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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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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刑法在价值追求、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两岸刑法中的遗弃罪在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上各具特色,特别是在立法方式、构成特征、适用范围等方面各有优劣得失。将这些方面进行比较,有利于海峡两岸遗弃罪之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与德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两国在绑架罪的基本类型上是相同的;关于绑架罪保护法益方面,我国可以将其确定为“公民的人身安危”而德国只能认定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两国在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和加重法定刑,而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设置合理的绑架罪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敲诈勒索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海峡两岸刑法理论的根基不同,两岸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亦不尽相同。本文就两岸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构成特征、既透与未遂区分标准、处罚等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有助于完善两岸有关刑事立法规定的认识与研究,以利推进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本文将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厦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认为此规定存在着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5.
我国绑架罪的立法缺憾及修正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新修改《刑法》正式设立绑架罪的法条罪名,虽然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量刑作了修改,但由于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缺憾,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仍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本文拟就绑架罪立法上的缺憾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修正绑架罪提出笔者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6.
海峡两岸刑法中都对过失伤害罪的构成和处罚作了规定 ,但两岸刑法中对过失伤害罪在过失和业务过失、刑事责任年龄、重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罚金刑等诸多重要刑法理论和规定方面均有不同。两岸刑法中的规定各有长短 ,互有利弊。  相似文献   

7.
对绑架罪法定刑立法规定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项新罪,但其刑罚过严,量刑情节过于简单,且死刑适用情节不加区分,死刑适用绝对确定。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对本罪法定刑的设置,增设必要的量刑情节,并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取代绝对确定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8.
海峡两岸遗弃罪立法各有长短,主要表现在:台湾的具体式立法模式优越于大陆的概括式立法模式;大陆刑法没有把无保护义务者的遗弃行为犯罪化是立法的重大漏洞;大陆遗弃罪主体范围有待扩大,台湾仅特别规定遗弃直系尊亲属罪似有不妥;两岸有关遗弃罪主观方面的理解,虽能自圆其说,但也均存在问题;台湾"刑法"新增阻却遗弃罪排除事由,值得深入研究;台湾将保护法益界定为个人法益以及对遗弃罪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和结果加重犯,值得大陆借鉴。  相似文献   

9.
自1997年修订刑法确立绑架罪以来,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有关绑架罪诸多问题的纷争就从未停止.例如,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单一抑或复合行为?"绑架"的虚象应否作为定性的实象?对此有必要立足于现行立法,从法理角度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对其两项加重事由更是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2009年2月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减轻构成规定,此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这一减轻构成的评价、理解与适用本身就是问题。同时,该修正案对于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未作任何修改,堪称遗憾。因此,对这两项加重事由如何解读,至今学界仍然无法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司法实务部门的处理更是各执一词。充分重视和合理运用"因罪生刑,以刑制罪"的解释手段,关注刑事法律规范中绑架罪的法定刑对其具体加重事由的反向制约关系,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11.
作为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七)》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从刑法对法益动态保护机能发挥的视角观察,绑架罪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余地,以此为基点,文章对如何刑事立法如何走出个罪,实现类型化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绑架罪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造成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样态相似的情况下难以区分。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才是绑架罪的刑法实质,唯有认识到此点才能正确区分上述两罪。在立法上,应将绑架罪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并与其它几种带恐怖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专列一节。  相似文献   

13.
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特殊情节的绑架罪在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修订刑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立法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情节特殊的绑架罪在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  相似文献   

15.
新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 ,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一致。本文结合司法实际中的疑点 ,对认定绑架罪应掌握的基本原则、绑架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单纯侵害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绑架罪的最低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这在现行刑法对各类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中是绝无仅有的。由于“绑架”本身是高度类型化的行为特征,因此,如何理解绑架罪之行为方式、绑架与勒索财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认识绑架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在绑架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认定为存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为故意;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应以结合犯的理论来解释;绑架杀人未遂的,仍然适用《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同时也适用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绑架致人死亡适用绝对死刑的法定刑配置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8.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即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9.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双方共同打击的犯罪行为,其中明确包括侵占罪。然而海峡两岸关于侵占罪的立法、概念及其构成等方面互有异同之处,如果要顺利实现两岸在打击该犯罪行为上的司法互助,就必须对两岸侵占罪进行比较研究,以明确两岸在该罪上司法互助之操作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的犯罪行为,但两岸对协议中涉及的背信罪行为在刑法的罪名形式、内容表达以及行为的刑罚可责性上都有诸多差异。与台湾“刑法”规定的背信罪行为相较,大陆法律在此行为上存在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制。为使两岸在该行为上的司法互助得以利益均衡,实现两岸对背信行为司法互助的最佳路径是:以台湾背信罪所指涉的行为为准,比较大陆刑法规范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处置,形成与台湾背信罪行为相同质的多个罪名进行司法互助;大陆未形成刑事处置之台湾背信罪行为则通过个案协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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