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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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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法人体系的序列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的私法视角下、交易场合中,法人与自然人一律平等,皆为无差别的“私法中的人”的思维不同,在历史观中,“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具有法社会学意义的两大法人“模型”。两模型之角力,体现为不同的法人类型通过消长其“社团性”,调整团体与团体成员各自就法人财产进行支配的“法律上的距离”,而排列为与其公、私域属性相适应的,促进社会整合的法人类型序列。在历史上这可呈现为各法人本质学说流派的论争,在当代则反映为某些民法典中,不同社会功能法人类型的财产权强弱之差序安排。最终这将促使民法扬弃对法人的狭隘私法定性,正视与回应法人跨越公、私体制的“复合人”特质,进而也提高民法应对社会分化与转型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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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为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方法。而作为私法法人的再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最重要的分类,以成立基础为标准。本文将从财团法人的起源、财团法人的功用、财团法人的概念、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的成立要件以及捐助财产的归属和财团的消灭等方面介绍财团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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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产法角度而言,对于宗教财产的定位和研究,更突显一种以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为导向的宗教财产规制模式。宗教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归属问题)不再成为宗教财产规制的首要问题。从维持宗教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与保护其使用者群体的使用利益而言,公产法的解释与建构,比单纯的考虑将宗教财产纳入社团法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财团法人所有的财产,依靠所有权理论的解释,无疑具有更大的优势。我国的宗教财产立法的传统和现实以"重在管理,回避所有,强化监督,保障使用"为基本特点,现行宗教财产法律规制也更接近于公产法上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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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只能获得财产上的赔偿。同样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制度下是否能获得合理充分的保护是值得质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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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早在古代罗马法中,虽无法人的概念,但是法人的雏形已初露端倪。罗马法可以说是一个人性张扬的时代,从其立法体例上便可以看出,开篇即为“人”法。但是.“罗马人从来都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在现代法律工作者看来,‘人’这个词是指任何能够行使及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①《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juristischePerson)概念,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②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同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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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4):15-21+55
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辩证法的原理、观点和方法,通过反思世界范围内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论战,结合自然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法律人格、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并借鉴罗马法人格学说和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理论,对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首要的核心要件的完全法律人格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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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法通常把法人的财产称为法人的独立财产。即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也就是指由法人组织所独立所有(或经营)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并非渊源于罗马法,这不仅因为罗马法贯彻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思想而排斥了团体作为主体的存在,而且因为在当时罗马宗法社会条件下,很难产生出既脱离家族又完全脱离个人的团体的财产。实际上,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度发端于古日耳曼法的“团体总有权”,根据“总有权”制度,财产所有权中的管理和处分等权能属于团体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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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人与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而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双方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基础。本文主要讨论自然人、法人、非完全法人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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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但合伙的有关法律问题仍不够完善。为此,本文拟就合伙的法律问题略谈一二。(一)合伙立法例目前,就世界各国和地区来看,合伙有两种意义:其一,指合伙契约;其二,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非法人团体。从主体角度出发,把它归入民事主体编,使之成为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还是从契约角度出发,把它纳入债权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侧重于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随其历史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大相径庭。罗马法认为,自然人是唯一的法律主体。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相约定各自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的契约。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意契约的一种规定于债法,不承认合伙是一种稳定的团体,合伙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大陆法系各国对合伙内容的规定,虽各具特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