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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法治路径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在农地征收实践中相关农地征收法律制度日益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不仅造成无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导致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频频受损,继而不断引发、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在农地征收中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探寻农民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不断完善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成为必需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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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美国农地征收的制度框架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农地征收中制度的宪法准则与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并针对我国当前在推行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农地转征收制度的不足,借鉴美国农地征收制度的一些经验,对我国农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与重构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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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征收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不规范,征地不仅会造成财富的损失.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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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既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也涉及其组织成员的利益。正确界定征地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完善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法律责任制度和纠纷处理制度,对我国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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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受偿主体及农地发展权归属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以及补偿的标准等研究较多,而对征地补偿费受偿主体及农地发展权归属研究较少,尤其是农地发展权,其主体是农民集体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理论研究鲜有涉及。该文提出在土地征收中,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独立的征地补偿费的受让主体,并且土地发展权归属农民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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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征收有强制征收与自愿协商征收两种模式。强制模式下,地方政府单方主导征收、不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强制剥夺其合法土地权利、住宅不予单独补偿、未经补偿即先行征收,追究不服征收人的法律责任,凸显国家权力。自愿协商模式下,政府就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风险评估等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农地住宅先补偿后征收,让渡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改善了被征收人的生活生存条件,国家征收公权力得以维护。未来的农地征收立法,应在公正合法补偿前提下,在坚定不移完成既定征收目标的同时,增加被征地补偿方式,固定土地价值增长收益分成比例,增加被征地农民个人收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完善国家与被征收人共赢的自愿征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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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所有权转让与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农地规模经营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动力。依据当前国家政策和法律,国家通过强制征收制度垄断了农地所有权交易市场,农地产权的自由交易仅限于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证明,这种二元交易机制导致效率和公平双重损失。该文提出,深化农地市场改革,重在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各种形式的利益侵蚀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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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108-112
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实现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问题,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创新农地金融迫在眉睫。我国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属性的完整性,限制了农地抵押权能的发挥。当时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出于该制度不利于保护集体成员权、不利于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保护国家耕地的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农民主体身份的多元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不断弱化,农业规模经营开创了农业经济的新局面。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合乎法理的,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应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以实现物权;重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束";修改相关法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建立配套制度,以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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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存在三大局限性:土地关系混乱;土地平均分配后果严重;土地难以有效流转。根据国情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产权明晰原则、家庭经营原则、适度规模原则、土地有偿流转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废除农村土地事实上的国家、集体双重所有的现行农地制度,实行公田和私田并举的新型农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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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意识形态的认识与经验的不足,与其他产业领域的改革相比,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为了进一步改革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解放农村土地的生产力,特别是化解农民权益与农地权属的矛盾等问题,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除了需要进行稳定角度的考量外,还需要以创新的法律思维探索立法,以保护适合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避免产生农地流转“大跃进”式的推广模式,充分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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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农地征收中的利益分配现状,在结合马克思地租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农地征收利益分配机制的现实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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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地征收中如何保障被征迁人利益的具体操作程序方面,如农民对最新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反映意见渠道不顺畅、村委会的操作程序不恰当等。应尝试征地拆迁安置途径多元化,同时保证安置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征地人的利益不受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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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变革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重视和保障农民的农地产权。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农地收益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界定不合理以及农民土地产权的缺失,导致违法征地现象严重,土地交易成本昂贵,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此,政府的改革重点应是保护农户土地权利,特别是农地使用和处置权利,实现更合理的收益权界定,以及让农户获得产权增值的成果。从而切实做到让农民"有权可依、维权可行,违权必究"。真正建立维护农地产权的制度保障,贯彻中央精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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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征收可定义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强制性取得国家以外主体财产的主权性法律行为。公益征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且必须因公共利益而发动。因此,这一行为具有主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对抗一切国家以外主体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