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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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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2.
(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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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9年新修改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10月21日颁布实施,相对于原2004年《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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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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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发展和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就业前的高等、中等、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非职业技术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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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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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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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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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 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管理,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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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立红十字会,并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建立红十字会,并可以根据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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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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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区、县、乡、镇、街道、村等名称; (二)山丘、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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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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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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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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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放区等城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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