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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建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121-123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核心所在,其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同时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技术鉴定结论的某些特性,但并非纯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成立独立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外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能真正发挥其特殊作用,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裴翠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2):78-80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极易成为争议的焦点。然而根据现行的法律,当事人对该认定书不服,没有直接的救济途径。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立法的设计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证据的特性。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重新进行立法设计,使其符合证据的特性。 相似文献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如何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中,尽管现场勘查齐全、事实清楚,但对事故的认定有时还是意见不一,各持己见.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主要由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等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4.
《党员生活(武汉)》2011,(3):58-58
【案例】王某是某公司职工。2011年1月.4日。王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无效身亡。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1月8日,王某的家属到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1月12日,社保部门对王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 相似文献
5.
王靖中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5):127-127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证据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6.
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对于违法行为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作出定性、定量的结论,公安交通警察应当熟练地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认定的方法、事故责任的推定方法、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才能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以正确地执法。 相似文献
7.
交通事故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护交通安全,公安机关在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应视不同情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以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8.
汪宇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2(1):21-24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标准。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而侵害人具有过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侵权责任成立的又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费英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Z1)
主张“火灾原因认定书可诉”这一观点的学者们认为 ,火灾原因认定书是在技术鉴定基础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可诉性。但是 ,其对火灾原因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只是表面上的分析 ,无法得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 ;“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观点也与行政诉讼的法理不相一致。火灾原因认定书对行政相对人无现实的、直接的拘束力 ,更无强制执行力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而是技术鉴定结论 ,对其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诉讼中 ,应该予以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弊端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居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80-8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存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是延长了事故处理过程 ;二是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陷入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事故责任认定与重新认定、甚至行政诉讼工作之中 ;三是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 ,不利于打击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四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使之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五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资源本身也是一种浪费。应当删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 相似文献
11.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良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6):80-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12.
在交通事故损害填补体系中,侵权责任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起起着填补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的作用。侵权责任是交通事故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之一,除承担侵权责任外,侵害人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13.
龚英菊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3):86-90,113
分析不同国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对认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论述归责原则,能清晰地呈现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真面目,更透彻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汽车消费逐步趋于大众化 ,交通事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亦日趋严重。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权力越来越影响到公民的权力及相关利益。有权力就要有制约 ,有权力就应有救济 ,在公安机关行使这一“准司法权力”的同时 ,公民权利应如何给予充分的救济 ,已渐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的关注。笔者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的相关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对此认识都不一样。笔者通过对该行为与通常意义上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比较,来正面论证它的不可诉性;同时又假设其具有可诉性可能引起的累诉,及由此带来的高成本,从反面来说明它不宜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6.
汤三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依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故事责任大小的规则便于操作,但机械片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违章行为结合体;(二)违章行为的主体;(三)违章行为的数量。违章行为的结合体是核心因素;违章行为的主体和违章行为的数量是辅助因素。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分析评断核心因素;(二)分析评断辅助因素;(三)综合评断。 相似文献
17.
段丽丽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2):65-69
在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数以十万计,大量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带给交通事故直接当事人(包括侵害者与受害者)无法承受的压力,也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方面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在审判实务中,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确定标准的分析探讨,理清实践中赔偿主体确定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8.
李晓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4):26-30
不同的诉讼模式,法官所承担的证据责任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责任,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则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查明与证明责任皆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实际态度及应对,二者界限不明导致实际操作上的障碍与低效,甚至无法探究到或错过案件真实. 相似文献
19.
徐斯逵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4):26-34
绝大多数交通过错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成功避让了交通过错行为造成的险情;少数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避让险情归于失败。由此,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模型: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两个要素相互作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评判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因此,通过对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的调查认定,可以判断出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证实这一评判标准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具体的、实在的尺度。用这一标准对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所作的评判,不仅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认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相似文献
20.
管满泉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4-78
偷盗车辆、转借、租赁、挂靠、承包、擅自私用、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较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历来争议较大,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难点,比较研究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几点建议,从理论上解决当前和今后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