大金融风险,为维护证券市场及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委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收市后托管北方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证监会称,2005年4月4日,证监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再次重申杜绝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从事违规资产管理业务。结果,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北方证券近期存在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严重违规问题,为严肃市场纪律,对北方证券采取了行政处置措施。为落实责任追究,打击犯罪,证监会已对北方证券涉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相似文献
8.
9.
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极为普遍,危及到投资者的利益与证券市场的稳定。所以,在1998年12月终获通过的《证券法》明确禁止挪用客户帐户上资金的行为,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了分户管理的制度。但是,如何理解《证券法》的新规定?它与1...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8):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1.
3月22日,北京市建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从4月15日起,北京市的房产中介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时,划转买房人和卖房人双方的交易资金。 相似文献
12.
13.
券商经纪业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证券法》第129条,券商的三大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法》明确规定,这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并且将经纪业务列第一位。《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扩大了券商的业务范围,但经纪业务仍然列第一位。资金是券商的生命线,对其经纪业务也 相似文献
14.
15.
16.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5,(14)
[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第12号令[公布日期]2004.10.24[类别]民商法·保险[施行日期]2004.1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股票投资,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法规月刊》2005,(3)
(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51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19.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8):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