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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法中为个人目的使用作品属于著作权限制的原则开始动摇。网络环境下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在原则上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时,给予一定限制。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及相关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行为性质。为更好地调整因私人复制产生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大好时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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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彻底地减少了中间商在生产中的作用,由此可能引发分散的、非商业化的知识产权侵权浪潮,扰乱既有的著作权市场秩序和利益天平,因此需要重新界定复制权的内涵,将异体复制明确纳入复制权的外延,以解决因立法不明导致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私人复制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标准”,除了要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制度列举的具体行为,还应“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及“不损害作者合法权益”.3D打印技术使现有法律原则的适用面临障碍,征收补偿金和技术保护是目前防范3D打印侵权风险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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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1,(1)
私人复制长久以来主要表现为手工抄写,因而立法对之一直未有专门的制度安排。随着复制设备及介质的家庭化,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逐渐受到著作权法的重视,补偿金制度的创设,即是许多欧美国家针对私人复制的负外部性所作出的制度回应,但也有中韩等少数国家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并未构建补偿机制。实际上,本质为"庇古税"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回答其是否属于外部性理论"胡闹"的产物,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中亦存在诸多实操难题,因此,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应对私人复制的制度安排值得肯定。随着计算技术、互联网产业、云服务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供需两侧均与机械复制时代大相径庭。从市场原则出发来看,私人复制将更加没有"生存空间",因而补偿金制度已无构建之必要。刚刚完成修订的我国《著作权法》坚持了过去的正确选择,即使云服务时代仍会有零星的私人复制行为,现行立法也足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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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自动出现作品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中的作品会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自动代替的现象称为临时复制.以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规范阐释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之后结合了对于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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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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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在为人们分享智慧成果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导致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大量涌现。网络著作权的特殊性给现有的法律规定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理解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理解和认定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是我们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保护好著作权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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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和复制权概念的混淆一直是著作权法在学术以及实践运用领域长期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人对这两个概念的模糊理解,一方面导致学术界对于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割裂认识,比如复制权和其他著作权权利的关系、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中无法区分侵权客体要件和侵权行为要件等;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一旦出现新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无法进行权利归类,无法正确区分著作权各项权利所统摄的范围。文章将依据对复制和复制权概念的区分,正确梳理著作权各项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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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德国 2 0 0 3年 9月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仍然确认了“私人复制权” ,但同时又首次规定了著作权人进行反复制的“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私人复制与反复制是德国著作权法中的一对矛盾 ,《德国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当前和今后都不能对“出于纯个人使用目的的私人复制”进行限制 ,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法》在有关“私人复制”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关系上还需进一步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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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盘复制企业应负的审查与注意义务问题一直是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在全国各法院以光盘复制企业为被告的侵权纠纷案中,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与与注意义务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能做为法院判定其侵权的依据,应分清光盘复制企业和出版社的责任。改变目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光盘委托书直接分配给出版社的做法,将光盘的出版、发行权直接赋予光盘复制企业。在此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会更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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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化进程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理念,一种生存方式.网络以其可以提供超常规模的信息资源,极强渗透能力的信息复制与传播设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复制渠道.面对新科技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如何一方面实现知识尽可能造福于社会公众的宗旨,另一方面又能最大程度的为创造者提供激励,将成为网络世界里界定临时复制与合理使用的界限的基调.因此,本文从网络作品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争议的临时复制问题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在最后界定了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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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复制发行”行为方式及定义的扩大解释,造成《刑法》条文之间的重合及与《著作权法》的背离,破坏了《刑法》的内外融贯性。刑法可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自主决定对何种行为进行规制,但应尊重《著作权法》对行为定义的规定,同时避免自身条文被架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澄清了“复制发行”的相关争议,实现了向《著作权法》的回归。针对《刑法》因其滞后性而不能及时修正的问题,应继续沿用通过司法解释扩张相关术语的方式,但应在刑事立法中规定概括性术语或兜底性条款等作为缓冲地带并严格限制对其的任意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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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及其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理性论在立法技术中的应用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开拓性,而且在实践上具有有效性。在理论上的开拓性在于:第一,首次实现了从有限理性论展开对立法技术的研究;第二,首次梳理出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的特征;第三,通过《食品安全法》,首次验证了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对法律的解释、遵守和修改所具有的有效性。在实践上的有效性在于: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要领,我们不仅对《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给予合理解释,而且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有效且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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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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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今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传统概念在网络新环境下又有了新的内涵与更广阔的外延。本文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后,结合诸多学者观点,就目前争议较大的临时复制和私人复制问题加以讨论,以期探究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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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最重要的经济权利。著作权人通过控制作品的复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数字时代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应对复制权进一步定位 ,其概念需作扩展和延伸。作品的数字化和暂时复制均应认定为复制 ,但对复制权须规定限制和例外 ,目的在于维持作者著作权与公众信息使用权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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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为回应现实需求,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这是用传统线下治理的思维方式进行线上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刑法保护是规范作品网络传播的重要举措.侵犯著作权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在双重违法之间存在位阶关系,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二次规范.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的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二次违法标准,并且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应作同义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对司法解释与实践经验进行反思总结,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坚持民刑衔接的体系思维,正确解释适用刑法规范,才能够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规范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