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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相似文献   

2.
任自力 《法学研究》2009,(4):93-107
创意的法律保护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创意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和共同难题。创意应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关于创意保护的权利基础,主要有财产权理论、合同理论、不当得利理论和保密关系理论。我国有关创意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处于初创阶段,应从三个方面构建创意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性质上,将创意界定为一种独立的知识财产;在保护范围上,坚持创意判断上的相对新颖性和具体性标准;在保护模式上,确立以著作权法为主导、以合同法等法律为补充的系统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3.
戏仿作品以模仿为手段,使用原作品时,存在很多争议。戏仿作品的独创性,应当高于一般作品,以使其能与原作品有效区分。为了保护戏仿者的权利,必须界定戏仿作品的范围,应该是以模仿为手段,达到对原作品的讽刺和评论效果;完善有关戏仿作品的规定,这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意义;以及明确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4.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5.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分为有违作品的思想和有损作者的声誉两种。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作者权体系的二元论模式,但司法实践突破立法引入了版权体系的声誉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方的利益。伯尔尼公约就两大法系的差异没有实质性作为,但在原则性的框架下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比较法上的共识。建议否弃声誉标准,确立作品思想标准加合理限度内的改动作为侵权例外的模式。通过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划分核心表达要素和非核心表达要素,作品的思想可以简化为对核心表达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为侵权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形诸于一定符号的表达.不过,在"表达的形式"出现之前,"表达的实质"已经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这一组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对版权客体进行更为清晰的认识.由于普通文字作品具有表达要素的有限性,所以,其"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的区分有利于论证演绎权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认识软件作品和建筑作品的本质,有利于厘清不同作品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5,(6):36-41
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是防止未经允许的对作品信息接触的事前预防的电子自助手段,而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防止非法的作品信息复制、传播等版权侵权的电子自助。技术措施要实现的本质目的不是防止版权侵权,而是通过接触控制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控制,确保信息的稀缺性。与版权专有权的目的一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在逻辑是保障版权人通过排除他人对作品信息的不正当接触和使用而充分实现经济收益,以激励更多的作品创作。  相似文献   

