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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进行编纂的,在国法大全中,《法学阶梯》是体系性最强的编纂成果,其采用了罗马化的希腊技术对法律材料进行组织,无论从总体架构上还是概念的构建上都较为系统。“盗窃”专题编纂体例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堪称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各专题中的典范,从罗马法学家的方法论入手对《法学阶梯》“盗窃”专题编纂的内部逻辑进行考察,是一种检视罗马法文本的恰当视角,能够使我们避免陷入以今喻古的误会,并提供了合格的文本理解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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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尤斯、其《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首先研究盖尤斯成为顶级法学家意味的罗马帝国法学的行省化,然后研究其<法学阶梯>的优点和巨大影响,最后研究盖尤斯<法学阶梯>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法学作为最古老的学科之一为其他学科提供过范式;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盖尤斯<法学阶梯>的接受主要体现在结构上,在内容上两者很不同;盖尤斯<法学阶梯>对现代西方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影响主要通过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进行. 相似文献
3.
在《优士丁尼之前的法典编纂研究》一文中,笔者已研究了从共和末期到优士丁尼时代之期间的法典编纂思潮与实践,不妨说这一研究是本研究的预备工作。真正以整体的面目留给后人并产生巨大影响的,是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本文拟对这一编纂的过程以及特点进行研究,以给今人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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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模式的传播与变形小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序论
<法国民法典>被称为法学阶梯体系.事实上,不能把这一描述理解为<法国民法典>具有优士丁尼钦定教科书的"人"、"物"、"讼"结构,这是一种被J.1,2,12宣称的结构,而是应理解为它遵循了<法学阶梯>隐含的结构:即人、物和取得物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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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已得到一定的研究,但对于优士丁尼之前的法典编纂则尚无研究。通过深入考察罗马史和罗马法史,可以证明,法典编纂是长期存在于罗马法学圈中的思潮与活动,它受到希腊哲学的很大影响。共和时期和西罗马帝国时期都有持续的法典编纂的实践,它们为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提供了基础和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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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哲学不同于民法哲学,前者是对民法中包含的哲学范畴及其对民法的影响的探讨,后者是对民法中的元问题的探讨。罗马私法采用了众多的希腊哲学概念,尤其采用了斯多亚哲学的概念,通过这样的采用,罗马法实现了自己的理论化、原则化、体系化、人道化。这样的采用部分体现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于11个问题的规定中,它们是本文的研究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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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68-81
在奴隶制度还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事实背景下,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里自始自终贯彻了“有利于自由权原则”这根红线。他首先在理论上确定了“奴隶制违背自然法”的理念,然后通过各种立法手段尽可能使更多的人出生即为自由人,并尽可能使更多的奴隶获得解放。这体现了奴隶制法的立法者在法律限度内为尽量减轻不公正现象和保护弱者利益做出的努力。 相似文献
8.
西塞罗的《地方论》产生于公元前44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首先,它是一个经典的法律文本,前承《十二表法》,后启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反映了共和时期的罗马法,而我们常用的优士丁尼罗马法属于帝政时期。由于《地方论》的这一独特价值,它多次受到后人的专门研究,例如荷兰学者F.G.v.Lynden的《图留斯在〈地方论〉中阐述的法理学解释》(Interpretatio Iurisprudentiae Tulliannae in Topicis Expositae,Lugd. Batav.1805)、法国学者Gaston Francois Marie de Caqueray的《对包含在西塞罗作品中的私法段落的说明》(这本601页的书花了90页论述《地方论》中的私法问题)、意大利学者Giuliano Crifò的《西塞罗〈地方论〉的法律解读》。其次,它是一个修辞学—法学文本,保留了对产生于大希腊(现今的意大利南方)的法庭演说艺术的说明。修辞学即公开演讲之学,首先运用于法庭上的辩护和控告,后扩展运用于政治活动。西塞罗是把希腊的修辞学罗马化的作家,他的早期作品如《论演说的分部》、《论演说家》、《论寻找》... 相似文献
9.
