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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到几个关键法律问题。第一,危急疾病患者向医院表明自己要接受医疗服务的意思并且这种意思传达到医院,患者和医院的医疗合同即告成立。第二,手术同意单本质上是知情同意书。第三,知情同意权应由患者行使,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第四,医院在患者家属拒签手术单的不实施手术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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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签字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由于我国现今法律法规未能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之间的关系 ,使得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随着医疗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我们有必要尽快地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及医院免责之间的关系等五个关键性问题入手对两者的关系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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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随着人权运动、医患关系的变迁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发展起来。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立法上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利的重视,但我国目前关于知情同意的立法仍不完善,且知情同意理论在我国实践中遭遇困境,完善立法和解决实践困境,从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成为研究知情同意理论之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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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今法律法规未能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之间的关系,使得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随着医疗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我们有必要尽快地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及医院免责之间的关系等五个关键性问题入手对两者的关系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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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医患矛盾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由于医患关系在现今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医患双方的矛盾已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作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手术同意书,本应是减少摩擦的“润滑剂”,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反而引发了医患双方更多的矛盾。我国手术同意书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医患双方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清。针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有合同说、风险承担说、授权委托说及知情同意说等多种学说。本文针对这些学说进行具体分析,并且着重分析了其中的合同说与知情同意说,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一方面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另一方面正确的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承担范围。最后在知情同意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现行手术同意书从主体、标准范围、方式和例外情形等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可以使该制度更趋合理化,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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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理论中医生说明义务的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医疗损害赔偿范畴内的知情同意理论是从医患关系之利益依赖模式为基础而建立的 ,具有医学伦理和医疗法律、消级性和积极性等不同层面的功能。知情同意作为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整体性 ,可构成责任基础和权利请求的独立根据。而知情同意范畴内医生说明义务 ,应以其作为有效同意之逻辑前提为宜 ,将“知情同意。作为一整体性独立义务施加于医疗机构。医生的说明义务履行充分性的判断应以理性医生标准为基础 ,并充分平衡病人标准对病人利益为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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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医疗过失侵权诉讼中,为了体现行外人士对医疗这一专家型行业的尊重,医疗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知情同意诉讼,虽被归入医疗过失侵权诉讼,却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医疗领域——诊断治疗——的情景。知情同意的独特性改变了专家证言在诉讼中的格局。在知情同意诉讼中,医疗专家证言的参与度和重要性遭到削弱。以患者为取向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意味着法律的关注点已从"专家"整体转移到"患者";对"医学判断"所管辖领域的精细分割也说明,医疗专家证言只应在证明医疗信息的感知和启用"医疗特权"上有应用价值,医疗信息的实质性判断已让位于一般人知识,而且对"医疗特权"的严格控制会缩减医疗专家证言的适用空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选择影响到医疗专家证言和患者证言的地位变化,尽管存在"事后诸葛"效应,为了与知情同意法则之主旨相匹配,主观化的因果关系应是前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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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知情同意一般分为四个环节:告知、知情、同意、签字。其中,"签字"是知情同意的最终行为方式。由于其在具体实践中常受到告知方式、理解能力、意识状态、法理缺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突显出它的复杂性。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将知情同意引入,并逐渐由医师执业道德范畴过渡到了法律规范的范畴。知情同意在我国发展的几十年中,最为典型的形式就是术前签字制度。文章将集中对患者不予签字同意进行分析和阐述,并从一般状态、患者或近亲属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及紧急情况三个方面提出笔者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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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在于个人信息自决权。在大数据时代,模糊的个人信息内涵导致知情同意机制流于形式,僵化严苛的知情同意原则难以适应维护公共利益和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应从“自我控制”模式转向“社会控制”模式,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风险评估构建个人信息综合治理体系,与此相对应,知情同意机制应从前端、静态转向动态、灵活。革新传统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机制并非舍弃知情同意原则,而是在坚持知情同意机制价值操守的前提下优化知情同意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匿名化规则,健全“同意规则”,细化知情同意豁免规则,实现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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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是适应现代医学目的和医学模式转化的医学伦理基本原则。随着医疗法治的进步,知情同意已被赋予法律意义而成为了现代医患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需要尊重知情同意的法律规范及其相关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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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62-75
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作为一种倾向性的默认规则,该分句是对信息主体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调和,也是在知情同意框架下通过助推的方式促成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它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设置突破基于知情同意的“个人控制”模式,拓展了信息处理者自主处理个人信息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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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医疗过失侵权诉讼中,为了体现行外人士对医疗这一专家型行业的尊重,医疗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知情同意诉讼,虽被归入医疗过失侵权诉讼,却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医疗领域——诊断治疗——的情景。知情同意的独特性改变了专家证言在诉讼中的格局。在知情同意诉讼中,医疗专家证言的参与度和重要性遭到削弱。以患者为取向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意味着法律的关注点已从“专家”整体转移到“患者”;对“医学判断”所管辖领域的精细分割也说明,医疗专家证言只应在证明医疗信息的感知和启用“医疗特权”上有应用价值,医疗信息的实质性判断已让位于一般人知识,而且对“医疗特权”的严格控制会缩减医疗专家证言的适用空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选择影响到医疗专家证言和患者证言的地位变化.尽管存在“事后诸葛”效应.为了与知情同意法则之主旨相匹配,主观化的因果关系应是前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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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制度在急危患者医疗知情同意中的应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患者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医患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完善我国的医疗知情同意,尤其是急危患者医疗知情同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在法律上对于急危患者知情同意如何保护,以及在患者医疗知情同意与生命冲突时,作为医生应如何选择进行了研究。本文试图运用紧急避险理论对医生救治急危病人的法律责任的免除,急危病人生命的保护提供思路和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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