8.
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梅 《知识产权》2006,16(3):12-14,15-17
版权产业是文化艺术创意和科技尖端产品结合的新兴产业。文化的管理,包含版权的管理。文化产业机制的运行,需要将版权盘活。版权制度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促进版权产业发展,要调整好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处理好版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关系;要处理好政府引导推动与企业自我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阮开欣 《法学研究》2022,(4):205-224
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这尚未在我国受到足够重视。无条约不保护原则是版权地域性的体现,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条约关系保护与互惠关系保护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而利他主义保护的存在主要归功于自然权利理论。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资格可以基于属人标准或属地标准。适用属人标准时需要考察作者身份的冲突规范。网络提供行为宜属于属地标准中的“出版”。版权条约在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质互惠待遇以促成国家利益的对等。取低性实质互惠是实现国家利益对等的最灵活方式。我国有必要对“外保条款”予以修改,以利用版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例外机制。著作权立法还应当吸纳限于精神权利的利他主义保护和采行取低性实质互惠方式的互惠关系保护。为遵循无条约不保护原则并避免条约义务之违反,我国司法实践应当认可相关版权条约内容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10.
论作品——关于作品的几个共性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品是版权的客体,是著作权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虽然给作品下精确的概括式定义,并准确地把握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是极为困难的,但可以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把握作品的范围。作品具有表达方式的独创性,表达对象的确定性,客观的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对作品进行分类,既可以从作品自身的角度确定分类标准,也可以从创作作品的主体的角度确定分类标准。可复制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复制又是最重要的使用作品方式。复制的实质是在表达方式和表达对象两方面再现原作品并将其固定在一定载体上。作品与商标、外观设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但作品的版权保护不能代替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在人工智能时代,作品是机器学习的高质量数据资源。如何对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作出抉择以促进文化、技术两个领域的创新,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临时复制和自动钢琴的版权史提示我们:合理使用不是解决机器学习版权纠纷的唯一制度选择,非作品性使用和侵权责任对其有补充作用,应在分类讨论的基础上对机器学习版权规则进行梯度设置。具体来说,机器学习分为“非表达型”和“表达型”。前者属于非作品性使用,无侵权责任;后者进入专有权范围,推定为侵权:若学习大众表达则应设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但允许权利保留,若模仿个别作者则未获许可应负侵权责任,若为科研活动则应认定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我国应将作品性使用作为版权侵权成立要件之一,将大众表达型机器学习规定为附但书的合理使用情形,同时对算法训练数据版权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卢海君 《现代法学》2011,33(3):73-83
思想具有价值性,需要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但思想没有外化为一定的可感知的形式,其界限无法予以确定,加之绝对性的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效力范围广泛,对思想赋予普通财产权保护将会违背公共利益,故思想不应成为普通财产权的客体。虽然思想表达两分法要求思想上不应存在版权,但一些版权法规则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保护思想的附带效应。不同于版权的是,专利权的客体是思想,是一种形诸一定的产品或一定的方法、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限定和表达的具体性思想。尽管思想上不应存在普通财产权和版权,但从实现相对关系中思想提供者与思想接受者之间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思想赋予一定程度的相对权保护还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版权与专利领域中相关术语意译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寿步  刘兰 《知识产权》2006,16(5):77-79
本文分析了版权与专利若干基本概念,提出将idea译为“创意”,以准确反映作品创作的起点和创作发生的依据,并解决专利领域的“思想悖论”;将procedure译为“过程”,以反映其通常的当代的普遍的含义;将process译为“方法”,以使美国版权法排除出版权保护范围的这一项目与美国专利法所明确保护的同一项目的中译文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4.
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数字形式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发表或发送。即相当于侵犯了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作品要上网 ,首先要将以传统形式表达的作品转换成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数字作品 ,即进行数字化 ;然后存储到与因特网连接的服务器上 ,即上载作品。数字化和上载行为 ,现行著作权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两种行为应在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范围内 ,是信息条件下作者的新权利 ,受法律保护。第二 ,非法篡改加注在网络作品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或删除、篡改、伪造作品的有关内容。即相当于侵犯…  相似文献   

15.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相似文献   

16.
"创意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的命题不能成立.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即版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国法律的现实规定,勿庸置疑.用版权保护创意产业中的某些要素并不等于创意本身应受版权保护.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创意产业中的不同要素进行保护.对创意可以采用合同和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7.
<正> 18世纪印刷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作品可以借助书籍这种载体大范围地传播,版权制度亦应运而生。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地域性特点,版权的国际保护较少涉及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清楚的规则:(1)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此即“作者国籍”标准;(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首先在某个成员国出版,也应当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提供的保护,此即“作品国籍”,亦称“地点标准”;(3)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均须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是“作品来源地法”来保护,此即版权的独立性原则。由此可见不论是权利的取得,还是跨界保护时的法律适  相似文献   

18.
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是版权法中的难题之一。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具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不同的特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功能性成分应当是可分离的,而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成分能够独立分离出来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扎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可分离性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可分离标准应当是:物理上不可分离、观念上可分离。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判断,应当站在一般观察者或产品消费者的立场,对作品本身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具有较为显著的艺术性;并且,这种艺术性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即使没有这种艺术性,作品仍然是一件实用作品。在分离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之后,应适用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史勤艳 《山东审判》2005,21(6):75-78
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  相似文献   

20.
境外电影作品的引进产生双重版电影版权的保护冲突问题,对此依我国现行法律无法实现对境外电影作品版权的合理保护。本文提出双重版电影版权二元承认与保护的理论,并在对这一理论进行多维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其合理价值及其对于完善我国涉外版权关系调整与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论述了境外原版电影版权的各项具体著作权在二元保护理论中的配置问题;提出了境外原版电影在中国境内享有的版权和禁止的版权的版权二分法;认为不论对境外原版电影作品的何种版权的侵权形式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有利于禁止境外违禁作品在中国境内的非法传播,并给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境外电影作品版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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