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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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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2,20(6):98-102
民法调整对象作为一个内涵不确定、变动的学理概念 ,本不应直接规定于民事立法之中 ,但在我国由于受到特定的法学知识背景、社会经济现实及哲学思维等影响而被载入《民法通则》。不可否认 ,这个学理概念法律化对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科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 ,其对民法所包含内容的囊括已表现出了困窘 ;同时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 ,将调整对象写进民法典亦非通例 ,以期达到法典在形式上的完美和及时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因此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里 ,不宜沿袭现行《民法通则》第 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之规定 ,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相似文献   

3.
佟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渊源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对佟柔先生民法思想总体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著名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从前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特别是民法观、前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中国民法对苏联民法的发展和民法与经济法的激烈冲突以及本人著述的角度,对其渊源进行考证,并予以评析.  相似文献   

4.
本文探讨了大陆系主要国家民法典的理论渊源。作者认为 ,德国民法典创立的潘得克吞体的总则部分掩盖了“人法”的价值。作者提出的我国民法典基本结构包括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大部分。在此基础上 ,作者还对我国民法典的若干基本制度提出了框架性意见  相似文献   

5.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6.
7.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二者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我国的"商品关系说"遵循了前苏联法的逻辑,即从价值规律出发来阐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历史条件下采纳这两种学说,是民法学界为在实质上为民法赢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商品关系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历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来评价该学说,学术批评才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  相似文献   

8.
李茂年 《现代法学》2002,24(5):83-90
民法典是民法形式理性的必然 ,它应当体现民法的价值理性。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要做到符合民法的价值理性 ,在体例上应采改良的“现实主义” ,即基本采用现实主义体例 ,但又要汲取理想主义的思想 ,强调人格权的保护 ,以理性的民法典充分体现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的灵魂 ,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  相似文献   

9.
朱庆育 《中外法学》2010,(4):485-504
@@ 引言(一)问题经过17世纪这一"自然科学时代"(Naturwissenschaftliche Pefiode)[1]的洗礼,身披厚重传统外衣的法学(Jurisprudenz)借助一般化(Generalisierung)与体系化(Systematisierung)技术,终以科学理性的全新形象盛装登场.(2]19世纪,历史法学派更是造出"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3]以显示自身在科学家族的登堂人室.对于近代法律科学取得的成就,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指出,唯其具有"形式性的性格".[4]其中,<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Ausklammemng)之数学技术,[5]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性追求演绎得淋漓尽致.  相似文献   

10.
赵金龙  郑薇 《法学评论》2005,23(5):103-108
当代民法的特征主要体现于民法的部分调整内容独立化、民法对人身权益的重视、民法国际化趋势、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变化以及民法渊源等诸方面,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无疑应体现这些特征。  相似文献   

11.
一部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应该是现代商品经济与法律文明和谐结合的精美产物。作为法律文化分支的民法文化应该通过民法典表现出来,但并非任何一部民法典都能表现出这种民法的文化来。如果一部民法典没有民法文化价值的体现,那么这部民法典只能是徒具形式,或者说是不成功的。要看到民法文化对制定我国民法典有价值的启示,期望理想中的现代民法文化可以在民法典中最终实现。因为民法典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还应有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12.
一部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应该是现代商品经济与法律文明和谐结合的精美产物。作为法律文化分支的民法文化应该通过民法典表现出来,但并非任何一部民法典都能表现出这种民法的文化来。如果一部民法典没有民法文化价值的体现,那么这部民法典只能是徒具形式,或者说是不成功的。要看到民法文化对制定我国民法典有价值的启示,期望理想中的现代民法文化可以在民法典中最终实现。因为民法典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还应有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13.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3条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在研究了人身关系在我国民法史上的存在形态及比较了前苏联、中国和西方主要国家有关人身关系的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我国在人身关系的理解上遗漏了主体资格问题,将“人”仅仅理解为人格权,并进而导致了这种关系的重要性的降低,造成了其在立法相关条文中被后置于财产关系。作者最后指出,人身关系应包括人格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三类关系,并进而建议对民法典总则编建议稿第3条做出人身关系前置的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4.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27个苏-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  相似文献   

15.
“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国栋 《北方法学》2009,3(3):37-40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对民法学界关于这一限制语存在的当否问题的证成研究和证伪研究两方面进行疏理,进而启发学人的思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已于 2 0 0 2年 1 2月 2 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这标志着延续了 50多年的中国民事立法活动终将结出实际的成果。为配合民法草案的讨论、修改 ,法律出版社于近日出版了《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 )一书 ,该书收录了从新中国建立至 1 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为止我国立法工作者制定的民法草案 96个 ,是一部填补我国民法研究空白、极具史料和文献价值的作品。  相似文献   

17.
民法的理念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柴振国 《河北法学》2005,23(8):13-19
民法的理念是民法典的灵魂,一部好的民法典,必须深蕴着完美的民法理念,而完美的民法理念及运行又建立在适合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之上。但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礼治社会”、“乡土社会”的特点,以及建国后形成的社会主体一元化、权利结构国家化、社会关系身份化的社会结构特征,目前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制度建设。因此,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对我国目前的社会基础与观念进行再造与更新,应逐步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至少要同这种社会基础再造与观念更新同步进行。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过程,就是中国民法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空问的历史过程,也是民法挣脱公法的束缚争取其独立地位的过程,而1986年<民法通则>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正是这一艰苦斗争历程的辉煌成果.它不仅为中国民法在其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1999年新<合同法>的制订,扫清了最为主要的立法障碍.但是,导致早期经济法理论崩溃的决定性力量,是迅猛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之社会实践本身.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模糊并扩大了调整对象范围,进入了大量的公法规则,有可能为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订再度形成新的障碍,这一障碍的克服,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19.
对4大洲、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3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以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20.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和本质要求 ,私法具有内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种治理机制。私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它们共同构成了私法自治的基础。现代私法并没有被社会化 ,自治仍然是私法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私法自治的精神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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