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38 毫秒
1.
刑法中所称的故意和过失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的,因此在高危驾车行为中不能因为明知高危驾车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故意;高危驾车行为不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因为行为人往往对危险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高危驾车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人也往往对实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主观罪过上宜认定为过失;同时,只凭行为人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伤亡的事实,就判定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上升到间接故意的程度也是不充分的。  相似文献   

2.
张静  翟辰璐 《学理论》2014,(7):131-132
在危险驾驶罪中,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其罪过形式的界定备受争议。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醉酒驾驶的行为定性及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方面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表明醉驾的主观方面不可能表现为过失,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3.
任伟 《各界》2009,18(1)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行为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持不同的心理态度情况时无法认定其行为和在客观结果危害程度上如何认定的弊端.那么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根据危害行为还是危害结果.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二者的有机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这样才能较为科学认定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似文献   

4.
王永国 《学理论》2010,(29):151-152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又称为转化犯。由于转化犯及共同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转化的共同抢劫罪还是转化犯的实行过限问题较难认定。结合司法案例,依据犯罪时的客观情形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分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5.
杨晓琳 《学理论》2012,(16):135-136
包容犯是行为人在实施前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与其具有并发关系的另一种犯罪即后罪,但刑法仅将后罪作为前罪的加重量刑的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包容犯是重罪包容重罪或轻罪的法定的一罪,其加重处罚的原则合理地制裁了现实社会中主观恶心极大的犯罪分子,其罪刑相适应的优点有力地回应了学者们对加重处罚原则提出的异议。  相似文献   

6.
对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犯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国内外刑法学界通常借助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认定。学界虽然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至今聚讼不断,但针对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及范围界定已然达成共识。行为人(吸毒者)对结果行为所持心理态度乃是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之关键所在,对原因行为无过错和对结果行为无过错的两种情况皆不能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同时,只有在坚持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坚持程序正义才能真正达到刑事法治之理想追求。  相似文献   

7.
陈庆  孙力 《理论探索》2011,(3):136-138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环境权和自然环境本身体现出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有关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主观罪过形式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应具体把握。  相似文献   

8.
刑法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一种辩证关系,可以通过哲学的能动实践观予以检视。刑法的主观方面是客观方面得以发生的支配力量,客观方面是主观方面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在主观意志的驱使下对非对象性世界的改造。刑法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统一于主观主义,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对行为趋向具有决定作用。刑法主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揭示了刑法导引善的实践,贬抑恶的冒险的本质,破解了以往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将主客观方面截然两分导致在刑罚对象、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标准等方面的困顿与疑惑。在实践展开中,刑法通过贯彻不得已原则,坚持常识、常理、常情的客观标准,肯定行为概念中的主观意志,力陈刑法主观罪过之核心,匡正以往刑法主客观主义的偏失。  相似文献   

9.
以公司为主体实施的集资类犯罪的客观行为一般比较复杂,存在多人共同实施、多环节分担实施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方面从证据上难以证明部分员工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存在直接故意,其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二是公司员工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个别员工实施的行为从外观来看,几乎与公司所从事的集资犯罪没有明显的关联,其共同犯罪行为也难以认定.但他们的行为却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具有促成和加工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理论出路在于,主观上可以引进间接故意理论来解决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客观上采取“同心一体说”来解决其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渎职罪属于结果犯.但笔者认为渎职罪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具有不同特征,相反却符合行为犯的特征,应将渎职犯归类为行为犯,并以此为基础厘清渎职罪在主观罪过、因果关系以及犯罪形态等方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11.
共同正犯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研究这一概念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共同正犯是法定的共犯种类,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实行犯。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具有合理性。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成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事实。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一定程度上严密了刑事法网,对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意义重大。但是,该罪也存在入罪价值取向不明、构成要件设计粗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诸多不足。只有厘清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价值取向,将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过失危险犯、危险犯、实害犯都列入刑法的视野,从而划清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刑罚配置的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3.
论金融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犯罪所必须具有的主观要件,认定行为人这一主观心态必须建立在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再针对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4.
故意伤害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应根据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类型做出区分。行为人以轻伤的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轻伤的结果,不以犯罪论处;行为人以重伤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出现伤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论处,并在法定刑幅度内宣告刑罚。  相似文献   

15.
张淑芳  李镇炎 《学理论》2013,(16):142-143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除了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还要对其行政处罚,基于福建省首例律师醉酒驾驶案,根据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梳理了危险驾驶犯罪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指出危险驾驶罪与行政法规责任条款衔接的若干问题,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16.
《学理论》2013,(32)
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借助电信、计算机等通信中介实施犯罪,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在时间、空间二维度上与普通诈骗罪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其犯罪形态的认定。然而,认定其犯罪形态的理论前提是界定犯罪是否已"着手",因此,在采用实质客观理论认定其着手问题之后,比较分析如何认定诈骗罪既遂标准的学说,认为采用失控说为标准界定电信诈骗犯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颇为合理。  相似文献   

17.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思。但我国刑法目前对防卫意思的构成标准要求过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所谓防卫意思,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正在遭受急迫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在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场合,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积极的防卫目的、动机,只是出于紧张、惊愕、恐惧、憎恨、激愤或者报复心理而实施了反击,同样可以肯定防卫意思的存在,从而成立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8.
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超出了原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发生了转化,并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某些刑法条款之所以既被认定为转化犯条款又被认定为法律拟制条款,主要是因为转化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存在转化犯内涵的法律拟制性和转化犯外延的法律拟制性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这就决定了转化犯与法律拟制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外延的大小。详言之,转化犯条款中仅包含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拟制类型中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和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情形,以及对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类型中部分法律拟制条款。  相似文献   

19.
原因自由行为在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主要源自其与"同时存在原则"之间的冲突。当行为人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并不会发生"行为与责任不同时存在"的困境,因此,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应仅限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成立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经过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的检验。原因自由行为既是一种行为类型又是一种归责理论,并且与相关刑法理论之间存在包容、交叉,当归责理论竞合的情形下,即能够运用不作为犯、过失犯理论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则没有援引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归责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对于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与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具有一定随意性。应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殊预防的核心本质,从预防目的入手建构罚金刑的适用与犯罪类型的衔接模式。具体的类型化过程应区分轻罪与重罪,在重罪中区分财产犯罪和其他贪利型犯罪。对于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将之定义为在主观要素上具备“营利目的”“牟利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所有目的”之一的犯罪。在不同犯罪类型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形式和预缴罚金的效力认定存在着不同要求。在上述模式的具体适用中,应着重考虑效率价值对于预防目的的影响,对相关模式所指向的不同要求进行一定变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