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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劳工平台企业用工“去劳动关系化”趋势下,具备一定从属性的平台劳务提供者难以被认定为从属性劳动者,其劳动法保护陷入困境。当平台劳务提供者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与平台企业达成用工合同时,平台用工关系作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间的交易关系,应当属于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介入平台用工关系具备现实必要、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分析数字劳工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和用工行为可知,平台企业对平台劳务提供者的用工“控制”涉嫌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但为平衡平台劳务提供者保护和平台经济发展之价值冲突,应当审慎对数字劳工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5,(6):98-107
互联网平台型产业对不同边的用户提供不同的产品/服务,且不同边的用户之间存在依赖性,因此,对于如何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产品市场、何为产品、不同边的产品存在什么关系、应以哪一边的产品/服务作为界定平台型产业的产品市场,这些问题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都至关重要,直接运用传统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会遭遇挫折,互联网带来的新问题需要运用新思维去逐层厘清并加以应对。在对互联网平台型产业经营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经营者的利润来源市场作为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依据,既排除了对基础(免费)产品/服务所构成的"边"的干扰,又为网络经济中不同的平台型产业之间划分出了清晰的界线,并有可能达到准确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经营者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反垄断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互联网市场中,"免费"模式、商品的网络效应以及平台化经营模式等,成为影响互联网经营者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要素,其直接影响互联网经营者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方法:对具有网络效应的商品适用需求替代分析法时需充分考虑网络效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在平台化经营模式下,为了避免相关商品市场的扩大化不宜适用供给替代分析法;由于"免费"模式和网络效应的影响,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也需要比对价格的增加幅度以及消费者对互联网商品的依赖作出变通和调整。  相似文献   

5.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部分卖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网上交易纠纷屡有发生。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等5个方面对第三方平台经营与管理作出规范。亮点解读一、给消费者时间考虑撤单规范原文: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权威解读:  相似文献   

6.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的,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原则上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以微信服务为典型的平台生态系统,符合“由相互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构建的经济共同体”的商业生态系统概念,属于互联网经济下平台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由此产生的正当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到法律保护。当被控行为侵犯经营者基于此享有的竞争性权益时,构成请求权竞合,经营者选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更符合平台治理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举报,在前期核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线上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线上经济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呈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  相似文献   

9.
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先林 《知识产权》2005,15(6):21-26
伴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加强其竞争地位的过程,一些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往往与限制竞争或者垄断行为联系在一起.这尤其突出地表现为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方面.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包括在华跨国公司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和服务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果不恢复是否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对知识产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维持有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如果恢复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还存在不宜恢复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责令恢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应对原来采取的措施予以取消。二、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前款所称行为保全申请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平台经营者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该数额可以是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获利,即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利润率、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取消有关措施后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之积。  相似文献   

11.
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应用包括商家定价与平台定价场景。基于市场博弈结构分析,作为传统平台规制路径的反垄断机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较大的规制失灵成本。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核心场景特征为,平台与商家以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判定基础。在当下信息技术发展场景中,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以维系信息关系为核心价值目标。在用户——平台关系场景中,这一信息关系体现为数字信任。维系数字信任,成为平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基于交易成本比较分析,应当通过设置信任公地资源使用规则的方式,建构平台经济中的可信承诺。在差别化定价场景中,数字信任维系路径具体包括:规制价格推荐算法,推动数据共享,设置价格算法解释规则,完善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削性滥用和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对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成了挑战。为有效规制算法垄断行为,需要构建“市场力量—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强化对市场力量和竞争损害的评估;区分垄断行为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以竞争损害作为垄断行为定性的根本标准;健全分类综合规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技术和伦理规制为辅以及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其他法律规制为辅的综合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推动力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尤为突出.与传统企业形态相比,数字平台拥有在基础技术和商业模式上不同的动态特征,传统反垄断规则及其分析工具在界定关涉数字平台相关商品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审查经营者集中时所面临的挑战愈发明显,健全数字竞争规则对此予以回...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逐步放开,一些不法经营者趁相应的价格法规和约束机制尚未健全,滥用定价自主权,实行越限定价,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以牟取暴利,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央对此高度重视,相继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实现市场价格秩序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法律手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经营活动的审核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透过监管部门的解释,这些规定被理解为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需主动、全面地审查监管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扩张平台义务的正当性可以从强调功能主义的公法理论中得到部分支持,但是,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平台自身控制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实践、平台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成本、平台错误判断对经营者的影响等因素,当前实践对平台责任的强化超出了适当限度。监管部门应当修正片面强调平台责任的规制模式,转而在提升自身监管能力的基础上,探索与平台合作治理的新型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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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以单位形式出现的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而且,大多数能够依法经营。但是,在行业潜规则及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以公司企业为主体的单位往往通过贿赂等形式,谋  相似文献   

17.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为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未明确,法官判案没有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损法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平台经营者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时,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其对应的主观过错是过失,且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平台经营者履行职责就不会发生损害,那么由其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尽到义务也会发生损害,则在其未尽到义务时,由其在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还应明晰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课以“监控义务”.  相似文献   

18.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门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有了较大的进步,除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赋予网约车以合法地位之外,还包括:网约车经营平台不需要逐个县市登记;通过一定的程序,私家车可以成为网约车;司机不再必须与网约车经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而可兼职从事网约车经营;一辆汽车不再限定接入一个网络服务平台,而是可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不再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等.  相似文献   

1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平台内经营者违法经营却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可结合互联网侵权特点,探索“全程公证+诉讼保全”获取电子数据证据,有效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事实,保障诉请的全部实现。同时,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调解督促平台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平台法定监管责任,凸显公益诉讼“诉源治理”的预防价值,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0.
《商务与法律》2004,(4):45-46
《送审稿》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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