作为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在罗马法中应用广泛,其法律制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构建。其中,保证之债的从属性、保证人的追索权、抗辩权等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优士丁尼在进行《民法大全》编纂时即将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要式口约规定于《法学阶梯》的债法部分中,这样的立法例被包括意大利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所继承。延续罗马法的传统,我国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应将保证作为一种有名合同重归于合同法分则。这不仅有利于梳理现行关于保证的规定并进行完善,也能够进一步明确合同法总则规定与保证合同之间的关系,实现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1):1-25
西塞罗的《地方论》产生于公元前44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首先,它是一个经典的法律文本,前承《十二表法》,后启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反映了共和时期的罗马法,而我们常用的优士丁尼罗马法属于帝政时期。由于《地方论》的这一独特价值,它多次受到后人的专门研究,例如荷兰学者F.G.v.Lynden的《图留斯在〈地方论〉中阐述的法理学解释》(Interpretatio Iurisprudentiae Tulliannae in Topicis Expositae,Lugd. Batav.1805)、法国学者Gaston Francois Marie de Caqueray的《对包含在西塞罗作品中的私法段落的说明》(这本601页的书花了90页论述《地方论》中的私法问题)、意大利学者Giuliano Crifò的《西塞罗〈地方论〉的法律解读》。其次,它是一个修辞学—法学文本,保留了对产生于大希腊(现今的意大利南方)的法庭演说艺术的说明。修辞学即公开演讲之学,首先运用于法庭上的辩护和控告,后扩展运用于政治活动。西塞罗是把希腊的修辞学罗马化的作家,他的早期作品如《论演说的分部》、《论演说家》、《论寻找》、《布鲁图》都致力于这一方面,《地方论》对这些早期作品做了一个萃取,以短赢得其价值。但铺陈过少也导致其难解。最后,它是一个经典的逻辑学文本。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奥斯曼帝国的崛起隔断与希腊的文化联系,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湮没之时,西塞罗的《地方论》由于波埃修斯(480—524)写的《西塞罗〈地方论〉评注》保留下来,成为当时的欧洲人获取亚里士多德的《地方论》包括的逻辑学观念的工具,并得到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进行的研究。由于内容的多元,翻译这一短短的文本是极为困难的工作。对于既有的西文译本,大体上说是这样:文学者的译本法律方面漏洞百出,法学者的译本在修辞学和逻辑学方面又漏洞百出。我们的这个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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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对古罗马法学著作和近现代法典结构体系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学著作 优士丁尼以罗马法史作为他的法典的开篇。因为“起源是一切事物的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历史对于问题的理解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优士丁尼以一位公元二世纪的法学家彭波尼(Pomponio)的文章作为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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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文艺复兴运动的隆隆之声,在传统的注释法学和评注法学之外生成出一个智识志趣与理论目标相异的"人文主义法学",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总体上看,人文主义法学派(至少法国布尔日法学派)在学术上的根本倾向和关怀不再是评注法学派所崇尚的实践法学,而把他们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罗马法文献(主要是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校勘、整理与评释,澄清《国法大全》版本中的讹误。同时,他们也开始在法律上倡导"本国化的人文主义",研究、整理、出版本国的地方习惯法,试图对成文的习惯法予以评注,从中引申出一般的原则,而且在新的法学方法论和逻辑技术的支持下,从事"对罗马法素材的重新系统整理"和近代私法体系的构建工作,为成就近现代法典编纂的伟业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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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在大陆法系民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最具深远意义的事件莫过于11世纪以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由此开始,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of Justinian)以及罗马法学重又占据主导地位,并使得中世纪末以来的西欧法律文明渐呈一种世俗化、理性化的发展趋势。也许正如梅特兰所说,历史是一张无缝之网,尽管欧陆法律传统历经"古代"(ancient)、"中世纪"(middle ages)和"近代"(modern)的漫长发展过程,但事实证明西欧两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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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民法(典)体系构造两种基本模式之一的《法学阶梯》体系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开创的。就实体法部分而言,这种体系表面上体现为以无体物为支撑的"人—物"式结构,实质上其核心为"取得方式"。"人—物—物的取得方式"才是《法学阶梯》体系的本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阶梯》体系为16世纪少数人文主义法学家所发现,"取得方式"成为他们对市民法进行体系化重构的工具。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的取得方式为纲的现代《法学阶梯》体系可以作为建构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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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以第19章专章规定了占有这一重要制度,虽然仅有寥寥数个条文,但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占有、彰显物权和推定权利等却具有重要功能。该章的部分条文仍然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物权法》并未对作为占有基本效果之一的时效取得制度做出规定,这一立法空白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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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财产法中,逆占有制度为一项重要制度,用以惩罚怠于行使权利的所有人及令长期对财产为用益的占有人取得产权。此与大陆法系中的时效制度,无论是消灭时效还是取得时效均有共通之处,然又有异于此。本文就逆占有制度与消灭时效及取得时效分作比较,以明其异同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