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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应为环境犯罪客体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对该罪客体的争论上 ,笔者认为只有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才能既有利于国内法上司法判断的可把握性 ,又有助于国际法领域的协作 ;而且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还有利于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功效的发挥 ,同时又可以兼顾环境法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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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直接影响其正确定罪与量刑。然而理论界对受贿罪客体的具体内涵观点却不一致,这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受贿罪在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认定上的混乱,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受贿罪客体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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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关于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由于最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揭示这种犯罪的本质,所以学界存在的争议观点也比较多。笔者基于对国内外关于受贿罪客体观点的分析与评判认为,重新审视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该是受贿罪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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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法学中,大量的经济犯罪都被认为是复杂客体犯罪,而这种复杂客体往往表现为违反某项制度和侵害某项权利的"制度+权利"的模式。其实这种模式的泛化并不具有合理性。某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简单客体,应该结合该种犯罪作具体的分析。合理界定经济犯罪的客体,既有助于准确认定具体犯罪的表现形式,又有助于认定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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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研究在我国虽已走过了近30个年头,但至今仍陷于主体范围不定、内容杂乱、客体不明、属性不朗等困境之中。这主要是由于存在诸如习惯于固有思维和传统理论、不遵循研究的科学性和法理性要求、过度宣泄道德情怀和人文精神等研究误区使然。环境权研究要走出困顿、突破瓶颈,就必须树立全新的思维,另辟蹊径,探寻研究的新进路和新方法。具体而言,应当以环境权的客体作为研究的突破口,重新构建由环境权生成论、本体论、关联论、运行论、保障论、救济论组成的环境权理论体系,并宏观规划环境权研究的重点课题。而陷入尴尬的中国环境法学,应以环境权为核心和基石,重构其理论体系,方能走出幼稚,走向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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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类型时,我们应以"涵盖性"、"反作用性"、"概括性"作为判断客体形态的基本出发点。以此标准衡量,"劳动力客体说"、"劳动行为(或劳动活动)客体说"、"主从客体说"等我国当下几种主要的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学说均存在着若干不足,极有必要代之以"双重客体说",亦即静态的劳动力、动态的劳动行为均应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表现形态。在客体种类被界定后,我们更应关注和研究双重客体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这些特殊性对劳动法的宗旨确立、权利义务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产生的制约作用和决定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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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概念基于不同的理论立场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动物客体论的语境下,界定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时,应该采纳“人道立场的动物福利”的观点。据此,动物福利概念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基于人道关怀,(主要是被人类利用)的动物可以满足基本需要的康乐状态。动物权利论者和动物解放论者阐释的动物福利概念既存在理论上的根本缺陷,也不能合理解释现实状况,故不足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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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恐怖主义犯罪防范的现实需要看,恐怖主义的犯罪客体具体划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二者各有自己的内容与特点。在防范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应采取“虚”、“实”两方面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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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 Shuan-lin 《河北法学》2012,30(2)
动物福利概念基于不同的理论立场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动物客体论的语境下,界定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时,应该采纳“人道立场的动物福利”的观点.据此,动物福利概念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基于人道关怀,(主要是被人类利用)的动物可以满足基本需要的康乐状态.动物权利论者和动物解放论者阐释的动物福利概念既存在理论上的根本缺陷,也不能合理解释现实状况,故不足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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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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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应用力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对撬压痕迹的本质、受破坏的客体对外力作用的抵抗表现进行分析,并归纳各种常见客体的结构形式、功能特点和痕迹形成的规律,为办案实践中的具体对象制定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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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财产化对于信息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作为对非物质性财产提供保护的主要制度形式——知识产权理论却因其客体理论本身的限制,难以实现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的跨越。从作为权利客体的“信息”之限定、正当性证成、质疑与回应等几个角度具体展开论证,努力发展更加明确可行并更具说服力的信恩产权理论。基本观点为:能够作为财产权客体的信息应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可描述、可再现的符号形态;在内容上能够表达某种可被理解的意义,并能够符合价值正当性衡量。界定信息产权客体还应考虑信息的经济价值与可交易性。信息的共享性、对信息垄断的担忧和可行性问题不能成为阻碍信息产权设置的实质障碍。信息产权能够被理解为知识产权的延伸和补充,能够给予知识产权法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理论基础和更加广阔的制度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