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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隐名代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我国立法却对此放弃了必要的规范,使其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认识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不同的运行机理,审视隐名代理与行纪关系不同的法律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隐名代理的法律规范,是本文研究的三个重点问题。  相似文献   

2.
代理授权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将直接影响到代理行为的效力。本文通过对与此相关的两种学说的分析,为我国代理立法的完善提出了有益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本人承担。代理授权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将直接影响到代理行为的效力。本文就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关系日趋增多,国际代理法律冲突问题日益彰显。在解决国际代理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不同模式和做法。本文拟对两大法系立法实践进行比较,以期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国际代理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5.
董学立 《法学》2006,(2):61-66
无权代理法律制度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使得对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轻视表见代理而偏重狭义无权代理的倾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相对人之善意、恶意为标准,对无权代理进行类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以表见代理制度为重心的无权代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张红 《河北法学》2004,22(10):51-53
由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是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辅助方式。确定代理关系各方的权、责是代理制度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报关代理是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作为为专门事项设置的代理,其权责的分配,有关专门法作了不同于一般代理制度的特别规定。通过分析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区分报关代理和其他代理法律制度,阐述报关代理这项特殊的代理制度形式和特点,一方面在实际报关代理活动中便于确认代理关系各方的权责;另一方面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认识不同代理制度各自权责划分,从而丰富我国代理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代理授权行为法律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海峰 《法律科学》2002,36(5):83-89
代理授权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将直接影响到代理行为的效力。在与此相关的各种学说当中,主张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因性理论更具有可采性。在制定民法典时,建议以其作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8.
论表见代理     
作为私法自治原则扩张的代理制度,不仅可以扩张和补充自然人的民事能力,而且为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经贸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设计。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不同,将其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它们共同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前者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本人(被代理人),既本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后者非经承担,本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对于无权代理人课以特别之责任,以达到维持代理制度之信用,谋求交易之安全。  相似文献   

9.
香港货运代理业务发达,而香港法律对于货运代理业务的调整也相对完善.在介绍并分析香港普遍适用的标准货运代理条款的基础上,引用大量英国和香港案例对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业务中所扮演不同角色时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另外还就货运代理人的收费、费用抵销以及留置权、运输危险货物和对货运代理人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票据代理实质要件代理权的缺失或不完整构成了票据代理实质瑕疵,即广义上的票据无权代理。由于票据代理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殊性,民事代理上的相关规则不能在票据无权代理时简单套用,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提供足够细致明确的规则,导致了很多争议。本文着眼于票据代理制度的特殊性,对票据无权代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为无权代理最为核心的内容。尽管中国无权代理尤其是狭义无权代理的理念似与德国法同出一辙,但在具体的无权代理类型上,德国法对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远较中国法精细和谨慎,如中国民事立法对无权代理人单方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以及复委托代理等的法律后果或缺乏相应规定或作出的规定过于粗糙,这些均反映了法学界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研究的不足。  相似文献   

12.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   

13.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是英美代理法中特有的制度,集中体现了两大法系在代理制度上最为精髓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对促进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现实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不无意义。本文详细阐述了“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的内容,并集中从理论上比较分析了这一法律制度本质所在和法统所系,进而勘查优劣,结合我国情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因具有主导性、经常性,成为我国商事交易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尚存空白,这样的立法现状不仅有碍商事代理制度应有功能之发挥,同时也对商事代理的实务运作造成了混乱。本文拟从制度理念方面对商事代理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性分析,并对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校园代理中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新事物层出不穷,其中"校园代理"的出现和当代大学生息息相关。本文从校园代理的法律意义开始,将校园代理划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部分讨论,继而浅析了涉及校园代理区别于其他代理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最后得出校园代理中相关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7.
从出口代理纠纷的审判实务出发,就出口代理与连环买卖的甄别、以收汇为付款条件的条款的效力、"外贸掮客"的法律地位以及外贸企业是否尽到代理义务的尺度把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并力求从合同的约定与签约的过程中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对于以收汇为付款条件的条款,在买卖合同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对于外贸掮客,应视不同案情作不同区分。最后就衡量外贸企业是否尽到了代理人职责提出可操作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英国商事代理制度述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正> 商事代理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商品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它的广泛推广和适用,不仅简化了人们之间的各种交往,同时促进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有序发展。 代理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度中有着不同的内涵,英国商事代理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又有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特点。为了增强对英国商事代理制度的进一步了解,并期望对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某些借鉴,兹就英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运作规则作一些简单考究。  相似文献   

19.
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20.
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1900年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第一次在他的条款中确立了法人制度和代理制度。过去,我们的教科书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并列分述,是沿用了苏联的先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法典、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也都是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分别成章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章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即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安排在一章。我们认为,这样编排是很科学的。一种制度,一种关系,不论其地位轻重,内容多少,只要独具一格,就要分立成章,显示其相对的独立性。然而,代理不过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首先,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的目的,就是要其代替自己去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制等等,都要以法律行为各条规定作为自己的准则,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是代理的前提。《民法通则》这样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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