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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规定范围内的道路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以及随车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和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车。 (二)外来驾驶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  相似文献   

5.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港口管理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管理费”的内容。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政府交通办’修改为“市交通局”。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相似文献   

7.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  相似文献   

8.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第四条修改为: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 (二)机动车性能检测。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  相似文献   

10.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建设用地计划应  相似文献   

11.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分。 “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  相似文献   

12.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相似文献   

13.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违章抄告,是指值勤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对本市的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予以记录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执法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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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县的乡镇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 乡镇船舶中从事田间农业生产的,为农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企事业自用)的,为运输船舶。 第三条 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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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2006]第2号令[公布日期]2006.1.12[类别]经济法·交通[施行日期]2006.4.1[同时废止法规]1996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1995年《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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