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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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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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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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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复制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音像复制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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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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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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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加强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音像制品(含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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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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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 第三条 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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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繁荣和发展音像事业.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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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4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公布2.自2011年4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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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第三条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一)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二)用于直接销售的;(三)用于研究、教学参考的;(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第四条文化部依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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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令 )号 ]第 2 2号令[公布日期 ]2 0 0 4 6 17 [类  别 ]行政法·文化、体育[施行日期 ]2 0 0 4 8 1[同时废止法规 ]1996年《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 ,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 (AT)、录像带 (VT)、激光唱盘 (CD)、数码激光视盘 (VCD)及高密度光盘 (DVD)等。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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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宗教印制品的管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印制品,是指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记载或者阐述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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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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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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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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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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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放区等城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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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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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拨款,其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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