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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27-30,70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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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警群体性事件是指公安机关直接成为冲击目标或者直接由公安机关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民众对警察的不满和不信任.这是由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不力,群众缺乏安全感,警察执法不公,引起群众心理失衡,地方政府滥用警力,造成警民对立而造成的.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需要转变思路,从被动处置转为积极预防;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社会安全稳定;面对现实,制定群体性事件预案;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好信息公开,引导舆情走向;处置时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慎用强制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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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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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脸支付、换脸App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于识于人脸识别技术、个人信息收集等问题的关注;而随着“徐玉玉案”“Cookie隐私第一案”“狼牙山五壮士案”“钱锤书书信案”的发生,隐私权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死者名誉权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信息社会,每个人都成为玻璃球中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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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6):38-44
2011年发生的“高速不雅照”事件,引起了舆论关于“电子眼”与个体隐私保护的争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诸如非法窥视、监听、披露私人活动,非法收集、使用、公开私人信息,非法搜查、监视、监控私人空间等现象非常普遍,但人们更多关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制约和防范国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法治价值。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05年启动了立法程序,这种通过从政府掌握的私人信息的保护入手是一种重点突破的做法,立法内容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政府机关的规制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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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关系到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执法工作的成败。强调并研究证据问题,可以提高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意识,解决证据收集与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证据效力问题,强化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与处置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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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但又具有收集上的不可控性与不可更改性等特点。因此,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总体趋势下,应当特别关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避免非法收集和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以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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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65-70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机关在搜集案件线索中开始利用各种数据信息,但同时也存在侵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保护者,侦查机关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使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内外部的法律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民利益与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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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和滥用。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刑罚的方式来督促那些合法收集、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主体重视保护公民个体信息,最大限度规避侵害个人信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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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中,事件参与者出现的负性抵抗心理容易使公安机关宣传信息力度减弱、扭曲、变形,转向。为此,本文在研究事件参与者负性抵抗心理及其行为表现的基础上,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增强宣传者影响力、科学设置宣传内容、合理运用宣传手段等对策,降低、消除参与者的负性抵抗心理,使公安机关宣传工作效果最大化,达到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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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义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75-80,85
治安警情公开是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警务知情权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治安警情公开的范围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对于哪些治安警情该公开,哪些不应公开往往把握不够准确,容易出现公开内容不当、公民个人信息外泄等问题,使公众无法及时获取警情信息,进而激化警民矛盾。因此,进一步明确治安警情公开的范围势在必行,需要通过厘清公开范围、制定公开的法律规范,完善治安警情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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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息是符号,也是财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权作为重要的公民权利内容日益受到世界各国重视。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快速增加,特别是网上金融交易和网上购物的实现,带来大量个人信息的流动,非法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案件也随之出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国际组织、机构和有关国家建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有:欧盟理事会《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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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6,(6)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通知,2015年11月1日快递实名收寄制开始试行。快递实名收寄制的推行一直在业内饱受争议,尤以快递实名收寄制带来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难度上升,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为争议的焦点。快递用户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价值性、可分离性的特点。快递实名收寄制旨在通过对快递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但该制度的实施也有可能使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和威胁,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为了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也亟须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即告知后征得快递用户同意,采用最少征集信息的标准,严格限制信息的使用目的,并构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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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式多样,其中典型的一种是基于网站非法收集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此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需要还原犯罪现场,提取分析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与数量、非法获利等数据。介绍一起此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情况,并对相关信息描述和取证工作进行思考与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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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128-137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